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 葉宗澄 (原名 葉修銘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陳柏宏 律師被上訴人 楊秀光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 律師複代理人 王平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陳威帆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