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510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秀光 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陸萬肆仟陸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