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68號原告 梁己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16日合法送達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27頁),惟原告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0,200元,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37頁),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蕭清清法官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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