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8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芳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