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爭輝選任辯護人陳麗真律師
薛松雨 律師 葉建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學圃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賴秋貴 前列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 律師
鄭涵雲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253號、第266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均撤銷。
林爭輝、林學圃、賴秋貴均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 林學甫 為股票上市公司「 南港 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港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6樓608室)之名譽董事長,民國86年1月22日至92年11月17日止擔任財團法人 秋圃 文教基金會(下稱秋圃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被告賴秋貴為被告林學甫之妻,為秋圃文教基金會董事,被告林爭輝為元瑞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瑞公司)及智凱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凱公司)董事長,亦為南港公司大陸輪胎製造廠管理部主任。詎被告林學甫、賴秋貴、林爭輝等人共同基於意圖抬高南港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2年5月1日起至92年8月31日止,由被告林學甫、賴秋貴、林爭輝分別提供南港公司、關係企業或子公司及秋圃文教基金會之資金,以不知情之 李友松 及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分設於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下稱寶來證券忠孝分公司,李友松開設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下稱建華證券忠孝分公司,元瑞公司開設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建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戶;智凱公司開設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建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戶)、長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利證券,元瑞公司開設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戶;李友松開設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帳戶)、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下稱富邦證券新店分公司,元瑞公司開設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帳戶)、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直分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大直分公司,元瑞公司開設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國泰世華銀行內湖分行帳戶),由被告林爭輝、賴秋貴委託不知情之證人 詹美年 、 王美 惠,以南港公司投資部(址設臺北市○○○路○段○○○巷○○號4樓)為操盤處所,以南港公司00000000電話號碼、00000000傳真號碼作為營業員回報、傳送當日成交資料之管道,透過不知情之各該證券公司營業員即證人 莊凱喨 、 李達琪 、 黃富裕 、 林雅玫 、 白長青 等人下單,買進南港公司股票,股票成交後,則由被告林學甫、賴秋貴、林爭輝指示所屬證人 詹彩雲 、詹美年、 江秀珍 等人將秋圃文教基金會、元瑞公司、智凱公司之存款匯入上開李友松、元瑞、智凱公司之證券交割銀行帳戶完成交割。其等在上開期間內,連續以高價或漲停板價格委託買進之拉尾盤方式或連續以低價或跌停板之價格委託賣出,影響南港公司股票當天之收盤價及隔天開盤價參考價而,影響南港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其中92年5月23日、29日、6月10日、12日、26日、27日、30日、7月11日、8月22日9個營業日,其等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交易行為,使南港公司股票個股漲跌幅與各該日同類股及大盤漲跌幅明顯悖離,其等炒作詳情如下:
⑴92年5月23日
11:51:31以李友松名義,以13.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委託賣出100千股,使成交價由13.20元下跌4檔(每檔0.05元)至13.0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99.01%。12:25:53以李友松名義,以
13.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6檔)委託賣出200千股,使成交價由13.30元下跌6檔至13.0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100%。
⑵92年5月29日
10:54:32至11:02:30以元瑞公司名義,分別以15.40元、
15.50元、15.60元及15.70元(等於或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連續4筆,合計委託買進280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15.40元上漲3檔(每檔0.1元)至15.70元,該4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100%、99.22%、100%、100%。
⑶92年6月10日
12:58:59至13:01:16以元瑞公司名義,分別以19.90元、
20.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連續3筆,合計委託買進250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19.70元上漲3檔至20.00元,該3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100%、100%、99%。
⑷92年6月12日
11:52:41以元瑞公司名義,以21.3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買進100千股,使成交價由21.00元上漲3檔至21.3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100%。
⑸92年6月26日
10:39:31以元瑞公司名義,以21.1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賣出200千股,使成交價由21.40元下跌3檔至21.1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100%。10:48:38以元瑞公司名義,以21.1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賣出300千股,使成交價由21.40元下跌3檔至21.1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92.88%。
⑹92年6月27日
以元瑞公司名義,於收盤前連續以低於或等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委託賣出6筆,13:18:41以20.4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檔)委託賣出50千股、13:19:17以20.30元委託賣出100千股、13:20:04以20.20元以上(2筆委託皆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委託賣出100千股、13:21:32以
20.10元(等於揭示成交價)委託20千股(原委託100千股後,取消80千股)、13:24:37以20.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檔)委託300千股、13:25:29以19.8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檔)委託20千股,該6筆委託賣出使成交價逐次由20.60下跌6檔至20.00元,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分為100%、98.33%、46.51%、96.34%、71.58%。
⑺92年6月30日
12:54:23以智凱公司名義,以20.2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賣出100千股,使成交價由20.50元下跌3檔至20.2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100%。12:56:40以智凱公司名義,以19.9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檔)委託賣出150千股,使成交價由20.10元下跌2檔至19.9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100%。12:58:52以智凱公司名義,以19.8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委託賣出150千股,使成交價由20.20元下跌4檔至19.8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84.92%。13:00:35以智凱公司名義,以19.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賣出150千股,使成交價由19.80元下跌3檔至19.5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93.75%。13:03:55以李友松名義,以19.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8檔)委託賣出150千股,使成交價由19.80元下跌7檔至19.1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100%。13:08:03以李友松名義,以19.9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7檔)委託賣出100千股,使成交價由19.70元下跌7檔至19.0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78.74%。13:11:32以李友松名義,以19.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5檔)委託賣出100千股,使成交價由19.50元下跌5檔至19.0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91.74%。
