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舜尹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舜尹 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舜尹因轉讓禁藥、施用毒品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轉讓禁藥│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罰金)│金)│├──────┼───────────┼───────────┤│犯罪終了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8月21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8711號│第460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288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220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6日│101年1月11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288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220號││├──┼───────────┼───────────┤││日期│100年10月11日│101年2月29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備註│原判決宣告之緩刑,經本││││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04││││號裁定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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