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三七三號
原 告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俊
訴訟代理人 鄭雪櫻 律師
陳瑾瑜 律師
複代理人 游有方
陳炳坤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