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東佑電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森電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97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