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47號異議人即債權人 周天贊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鴛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101年7月27日所為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7月27日以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撤銷本院於同年2月20日所為之101年度司全字第89號假扣押裁定之處分聲明異議,核符上開規定,合先敘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異議人曾對其財產聲請為假扣押,乃向本院聲請裁定命異議人於7日內向管轄法院就假扣押保全之債權起訴,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該裁定並已於101年7月3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收受該裁定後並未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僅於同年、月11日具狀陳報表示刑事過失傷害部分,現由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1605號案件偵查中,待起訴後,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云云,是相對人以異議人並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異議意旨略以:兩造因於100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雲林縣褒忠鄉新湖村新湖25-7號前發生車禍,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刻由檢察官偵辦中(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605號),民事部分則由其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執行在案(本院101年度執全字第65號)。刑事偵查中兩造合意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先聲請調解,並由檢察官於101年
7月6日轉介至雲林縣褒忠鄉調解委員會調解,已於同年、月19日及8月9日調解2次,若調解成立其效力與本案確定判決同,基於相同之事,應為相同之處理原則,訴訟外之調解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鈞院
101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裁定命其於同年7月10日前起訴,而其已於同年、月6日聲請調解,故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即無理由,因而鈞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0號裁定自應予廢棄云云。
四、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法條規定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調解係指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之調解而言,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自非該條規定之調解,合先敍明。經查,本件異議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乃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經本院以
101年度司全字第8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及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因異議人尚未對相對人起訴,相對人因而聲請本院裁定命異議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經本院於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裁定異議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起訴等情,業經異議人自承在卷,且有卷證資料為佐,堪信為真。異議人自應依上開裁定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起訴。惟查,異議人主張:兩造發生車禍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業由檢察官於101年7月6日轉介至雲林縣褒忠鄉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且上揭調解委員會已於同年、月19日及8月9日為兩造進行調解2次一節,固據其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解案件轉介單、雲林縣褒忠鄉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均影本)各
1份在卷為佐,然因檢察官將異議人與相對人間之損害賠償民事爭議轉介至雲林縣褒忠鄉調解委員會所進行之調解,非屬首開法條規定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調解,則依前開說明,自不生與起訴同一之效力;且檢察官所轉介之上揭調解案件,其聲請人係本件相對人,而非異議人乙節,亦有前揭轉介單在卷足憑,是異議人既未就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裁定遵期對相對人起訴,則本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之聲請將本院於101年2月20日所為之101年度司全字第89號假扣押裁定予以撤銷,核無違誤,異議意旨再執陳詞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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