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一號
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建成送達代收人 謝禎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縣汐止市,惟本件原告係本於與被告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原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其等所簽訂之約定書在卷可證(合意管轄條款為該約定書第二十三條),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