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黃炎雄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8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19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伍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