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丙○○被告乙○○
丁○○德貝思特文理補習班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9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林清吉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