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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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55號聲請人 胡耀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2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15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573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74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19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