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7年度選訴字第7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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