⑻92年7月11日
12:13:18以元瑞公司名義,以20.7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委託賣出499千股,使成交價由21.10元下跌4檔至20.7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100%。
⑼92年8月22日
12:57:51及12:58:01以元瑞公司名義,以19.70(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共委託買進500千股,使成交價由
19.40上漲3檔至19.70元,該筆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量比例為99.40%。
因認被告 林學團 、賴秋貴、被告林爭輝三人共同基於炒作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犯意聯絡,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上開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觸犯修正前同法第171條第1款之罪嫌。
二、被告林爭輝另於95年4月2日至95年5月22日期間,基於抬高南港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及製造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之犯意,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及其本人、證人 江秀慧 分設於臺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証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公司)、大眾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松江 分公司(下稱大眾證券公司)、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銀證券公司)、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和證券公司)、富邦證券新店分公司、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建華證券忠孝分公司,委託不知情之證人詹美年、案外人 陳月美 (被告林爭輝之配偶),透過不知情之各該證券公司營業員即證人 張立芝 、黃富裕、 楊雅菁 、 潘慧玲 、李達琪、 丁美月 、莊凱喨等人下單,買進南港公司股票,股票成交後,則由被告林爭輝指示所屬證人詹美年、江秀珍等人將元瑞公司、智凱公司之存款匯入上開證券交割銀行帳戶完成交割。其在上開期間內,連續以高價或漲停板價格委託買進之拉尾盤方式,或連續以低價或跌停板之價格委託賣出,影響南港公司股票當天之收盤價及隔天開盤價參考價,而影響南港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其中95年4月20日、27日、5月2日、4日、5日、8日、10日、11日、12日、15日、18日共11個營業日,連續高價委託買進且明顯影響南港公司股票成交價,使該公司股票盤中成交價上漲0.25元(5檔)或0.30元(3檔)至0.90元(9檔);又其中4月3日、11、27、5月2日、5日、8日、10日、11日、15日等8個營業日,連續買賣而相對成交計29,462千股,造成南港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假象。其連續買賣相對成交之情形如下:
⑴95年4月3日
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及江秀慧:委買2570千股,委賣6007千股,相對成交2490千股,其相對成交數量占市場成交比例23.17%。
⑵95年4月11日
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及江秀慧:委買5952千股,委賣7771千股,相對成交4693千股,其相對成交數量占市場成交比例34.51%。
⑶95年4月27日
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及江秀慧:委買7208千股,委賣8617千股,相對成交4480千股,其相對成交數量占市場成交比例17.10%。
⑷95年5月2日
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及林爭輝:委買6621千股,委賣7215千股,相對成交5268千股,其相對成交數量占市場成交比例26.93%。
⑸95年5月5日
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及江秀慧、林爭輝:委買2197千股,委賣3913千股,相對成交694千股,其相對成交數量占市場成交比例2.98%。
⑹95年5月8日
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及江秀慧:委買4184千股,委賣6013千股,相對成交3274千股,其相對成交數量占市場成交比例19.18%。
⑺95年5月10日
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及江秀慧:委買4910千股,委賣9009千股,相對成交4511千股,其相對成交數量占市場成交比例18.08%。
⑻95年5月11日
林爭輝及江秀慧:委買2160千股,委賣25千股,相對成交25千股,其相對成交數量占市場成交比例0.26%。
⑼95年5月15日
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及江秀慧:委買6180千股,委賣6608千股,相對成交4153千股,其相對成交數量占市場成交比例21.30%。總計相對成交29462千股。
因認被告林爭輝另基於炒作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犯意,及製造南港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活絡之假象,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上開股票及相對成交,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觸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
貳、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而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判決以下認定被告無罪所引用之證據,部分證據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上開判決意旨,本院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參、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參)。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亦同此意旨)。
肆、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林學團、賴秋貴、林爭輝共同涉犯前述公訴意旨一所載罪嫌,及被告林爭輝涉犯前述公訴意旨二所載罪嫌,係以被告林學團、賴秋貴、林爭輝之供述、證人詹美年、 王美惠 、江秀珍、詹彩雲、李友松、 廖祥荃 、白長青、莊凱喨、黃富裕、丁美月、張立芝、潘慧玲、李達琪、林雅玫之證詞,與①李友松寶來證券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及交割銀行帳戶明細資料,②元瑞公司及智凱公司之建華證券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及交割銀行帳戶明細資料,③元瑞公司富邦證券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及交割銀行帳戶明細資料,④李友松長利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及交割銀行帳戶明細資料,⑤元瑞公司及智凱公司群益證券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及交割銀行帳戶明細資料,⑥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3年7月27日函及南港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光碟,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1日函及檢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95年4月2日至95年5月22日查核期間南港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光碟,⑧南港公司、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資料查詢,⑨富邦證券公司函及附件、群益證券公司函及附件、寶來證券公司函及附件、建華銀行函及附件、國泰銀行函及附件、富邦銀行函及附件、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製作資金往來明細,⑩起訴犯罪事實欄二所載證券公司開戶資料、買賣股票之電話錄音等為其論據。
伍、被告林學圃、賴秋貴、林爭輝被訴共同於92年5月1日至92年8月31日止炒作南港公司股票價格部分
