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六九號
自訴人甲○○代理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
金輔政 張文嘉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六九號
自訴人甲○○代理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
金輔政 張文嘉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