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79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水忠
徐文雄
被 告 高玫雅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79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叁
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宗倫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