一、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原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然因現行條文所謂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構成要件過於空泛,恐有違罪刑明確之原則,其行為結果不論是否造成市場正常價格之破壞,均該當犯罪,且所有買賣股票之人,對於所買賣之股票本來就有所期待,未加以區別其行為態樣,則將使投資人動輒觸犯本罪,亦有違刑罰之目的,為免司法實務上操作上陷於困難,該條文遂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為「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亦即新法另增訂「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為其構成要件之一,使本罪炒作股票要件明確化,先予敘明。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行為。依同條第2項規定,此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違反者,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論處(下稱本罪)。本罪之構成要件雖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下稱修正前)之法條文中僅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然實務及學界均鑑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2項關於對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禁止行為之規定,其目的在使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藉此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及健全發展,並保障投資大眾之利益。因之,是否成立本罪,在前揭條文修正前除應考量上開法條文所定構成要件外,對於行為人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特定有價證券行為,客觀上是否有致使該特定有價證券之價格,不能在自由市場供需競價下產生之情形,仍認應一併考量,始符合本罪之規範目的,而此見解亦於此次修正時予以明文。亦即本罪之成立,在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後,固均不以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是否產生急遽變化之結果,或實質上是否達到所預期之高價或低價為必要,但均仍須考量其行為客觀上是否有致該特定有價證券之價格,不能在自由市場因供需競價而產生之情形存在,始符合本罪之規範目的。至本條所謂「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再所謂「高價」則指「在一段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委託當時揭示價、接近當日漲停參考價價格或以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1號判決意旨參照)。但假如墨守「漲停參考價」此確定性價格作為判斷是否「高價」之絕對性基礎,則無異於無視炒股者得使用各式炒股手段之市場現實,而不當地將絕大多數立法者預設禁止之非法操縱股價行為排除於規範之外。因此,所謂「以高價買入」之「高價」並非僵化地固守「漲停參考價」此絕對性確定價格為判斷基準,而應以「相對性」立場,即只要有可能達到相對於前盤成交價為高,即得認為屬本條所定之「(相對)高價」。在此基礎上,本院認為,只要行為人係基於拉抬股價之人為操縱意圖,而以「高於或等於前盤揭示最低賣價」之價格承接賣單,因為在客觀上即有達到拉抬股價向上之可能性,即屬本條所定之「高價」,而不以所謂「接近當日漲停參考價」或「當日漲停參考價」為絕對之判斷基礎。而關於行為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主觀構成要件,係屬行為人之心中想法,通常未表現於外,又行為人大都否認有此不法意圖,必須依賴其客觀行為所顯現之具體情狀,加以綜合判斷。而證券交易市場之投資者眾多,倘行為人之買進或賣出行為,未能誘使投資大眾跟隨買進或賣出,勢必因自由市場之供需競價,而無由達成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不法目的。又一般買賣股票之目的在獲取利益,行為人是否意在藉由抬高或壓低股票交易價格所形成股價落差以圖謀不法利益,亦與判斷行為人有無上述主觀構成要件,具有重要關聯。就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而言,行為人主觀上應有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人為干擾,藉以引誘投資大眾買入或賣出股票,以利用股價落差謀取不法利益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行為人不具上述意圖,或無操縱之故意,或其上述連續行為尚未至足以影響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及投資人對其信賴度,或雖足以影響若干而有正當理由者,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異。此外,影響股票市場價格之因素甚眾,舉凡股票發行公司之產值、業績、發展潛力、經營者之能力、形象、配發股利之多寡、整體經濟景氣,及其他各種非經濟性之因素等,均足以影響股票之價格。且我國關於證券交易之法令,除每日有法定漲、跌停板限制及部分特殊規定外,並未限制每人每日買賣各類股票之數量及價格,亦無禁止投資人連續買賣股票之規定。而投資人買賣股票之目的,本在謀取利潤,是其於交易市場中逢低買進,逢高賣出,應屬正常現象;縱有連續多日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異常交易情形,亦未必絕對係出於故意炒作所致。況股票價格係受供給與需求平衡與否之影響,若需求大於供給或需求小於供給,必然造成價格之變動。故倘行為人純係基於經濟性因素之判斷,自認有利可圖,或為避免投資損失擴大,而有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股票之行為,縱因而獲致利益或產生虧損,並造成股票價格波動,仍須以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炒作股票價格,誘使他人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價差謀取不法利益之意圖,始能依上開罪名論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23號、94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訊據被告林學圃、賴秋貴、林爭輝均否認有起訴犯罪事實一之共同炒作股票價格犯行,㈠被告林學圃辯稱秋圃文教基金會是公益團體,該基金會之事務及財務均是由被告賴秋貴負責管理及執行,有委託王美惠以基金會之資金買賣股票,是為使基金會有收入,如有獲利是歸基金會所有,供基金會進行公益之資金,細節其不清楚,是由被告賴秋貴負責,投資的基金會資金最後均有回到基金會,其等未與被告林爭輝有資金往來,也沒有與他共同炒作南港公司股票股價等語(105年8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95頁反面,102年12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34頁正面至第235頁正面);㈡被告賴秋貴辯稱其曾經委託王美惠代秋圃基金會買賣股票,以增加基金會的收入,惟基金會是公益團體,以基金會之名義買賣股票不宜,乃借用李友松之帳戶買賣股票,後來王美惠賣出股票有虧損,她以基金會之資金均是用於公益支出,為避免基金會財務虧損,原交她運用買賣股票之款項改為她向基金會借貸,並出具借據給基金會,有依約定返回本金及支付利息;其只是單純委託王美惠買賣股票,不知道王美惠是買賣那家公司股票,更沒有炒作南港公司股票股價等語(105年8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96頁正面,102年12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2頁反面至第224頁正面);㈢被告林爭輝辯稱其自92年5月到同年8月使用元瑞公司及智凱公司之證券帳戶買賣南港公司股票,資金來源沒有秋圃文教基金會的資金,買賣南港公司股票沒有與被告林學圃討論,其買賣股票與被告林學圃、賴秋貴沒有關係,其有買賣股票,但不是炒作,也沒有炒作的意思等語(105年8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95頁反面,102年11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2頁反面、第213頁正面)。
三、經查,㈠被告林學圃、賴秋貴與案外人 林維雄 等人出資捐助於86年1
月20日成立財團法人國豐科技文教基金會,被告林學團、賴秋貴分別擔任基金會之董事長、董事,至92年11月18日由被告林爭輝之子 林俊名 擔任基金會董事長,基金會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更名為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秋圃文教基金會),被告賴秋貴仍為秋圃文教基金會之董事;而被告林爭輝於91年間進入南港公司任職,91年11月間派駐大陸廠擔任管理部主任,協助大陸廠廠長處理廠務、業務,並自92年4月間起為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及詮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詮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元瑞公司、智凱公司並先後於92年4月22日、92年8月14日完成董事長變更登記,嗣又向江秀珍受讓元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鴻公司)股份取得經營權,並完成董事長變更登記,而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詮曄公司、元鴻公司先後為南港公司法人股東等情,已據被告林學圃、賴秋貴、林爭輝、證人詹美年、詹彩雲 陳明 在卷(95年3月20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林學團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卷㈠第25頁反面,林學圃;95年6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55頁反面、第56頁正面,賴秋貴;95年6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64頁正面至第65頁反面,95年10月24日偵查筆錄,95年度偵字第17253號卷第104頁,林爭輝;95年5月2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38頁正面、第40頁反面,詹美年;95年6月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48頁正面,詹彩雲),並有「財團法人國豐科技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原審卷㈡第93頁、第94頁)、臺北市政府92年4月23日府建商字第092096486號函(主旨:元瑞公司申請補選林爭輝為董事、補選林爭輝為董事長變更登記,符合規定,應予照准)、臺北市政府92年8月14日府建商字第09217902800號函(主旨:准智凱公司申請補選董監事、補選董事林爭輝變更登記)(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127頁、第160頁)、南港公司董事、監察人資料、元鴻公司、詮曄公司、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董事、監察人資料(同前調查證據二附件卷㈠第5頁、第7頁、第152頁至第155頁、第158頁至第161頁)在卷可稽。
