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啟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26,4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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