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15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律師
謝明璇
被 告 邱瓊
訴訟代理人 吳卓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 林儒瑩 之傳喚地址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