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沈陳鳳如
即 被 告 弄14號
訴訟代理人 沈春元
被 上訴人 涂嘉文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
判費新臺幣4,8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送達
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