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簡惠珠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