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靜轅

選任辯護人矯恆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矯恆毅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委任矯恆毅律師為辯護人(本院卷第23頁),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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