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
依「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等規定,調閱南港公司股票於92年5月2日至92年6月27日、92年5月30日至92年7月25日及92年6月30日至92年8月29日之交易資料,發現該等期間部分投資人之交易似有異常情形,經臺灣證券交易所監視部依選案會議之決議,認有查核必要。針對上開期間該股票之交易狀況製作分析報告,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在建華證券忠孝分公司開戶,二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為林爭輝(原登記負責人是詹彩雲),設立登記公司地址相同,均由江秀珍至證券商代理開戶,及委任詹美年辦理買賣交割事宜,而委任之營業員均為莊凱喨;又元瑞公司與詹彩雲之子李友松均在長利證券開戶,開戶資料記載之通訊地、地址相同,將李友松證券帳戶與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歸為關聯戶群組,並以其等於92年5月23日、5月29日、6月10日、6月12日、6月26日、6月27日、6月30日、7月11日、8月22日共9個營業日,分別買進184千股至5,586千股不等數量,占各當日南港公司股票成交數量6.91%至50.80%間,或賣出100至2819千股不等數量,占各當日南港公司股票成交數量3.75%至57.48%間,且在92年6月10日至6月30日間以有連續多日及92年6月30日單日有連續多筆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交易行為,其中92年6月12日、26月、27日、30日及7月11日、8月22日除盤中上漲或下跌3檔以上外,其個股漲跌與各該日同類股及大盤漲跌相較明顯偏高,似有違反證交易法第155條第4款所定連續抬高或壓低股票股價之情形,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製作之交易分析意見書可稽(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75頁、第78頁、第79頁、第93頁至第97頁)。
㈢而,
⑴李友松於81年11月21日向寶來忠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
證券帳戶,並簽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授權書,授權王美惠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營業員為白長青,及於91年12月5日向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申辦帳戶作為前揭證券帳戶股票買賣之交割帳戶;通訊地址記載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此有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4年7月13日(94)寶經字第06692號函暨所檢送李友松證券開戶資料及92年1月至93年12月分戶歷史帳查詢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94年4月12日(94)國世銀忠孝字第0121號函暨所檢送客戶李友松之銀行端客戶資料查詢作業、銀行端客戶中文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同前調查證據卷㈡第1頁至第5頁、第136頁至第140頁)可稽。
⑵李友松於92年2月17日向長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證券
帳戶,緊急聯絡人為詹彩雲,聯絡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股票買賣對帳單寄至聯絡地址,營業員為李達琪,及於92年2月21日向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申辦帳戶,作為前揭證券帳戶之股票買賣之交割帳戶,通訊地址為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此有長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開設有價證券委託買賣帳戶申請書、客戶資料共同使用同意書、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存摺影本(同前調查證據二附件卷㈣第151頁、第152頁、第157頁)、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95年3月21日(95)國世建成字第41號函送客戶李友松客戶存款資料查詢、銀行端客戶中文資料查詢(同前調查證據卷㈡第68頁至第70頁)可稽。
⑶元瑞公司於91年11月18日向長利公司開立證券帳戶,公司
負責人為詹彩雲,緊急聯絡人為江秀珍,聯絡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連絡電話為00000000,於92年1月20日詹彩雲代表元瑞公司簽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授權書,授權詹美年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92年4月30日改由被告林爭輝代表元瑞公司簽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授權書,授權詹美年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營業員為李達琪,另元瑞公司於91年11月18日向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申辦帳戶,作為前揭證券帳戶之股票買賣之交割帳戶,公司地址為臺北市○○○路○段○○○巷○○號1樓,通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此有長利證券公司客戶開設有價證券委託買賣帳戶申請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客戶資料共同使用同意書、委託授權、委任承諾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切結證明書、自然人委任受權/受任承諾代理買賣及交割等授權書(同前調查證據二附件卷㈣第125頁至第130頁)、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95年3月21日(95)國世建成字第41號函送客戶李友松客戶存款資料查詢、銀行端客戶中文資料查詢(同前調查證據卷㈡第68頁至第70頁)可稽。
⑷元瑞公司於91年11月27日由江秀珍代理向建華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忠孝分公司開立證券帳戶,公司負責人為詹彩雲,聯絡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為00000000,聯絡人為江秀珍,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於91年11月27日、92年2月12日詹彩雲代表元瑞公司簽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授權書,先後授權江秀珍、詹美年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92年6月9日改由被告林爭輝代表元瑞公司簽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授權書,授權詹美年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營業員為莊凱喨,另元瑞公司於91年11月27日向建華銀行忠孝分行申辦帳戶,作為前揭證券帳戶之股票買賣之交割帳戶,公司地址為臺北市○○○路○段○○○巷○○號1樓,通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連絡人為江秀珍,連絡電話為00-00000000,此有建華證券客戶基本資料、聲明書、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書(同前調查證據二附件卷㈣第88頁至第94頁)、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年11月7日(94)建華銀忠孝字第0014號函送客戶元瑞公司開戶明細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同前調查證據卷㈡第6頁、第7頁、第11頁)。
⑸元瑞公司於92年8月15日由詹美年代理向富邦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開立證券帳戶,公司負責人為被告林爭輝,連絡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聯絡人為江秀珍,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寄帳址址為聯絡地址,營業員為黃富裕,並於92年8月15日向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公司申辦帳戶,作為前揭證券帳戶之股票買賣之交割帳戶,公司地址為臺北市○○○路○段○○○巷○○號1樓,通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為00-000000
00、0000000000,此有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4年11月7日(94)富證管發字第8915號函送客戶元瑞公司開戶資料(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166頁至第168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94年10月27日北富銀新字第86號函送客戶元瑞公司之開戶資料(同前調查證據卷㈡第120頁、第121頁)。
