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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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胡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