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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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名不同,侵害法益互異及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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