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70號
聲請人 黃博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艷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兩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兩張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
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黃艷芳(居留證號碼:BD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