⑹元瑞公司於92年7月3日由被告林爭輝代表公司向群益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大直分公司開立證券帳戶,公司負責人為被告林爭輝,聯絡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聯絡人為廖祥荃,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寄帳址址為聯絡地址,同日被告林爭輝並代表元瑞公司簽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授權書,授權詹美年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營業員為 莊逸泯 ,並於92年7月4日向國泰世華銀行內湖分行申辦帳戶,作為前揭證券帳戶之股票買賣之交割帳戶,公司地址為臺北市○○○路○段○○○巷○○號1樓,通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此有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5年1月24日(95)群大直字第408號函送大直分公司客戶元瑞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委託授權、受任承諾等授權書(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172頁、第173頁、第175頁至第176頁、第180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5年3月14日95國世內湖字第5號函及檢送之臺北市政府營事業登記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5年4月4日95國世內湖字第10號函送客戶元瑞公司開戶資料(同前調查證據卷㈡第170頁、第173頁、第177頁、第178頁)。
⑺智凱公司於91年11月27日由江秀珍代理向建華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忠孝分公司開立證券帳戶,公司負責人為詹彩雲,聯絡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為00000000,聯絡人為江秀珍,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於91年11月27日、92年2月12日詹彩雲代表元瑞公司簽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授權書,先後授權江秀珍、詹美年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營業員為莊凱喨,另元瑞公司於91年11月27日向建華銀行忠孝分行申辦帳戶,作為前揭證券帳戶之股票買賣之交割帳戶,公司地址為臺北市○○○路○段○○○巷○○號1樓,通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聯絡人為江秀珍,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此有建華證券客戶基本資料、聲明書、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書(同前調查證據二附件卷㈣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19頁)、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年11月7日(94)建華銀忠孝字第0014號函送客戶元瑞公司開戶明細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同前調查證據卷㈡第6頁、第8頁、第10頁)。
由上可知,李友松向寶來忠孝證券、長利證券申請開立證券帳戶,及向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申辦交割帳戶之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聯絡地址與元瑞公司向長利證券、建華忠孝證券、富邦新店證券、群益大直證券申請開立證券帳戶,向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建華銀行忠孝分行、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國泰世華銀行內湖分行申辦交割帳戶之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及智凱公司向建華忠孝證券申請開立證券帳戶,向建華銀行忠孝分行申辦交割銀行帳戶之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相同,聯絡電話與元瑞公司申辦之長利證券帳戶股票買賣之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帳戶、建華忠孝證券帳戶及股票買賣之建華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富邦新店證券帳戶及股票買賣之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及智凱公司申辦建華忠孝證券帳戶及股票買賣之建華銀行忠孝分行帳戶之聯絡電話相同,且李友松所申辦之長利證券帳戶與元瑞公司所申辦之長利證券帳戶之營業員均是莊凱喨。
㈣然而,
⑴被告賴秋貴與證人詹彩雲、王美惠均是朋友,被告賴秋貴
先後於91年間、92年間透過證人詹彩雲向其子即證人李友松借用寶來忠孝、長利證券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建成分行交割帳戶交與證人王美惠下單買賣股票一節,已據被告賴秋貴、證人詹彩雲、王美惠、李友松陳述甚詳(95年6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55頁正面至第56頁正面,95年10月24日偵查筆錄,95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102頁至第104頁,102年12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2頁反面至第223頁反面,賴秋貴;95年6月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47頁反面、第51頁正反面,95年10月5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87頁、第88頁、第89頁,詹彩雲;95年10月5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78頁、第79頁,王美惠;94年3月29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1頁反面、第2頁正面,95年9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38頁,李友松)。
⑵被告賴秋貴歷次均稱:「因為我要替秋圃文教基金會投資
買賣股票,惟因基金會本身不能買賣股票,所以我才向詹彩雲借『李友松』的帳戶來買賣股票…王美惠之前居住在美國,因回國後沒有可以使用的帳戶…又是我委託她替基金會買賣股票,所以我才會將前揭『李友松』的帳戶借給她使用…(前揭你使用之『李友松』等證券帳戶及交割銀行帳戶…存摺及印鑑章係由何人保管)都是由王美惠保管…(你使用前揭『李友松』等證券帳戶及交割帳戶買賣股票的標的為何?)由王美惠決定…只要能賺錢,買什麼股票是由王美惠決定…王美惠使用『李友松』帳戶買賣股票之資金只有一部分來自基金會,當時我只是請王美惠附帶買的,基金會沒有那麼多錢,全部資金不能超過…1000萬元…我會告訴王美惠目前可使用的額度…(王美惠是否需要向你回報成交之情形?)不會特別向我回報買賣詳情,但是交割時若需要款項,她會告訴我,並要我將款項匯到交割帳戶…王美惠賣出時會告訴我盈虧情形,但是不會給我任何報表…王美惠如何使用我借給他的…帳戶或有無與其他人帳戶進行資金調度,我未曾過問,也不清楚…」(95年6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55頁反面至第57頁正面、第59頁正面)、「…(為何〈秋圃文教基金會的錢〉在91年6月及92年3月間有跟銀行借款設質900萬元?)為了讓基金會的錢更多,才借900萬元去買股票…我委託王美惠買股票,他事後來告訴我他買的是南港股票。900萬元都是給王美惠操作…我們問了教育部,說不可以用基金會的名義去買股票,後來才委託王美惠買股票…因為王美惠缺少帳戶跟我借,所以我向李友松的媽媽借了李友松的帳戶給王美惠使用…我是跟她(王美惠)說匯了多少錢給她,如果她在買股票時,順便幫我買,王美惠買了就跟我回報,有漲或跌都會告訴我,如果有賺錢,錢會匯到基金會…(李友松的帳戶存摺、印鑑都交給王美惠保管?)是的…」(95年10月24日偵查筆錄,95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102頁、第103頁)、「…我曾經委託王美惠代秋圃基金會買賣股票,後來王美惠賣出股票有虧損,就改為借貸關係,而王美惠有出具借據〈利息及還本金〉,最後她有如期完成…秋圃基金會委託王美惠買賣股票,買賣股票是為了增加基金會收入,所以後來賣出之後的款項,就以基金會名義借給王美惠,等於王美惠與基金會借錢,請王美惠出具借據〈利息及日期〉等…(虧損多少錢?)那時虧損237萬多元…(改為借貸關係是全部股票買賣了結之後的事嗎?)是…(約定借貸關係利息為何?)年利率10%…(王美惠與你何關係?)朋友關係…(既然是你們基金會委託王美惠買賣股票,為何她願意以借貸關係彌補基金會虧損,還要支付利息?)她知道我是要增加基金會收入,全數都是做公益,加上我跟她認識許久,所以提出這樣的意見她沒有質疑…(當初買賣股票成交金額是匯入何人帳戶?)有壹個叫做李友松的戶頭交割…(為何用此戶頭交割?)基金會本身如果以基金會買賣股票不好,所以借用李友松戶頭,此戶頭是王美惠小姐使用,所以她以此戶頭買賣股票…我只是委託王美惠買賣股票,根本不知道她買賣何種股票…我只在乎是否有利潤,不會過問她買賣何種股票…向銀行借來的錢是放在基金會的帳戶,王美惠代買股票之後,將價金通知我,由基金會帳戶匯款給李友松的帳戶…整筆的錢借款給王美惠,留在李友松的帳戶裡面。帳戶都是王美惠所使用…」等語(102年12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2頁反面至第224頁反面)。
⑶而前揭李友松開立之寶來忠孝證券之帳戶自91年2月20日
起至92年7月間均是由王美惠下單委託買賣股票,如有成交,於收盤後由王美惠主動打電話與其對帳,隔天也會派人到證券公司交割櫃檯拿對帳單,證券公司則會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買賣股票的對帳單寄到通訊地址,買賣標的只有南港公司股票,及李友松所開立之長利證券帳戶自92年2月17日開戶起均是由王美惠下單委託買賣,帳戶開戶資料之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及緊急聯絡人為詹彩雲是依李友松指示記載,而元瑞公司開立之長利公司帳戶自於91年11月18日開戶起均是由詹美年下單委託買賣,通常都是下單之王美惠、詹美年打電話詢問交易情形,對帳單通常是每月寄到開戶資料上的通訊地址,買賣標的只有南港公司股票等事實,已據前揭各證券公司接單營業員即證人白長青、李達琪證述甚詳(95年1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9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95年9月12日偵查筆錄,95年度偵字第17253號卷第52頁、第53頁,白長青;95年1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16頁反面至第18頁正面,95年1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61頁、第62頁,李達琪),並有寶來證券公司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授權書(同前調查證據卷㈡第4頁)可稽。
⑷證人王美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2年5月至8月其有使用李友
