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89年度員簡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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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三七三號
  原   告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俊
  訴訟代理人  鄭雪櫻 律師
         陳瑾瑜 律師
  複代理人  游有方
         陳炳坤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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