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2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八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萍芳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八一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連士綱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參加被告為會首之民間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一百七十七會,其
中原告參加二會,約定自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止,每半
月每會應繳納會款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原告依約繳納會款,嗣被告於八十五
年四月一日宣告倒會,雙方協議被告應自八十五年四月起至八十九年十月止,每
會每半月攤還二千八百六十五元,惟被告實際僅給付原告每會每半月二千四百元
,共尚欠原告會款十萬二千三百元未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會單、切結書、計算書
及字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徒具狀空言抗辯債務已不存在,顯不足採。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九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
法官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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