松之寶來忠孝證券、長利證券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建成分行交割帳戶買賣南港公司股票,其要買賣股票,向被告賴秋貴借得前揭李友松帳戶,在其下單期間李友松前揭證券帳戶、交割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均是由其持有保管,有時會放在南港公司投資部小姐那裡,請她幫忙跑銀行等語(105年10月5日偵查筆錄,95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79頁);嗣證人王美惠因肝硬化末期及肝性腦病變,時常因突然昏迷而送醫院急救治療,身體狀況無法到庭應訊,乃於意識清楚時在全程錄音情況下由他人繕打其口述有關其替秋圃文教基金會買賣股票過程之說明書,並請民間公證人公證為其親自簽名,證人王美惠則於98年11月23日晚上10時43分在新光醫院因肝性腦病變死亡,此有證人王美惠簽名,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之日期96年5月17日之說明書(原審卷㈡第96頁至第99頁反面)、新光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98年9月8日(98)新醫醫字第1406號函及檢附病歷摘要記錄、死亡證明書(原審卷㈢第106頁、第107頁、第126頁至第127頁、第163頁)可稽,而證人王美惠於上揭說明書陳述:「我與賴秋貴是認識十多年的朋友…我經常買賣股票已有數十年股票交易經驗…賴秋貴…想要使秋圃文教基金會能有更多資金作公益,請我在大約1000萬元範圍內順便替基金會買賣股票,有關買賣股票資金的匯款及還款,要我直接找江秀珍幫忙處理…當時因為我自己可以使用的證券帳戶不夠,就請賴秋貴提供,賴秋貴交給我…李友松二個證券帳戶及銀行交割帳戶的存摺及印章…一是寶來證券忠孝分公司,交割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一是長利證券公司,交割銀行國泰世華建成分行(長利證券後合併入群益證券公司)…賴秋貴全權授權我替秋圃文教基金會買賣股票…沒有指定我要買哪一家公司的股票,也沒有限制我買股票的時間、價格及張數,我在買股票之前也不需要事先告訴賴秋貴。因為我自己一直有買賣南港輪胎股票,已經長達10幾年,我對南港輪胎股票走勢較為瞭解…也看好南港輪胎公司未來發展,所以我就獨自決定替基金會買賣南港輪胎股票…我也有用自己的資金在李友松的二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李友松證券帳戶內的南港輪胎股票,有部分是我替基金會買的,但大部分是屬於我自己資金買…我總共替秋圃文教基金會買進三次賣出一次南港輪胎股票。下單買進是在寶來證忠孝分公司李友松帳戶,時間及張數:92年3月21日買進805張,92年4月4月買進55張,92年4月10日買進70張,共買進930張南港輪胎股票。交割股款是我直接通知江秀珍,江秀珍從基金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入李友松國泰世華忠孝分行帳戶…92年3月24日轉帳匯入12,520,000元,92年4月7日轉帳匯入870,000元,92年4月11日轉帳匯入1,160,000元,共計14,550,000元。後來南港輪胎股票並未如我預期上漲,為了避免基金會損失加重,在95年5月23日我自行決定於群益證券李友松帳戶分多筆賣出南港公司股票計1015張,其中930張算是替秋圃文教基金會賣,另外85張股票則是屬我自己的股票賣出…而賣股票虧損2,379,642元,原來賴秋貴委託我買賣股票是為了替基金會增加資金作公益,為不使基金會反而受到虧損,所以我向賴秋貴建議…基金會委託我買賣股票匯入的14,550,000元就當作是借給我的借款,我願意付年利率10%的利息。其中於92年4月7日我曾有1筆87,000元現金借給基金會…抵銷後,我仍欠基金會1,368,000元及利率10%的利息。我在92年5月27日簽立借據給基金會,並陸續分9次還款…賴秋貴只是委託我替秋圃文教基金會買賣股票,是我自己決定買賣股票的種類、時間、張數及價格,我使用李友松二個證券帳戶買賣的南港輪胎股票,屬於替基金會買賣的,只有92年3月21日、92年4月4日及92年4月10日總計買進930張;而且這930張已經在95年5月23日全部賣出,其餘的南港輪胎股票都是屬於我自己的資金所投資買賣並負擔盈虧…李友松二個帳戶買賣的股票都是我獨自決定而下單買賣,絕對沒有和林學圃、賴秋貴或林爭輝有接觸討論或聯絡,確實跟他們完全無關…」(原審卷㈡96頁至第99頁)。
⑸證人王美惠前揭說明書內有關南港公司股票買賣情形、交
割帳戶款項匯進、匯出,及借款、還款等內容,有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戶歷史帳查詢、財團法人國豐科技文教基金會(秋圃文教基金會之前身)之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借據9紙、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收據可憑(原審卷㈡第100頁至第112頁)。審酌,①臺灣證券交易所對92年5月1日至92年8月31日分析期間
之南港公司股票交易狀況進行查核,其中投資人 陳光男 是關聯戶群組A之成員,此有分析期間92年5月1日至92年8月31日南港股票分析意見書之陸、投資人之歸納與分析可稽(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78頁),而證人王美惠是陳光男之配偶,此已據被告林爭輝陳明在卷(95年6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64頁反年面),並有陳光男國民身分證影本可稽(同前調查證據卷二附件卷㈣第68頁正面),衡情證人王美惠鮮少會與其配偶不同群組之人共同炒作股票股價;②而李友松長利證券帳戶於92年5月23日賣出1015張南港
公司股票之款項13,282,703元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交割帳戶後,於92年5月27日轉匯至元瑞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交割帳戶,同日用以支付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買進股票之款項,於92年6月9日元瑞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交割帳戶則匯13,282,703元至李友松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交割帳戶,再由李友松前揭帳戶轉匯至玉山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帳戶,之後即未再匯回李友松帳戶,而李友松寶來忠孝證券帳戶股票買賣之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交割帳戶,亦無相關款項匯入之情形,此有國泰世華建成分行95年3月21日(95)國世建成字第41號函送客戶元瑞公司、李友松交易明細、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存入憑證、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證、匯出匯款用紙(代收入傳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94年4月12日(94)國世銀忠孝字第121號函送客戶李友松之交易明細(同前調查證據卷㈡第62頁、第66頁、第71頁至第77頁、第136頁、第140頁)可稽,顯然前揭款項最終匯至陳光男之帳戶由其支配使用,由此益見,李友松前揭證券帳戶及交割銀行帳戶均是由證人王美惠管領使用,被告林學圃、賴秋貴對於證人王美惠使用情形並不清楚,並不悖常理。
③又自92年5月1日至92年8月31日之查核分析期間,李友
松長利證券帳戶於92年5月23日、5月26日、6月16日、6月25日、6月26日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寶來忠孝證券帳戶於92年6月6日買進、92年6月30日、92年7月1日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上開各交易日之股票買賣情形如下:
⒈92年5月23日
11時36分34秒以低於揭賣價2檔、同揭買價之13.30
元委託賣出150張,以13.30元均成交;11時38分05秒以低於揭賣價1檔、同揭買價之13.20
元委託賣出100張,以13.20元均成交;11時40分57秒以低於揭賣價2檔、同揭買價之13元
委託賣出120張,以13元均成交;11時51分31秒以低於揭賣價5檔、低於揭買價4檔之
13元委託賣出100張,以13元均成交;11時52分56秒以低於揭賣價4檔、同揭買價之13元
委託賣出50張,以13元成交49張、13.05元成交1張;11時54分12秒以低於揭賣價6檔、低於揭買價3檔之
12.9元委託賣出50張,以12.90元成交29張,13元成交21張;12時23分44秒以揭賣價13.30元委託賣出140張,以
13.30元均成交;12時25分53秒以低於揭賣價5檔、低於揭買價4檔之
13元委託賣出200張,以13元均成交;13時06分16秒以揭賣價13.45元委託賣出200張,以
13.45元成交55張;13時12分20秒以低於揭賣價3檔、低於揭買價2檔13
.30元委託賣出50張,以13.35元均成交。⒉92年5月26日
9時05分54秒以高於揭買價2檔14.20元委託買進10
張,9時31分52秒取消;9時06分53秒以低於揭買價1檔14.30元委託買進20
張,9時31分53秒取消;9時31分48秒以揭買價14.35元委託買進200張,均未成交。
⒊92年6月6日
13時11分40秒以高於揭買價1檔、同揭賣價19.8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19.80元成交62張,38張未成交。
⒋92年6月16日
9時38分50秒以低於揭賣價1檔、同揭買價23.70元委託賣出74張,以23.70元均成交。
⒌92年6月25日
12時14分54秒以低於揭賣價1檔、同揭買價23元委
託賣出30張,以23元均成交;12時14分59秒以同揭賣價、高於揭買價1檔23元委託賣出30張,均未成交。
⒍92年6月26日
11時01分15秒以低於揭賣價2檔、同揭買價21.10元委託賣出319張,以21.10元均成交。
⒎92年6月30日
13時03分55秒以低於揭賣價8檔、低於揭買價6檔19
元委託賣出150張,以19.10元均成交;13時08分03秒以低於揭賣價7檔、低於揭買價2檔19
元委託賣出100張,以19元均成交;13時11分32秒以低於揭賣價6檔、低於揭買價5檔19
元委託賣出100張,以19元均成交;13時11分39秒以低於揭賣價4檔、低於揭買價3檔19
.20元委託賣出100張,以19.20元均成交;13時14分02秒以低於揭賣價2檔、低於揭買價1檔19
元委託賣出100張,以19元均成交;13時14分31秒以低於揭賣價2檔、同揭買價19元委
託賣出300張,以19元均成交;13時22分53秒以低於揭賣價3檔、高於揭買價1檔19
.20元委託賣出100張,以19.20元成交30張,70張未成交。
⒏92年7月1日
9時39分08秒以揭賣價20.40元委託賣出87張,以20.40元均成交。
上述交易情形有臺灣證券交易所104年1月27日臺證密字第1040000505號函送南港公司股票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可稽(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16頁反面至第118頁正面、第121頁反面、第123頁反面、第125頁反面至第131頁)。
