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91號
原告 陳阿友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枝成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 陳清泉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 陳報 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最新戶籍謄本外),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