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41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蘇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頁),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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