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丙○○被告大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更(二)字第一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被告大醇食品有限公司既非本件刑事案件之被告,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失所附麗,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