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施汎泉律師
陳峰富律師 陳麗真 律師被告乙○○
丙○○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惠蓉 律師
鄭涵雲 律師 陳昆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