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16日│50,000元│0000000││││忠孝分行││││├──┼───┼────────┼──────┼─────┼─────┤│002│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21日│120,000元│LA0000000││││忠孝分行││││├──┼───┼────────┼──────┼─────┼─────┤│003│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21日│120,000元│LA0000000││││忠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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