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素惠
戴舜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俊寬 律師(即 林盛雲 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共新臺幣(下同)2,760,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6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