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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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49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啟鈞
被   告  陳淑英
       陳淑貞
       陳淑珠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並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4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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