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啟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26,4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