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政傑選任辯護人蔡樹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政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羅政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920號、第9057號、第10452號案件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有證人即購毒者未於審理中進行交互詰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倘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應於民國101年5月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羈押期間將於101年
8月3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應自
101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至被告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起訴書所載之1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表示無庸聲請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前經本院於101年6月1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幼𡚱
法官周宛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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