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路○巷○號,有戶籍謄本可憑(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地址雖在本轄,然依址送達後以遷移不明退回),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