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簡惠珠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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