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 楊秀光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宗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判決「一、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2,041,29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其餘上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41,29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姚水文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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