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一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武士刀貳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處刑書附錄法條更正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外,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