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庭妤被告陳百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庭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百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劉庭妤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查。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並查無被告在監、所執行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內政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l陳慧津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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