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振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振輝被訴公共危險(即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振輝所犯公共危險(即肇事逃逸)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陳美芳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