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告 呂懿璁
被告 呂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5200元(暫以占用面積162平方公尺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