④由前揭李友松證券帳戶於上述各營業日之委買、委賣之
筆數、張數、價格,與卷附委託成交對應表於同營業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之南港公司股票委買、委賣之筆數、張數、價格,可知⒈李友松長利證券帳戶於92年5月26日委託買進價格同
揭買價或高於揭買價1檔、2檔,委買3筆,分別為10張、20張、200張,之後取消2筆各10張、20張,成交1筆,張數200張,於92年6月25日委託賣出價格同於揭買價格、低於揭賣價格1檔,委買1筆,張數30張,有成交,以高於揭買價格1檔、同揭賣價格委託賣出1筆,張數30張,未成交;李友松寶來忠孝證券帳戶於92年6月16日委託賣出價格低於揭賣價1檔,委賣1筆74張,均成交;且同日無元瑞公司、智凱公司之帳戶委託買進或賣出南港公司股票,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可稽(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18頁正面、第123頁反面、第126頁),可知李友松前揭證券帳戶委託買進或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之價格並無偏高,張數亦非大量,委託買進3筆,各委託賣出1筆、1筆,無連續高買、低賣之情形。
⒉李友松寶來忠孝證券帳戶於92年6月6日以高於揭買價
1檔委託買進100張1筆,而當日成交股數為3,287,131股,委託買進之數量占當日成交數量3.042%;而同日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同揭賣價19.50元委託買進100張1筆成交,之後以高於揭賣價1檔19.70元委託賣出499張、201張,均成交,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21頁反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2頁)可稽,可知前揭李友松證券帳戶、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或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並無偏高或偏低,亦無連續高買、低賣之情形,且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委託賣出以求獲利之情形,適與投資人以較低之價格買進,再以高於買進之價格賣出獲利之動機相符,難認與李友松寶來忠孝證券帳戶委託買進1筆100張是共同連續高買、低賣。
⒊李友松長利證券帳戶於92年6月26日以低於揭賣價4檔
、同揭買價委託賣出1筆319張成交,委託賣出之價格並無偏低,且自10時48分39秒起至其委託前之成交價均是21.10元。同日8時59分24秒起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於開盤時以高於開盤價6檔、7檔、8檔、9檔、10檔、11檔、12檔之價格委託賣出6筆,於10時3分25秒、10時23分21秒、10時23分23秒、10時4分43秒取消下4筆,其餘3筆皆未成交,自10時3分35秒起至10時26分0秒止、自10時28分59秒至11時7分24秒止均以揭買價、低於揭賣價4檔、3檔、3檔、3檔、2檔、2檔、2檔、1檔委託賣出皆成交,於10時27分13秒以揭買價、低於揭賣價1檔委託賣出120張,未成交,於11時11分5秒以揭買價、低於揭賣價2檔委託賣出499張,以揭買價成交398張,11時11分8秒以揭買價、低於揭賣價2檔委託賣出,未成交,於13時22分20秒、13時22分24秒以揭賣價委託賣出2筆,均未成交,而前揭委託賣出價格,除10時4分47秒委託賣出之價格與前盤其他投資人之成交價低1檔,其餘均與前盤其他投資人之成交價相同,此均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
五、六第127頁正面至第128頁反面)、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52頁反面、第53頁正面)可稽,雖然分析見書指出10時39分31秒以低於揭賣價3檔委託賣出200千股,股價由21.40元下跌至
21.10元,10時48分38秒以低於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賣出300千股,股價由21.40元跌至21.10元(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95頁)。惟審酌南港公司股票之價格於92年6月2日至92年6月16日之收盤價由17.50元逐漸上漲至24.80元,於92年6月17日、18日、19日、20日、23日、24日、25日之收盤價先後下跌為23.60元、23.20元、23.80元、22.80元、21.40元、22.60元、22.60元,此有92年6月南港公司股票各日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2頁)可稽,且92年6月26日南港公司股票自開盤起至收盤止,委託賣出之數量遠比委託買進之數量多,此亦有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
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51頁反面至第54頁正面)可稽,且如前所述,一開始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均是以高於開盤價委託賣出,嗣取消或未成交後,才以委買價即前盤其他投資人成交價委託賣出,益見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票顯係因股價下跌,為減少虧損而大量賣出,自難認是與前揭李友松長利證券帳戶委託賣出南港公司股票是共同連續低價賣出。
⒋李友松長利證券帳戶於92年5月23日於11時36分34秒
至11時54分12秒以低於揭賣價2檔、1檔、2檔、5檔、4檔、6檔委託賣出成交,於12時23分44秒以揭賣價委託賣出,於12時25分53秒以低於揭賣價6檔委託賣出,而前揭委託賣出價格,其中有4筆同揭買價,另2筆分別低於揭買價4檔、3檔,且其中3筆委託賣出價格與前盤其他投資人之成交價相同,其中2筆委託賣出價格低於前盤其他投資人之成交價1檔,其中1筆委託賣出價格低於前盤其他投資人之成交價低2檔,其中1筆委託賣出價格低於前盤其他投資人之成交價低3檔,其中1筆委託賣出價格低於前盤其他投資人之成交價低6檔;同日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自13時25分52秒起至14時05分21秒止,以高於揭買價2檔、1檔之價格13.45元委託買進,除14時04分27秒委託買進469張,成交180張,未成交289張,其餘均成交,南港公司股票價格於13時30分11秒即以13.45元收盤,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27頁正面至第128頁反面)、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㈠第146頁正面至第148頁反面)可稽;雖然分析意見書指出11時51分31秒以低於揭賣價4檔委託賣出100千股,股價由13.20元下跌至13.00元,12時25分53秒以低於揭示成交價6檔委託賣出200千股,股價由
13.30元跌至13.00元(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94頁)。惟審酌南港公司股票之價格於92年5月2日至92年5月16日之收盤價,分別為13.80元、14.00元、13.70元、13.75元、13.75元、13.90元、14.10元、13.85元、14.00元、13.90元、13.90元,92年5月19日、92年5月20日、92年5月21日、92年5月22日起則逐漸下跌13.70元、13.50元、13.40元、13.45元,92年5月23日之開盤價為13.40元,較前日之收盤價低1檔,此有92年5月南港公司股票各日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1頁)可稽,且如前所述,李友松證券帳戶委託賣出之價格大都是前盤其他投資人之成交價相同或低1檔之價格委託賣出,雖有3筆委託賣出之價格13元是前盤其他投資人之成交價低2檔、3檔、6檔,惟於13時6分16秒以高於前盤其他投資人之成交價1檔13.45元委託賣出,益見李友松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票顯係因股價下跌,為減少虧損而大量賣出,是難認賣出南港公司股票是連續低價賣出壓低股價至明;而元瑞公司前揭以收盤價委託買進股票,亦難認是連續高價買進之影響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行為。
⒌李友松寶來證券帳戶於92年6月30日自13時03分55秒
起至13時14分31秒止以低於揭賣價8檔、7檔、6檔、4檔、2檔、2檔之價格19元、19.20元委託賣出,均成交,於13時22分53秒以低於揭賣價3檔,高於揭買價1檔之價格19.20元委託賣出100張,成交30張,未成交70張;而同日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於12時52分02秒起至13時0分35秒止,及13時27分22秒,以低於揭賣價1檔、3檔、3檔、4檔、3檔、2檔之價格20.50元、20.20元、19.90元、19.80元、19.50元、19元委託賣出成交,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正面),雖然分析意見書指出智凱公司證券帳戶12時54分23秒以低於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賣出100張,股價由20.50元下跌至20.20元,智凱公司證券帳戶12時56分40秒以低於揭示成交價2檔委託賣出150張,股價由20.10元跌至19.90元,智凱公司證券帳戶12時58分52秒以低於揭示成交價4檔委託賣出150張,股價由20.20元跌至19.80元,智凱公司證券帳戶13時0分35秒以低於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賣出150張,股價由19.80元跌至19.50元,李友松證券帳戶13時03分55秒以低於揭示成交價8檔委託賣出150張,股價由19.80元跌至19.10元,李友松證券帳戶13時08分03秒以低於揭示成交價7檔委託賣出100張,股價由19.70元跌至19.00元,李友松證券帳戶13時11分32秒以低於揭示成交價5檔委託賣出100張,股價由19.50元跌至19.00元(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96頁)。惟審酌南港公司股票價格於92年6月25日之收盤價22.60元,於92年6月26日、92年6月27日收盤價均跌至21.10元、20.20元,92年6月30日開盤價為19.80元,低於前日收盤價,此有92年6月南港公司股票各日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2頁)可稽,且92年6月30日開盤後至12時16分8秒止,委託買進之數量大於委託賣出之數量,股票價格逐漸上漲至20.70元,之後委託賣出之數量大增,股票價格亦開始下跌為20.60元、20.50元、20.20元、20.10元、19.90元,期間因數筆委託買進數量增加,價格上漲為20.20元,接著成交價又開始下跌為19.80元、19.50元、
