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王韋程

附民被告 陳信延

楊嘉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淑勤

法官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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