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1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5,750元│AV0000000│97年7月31日│││司藍明傳│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