19.80元、19.10元、19.70元、19元、19.2元、19元、18.9元、19元、19.2元、19.1元之情形,此亦有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57頁正面至第59頁反面)可憑,參以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前揭各筆委託賣出之價格與前一盤成交價或前二盤成交價相同,而李友松證券帳戶前揭各筆委託賣出之前,揭示買價曾出現19元,此有前揭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可稽(同前卷第59頁正反面),此外,本次營業日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或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李友松證券帳戶均無委託買進之紀錄,即無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南港公司股票之情形,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
五、六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正面),衡情投資人買賣股票是為獲利,鮮少會刻意壓低股價後虧損賣出,是前揭證券帳戶以較低之價格委託賣出股票,顯係因股價下跌,為減少虧損而大量賣出,李友松長利證券帳戶與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委託賣出南港公司股票是共同連續低價賣出。
⒍李友松寶來忠孝證券帳戶於92年7月1日以同揭賣價委
託賣出87張1筆,均以揭賣價成交,而當日成交股數5,887,819股,委託賣出之數量占當日總成交數量1.477%;同日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委託賣出18張,均以揭賣價成交,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檔或同揭買價之價格20.40元委託賣出499張、1張、499張、499張、2張、250張、150張,均以高於揭賣價1檔之價格成交,及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委託賣出300張、100張、200張、142張、148張,均以同揭買價之價格成交,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30頁反面、第131頁正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3頁)可稽,可知前揭李友松證券帳戶、智凱公司及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並無偏低,亦無連續低賣之情形,且元瑞公司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委託賣出以求獲利之情形,適與投資人以較低之價格買進,再以高於買進之價格賣出獲利之動機相符,是難認李友松前揭證券帳戶、元瑞公司及智凱公司前揭證券帳戶委託賣出南港公司股票有共同連續低賣之情形。
⑤綜上各節,堪認證人王美惠前揭說明書敘述之內容應為
真實可採。是李友松之長利證券帳戶、寶來證券帳戶是證人王美惠自行決定委託買進、賣出價格,下單買、賣南港公司股票,交易前未與被告林學甫、賴秋貴、林爭輝商議,交易完畢後亦未回報,均是其個人行為,與92年5月1日至92年8月31日證券交易所查核期間被告林爭輝使用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並非屬關聯戶群組。
⑹李友松向寶來忠孝證券、長利證券申請開立證券帳戶,及
向國泰世華忠孝銀行分行、國泰世華建銀行成分行申辦交割帳戶之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是南港公司投資部之辦公室,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是裝設上址之聯絡電話,此已據被告林爭輝、賴秋貴、證人詹美年陳明在卷(95年6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69頁反面,林爭輝;95年6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58頁正反面,賴秋貴;95年5月2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42頁反面,95年9月12日偵查筆錄,95年度偵字第17253號卷第45頁、第46頁,詹美年),並有電話查詢資料(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105頁)可稽。惟查,被告林學甫於85年間起擔任南港公司董事長,後代表智凱公司擔任南港公司之法人董事兼總經理,至91年10月28日辭任上開職務,並由法人董事代表智凱公司負責人即證人詹彩雲接任總經理職務,被告林爭輝於91年間進入南港公司任職,同年11月間經派駐大陸廠擔任管理部主任,已據被告林學甫、林爭輝、證人詹彩雲陳述在卷(95年3月20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25頁正面,林學甫;95年6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64頁正反面,林爭輝;95年6月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47頁正面至第48頁正面,詹彩雲),並有辭職書、辭呈可稽(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108頁、第109頁);而證人詹美年於90年5、6月間進入南港公司擔任法務組課長,證人江秀珍則係南港公司總務,負責跑銀行與整理資料,二人上班地點均在臺北市○○路○段○○○號6樓南港公司總公司辦公室,二人除承辦自身應負責之業務,證人詹美年另依南港公司董事長指示至上址南港公司投資部下單買賣股票,及受當時法人董事智凱公司、元瑞公司前後任負責人詹彩雲、被告林爭輝委託下單買賣股票,證人江秀珍則依證人詹彩雲、被告林爭輝指示處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股票交割款之匯款事宜或其他匯款等情,亦已據被告林爭輝、證人詹美年、江秀珍陳述在卷(95年6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66頁反面、第68頁反面至第70頁正面、95年12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105頁,林爭輝;95年5月2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37頁反面、第38頁正面、第39頁反面、第41頁反面、第42頁反面,95年9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4頁、第45頁、第46頁,詹美年;95年10月5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80頁至第82頁,江秀珍),足證在南港公司任職的證人詹美年、 江慧珍 除了在臺北市○○路○段○○○號6樓南港公司總公司承辦本身負責之業務外,亦受南港公司負責人、主管之指示至南港公司投資部辦公室處理其等個人股票買賣下單、交割款匯款及一般匯款事宜。審酌李友松之母親是詹彩雲即南港公司總經理,證人王美惠之兒子 陳威陶 是南港公司法人監察人代表,此已據證人李友松、詹彩雲、江秀珍陳述在卷(95年9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37頁,李友松;95年10月5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87頁,詹彩雲;95年10月5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81頁,江秀珍),並有陳威陶之陳報狀(同前偵查卷第77頁)、南港公司董事、監察人資料可稽(同前調查證據二附件卷㈠第7頁),再據被告賴秋貴供稱向李友松所借用之證券帳戶及交割銀行帳戶要求通訊地址登載為南港公司投資部辦公室之地址及聯絡電話為裝設在投資部的電話號碼,是為了方便聯絡,其委託王美惠幫秋圃文教基金會投資買賣股票之資金請江秀珍幫忙匯款,並告訴人江秀珍,如果找不到其,要銀行匯款等就請江秀珍幫忙等語(95年6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58頁正反面,95年10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104頁),證人王美惠、江秀珍亦證稱:「有時候放我這裡,有時候放在投資部小姐那裡,我叫她幫我跑銀行」(95年10月5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79頁)、「她(王美惠)會請我幫她,她叫我怎麼匯我就照她說的做…因為她的兒子說她沒空,我又負責跑銀行,所以叫我幫忙…」(95年10月5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81頁),顯然是為了聯絡方便及請江秀珍幫忙匯款,李友松之前揭證券帳戶、交割銀行帳戶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均記載南港公司投資部辦公室地址及電話,而此與常情並不違背。尚不得據此即認是為李友松證券帳戶與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為關聯戶群組至明。
㈤⑴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南港公司股票於92年5月1日至92年
8月31日止查核期間有關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之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14頁反面至第141頁正面),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之交易情形如下:
①92年5月7日
⒈11時40分0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2
檔13.70元委託買進5張,以13.70元均成交;⒉11時40分1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13.
60元委託買進20張,未成交;⒊12時16分4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13.
70元委託買進20張,未成交;⒋12時16分55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揭買價1檔
13.65元委託買進18張,均未成交。②92年5月8日
⒈10時14分2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3.55元委託買進50張,以13.55元均成交;⒉10時22分1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13.
55元委託買進50張,以13.55元均成交;⒊11時0分0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
13.55元委託買進50張,以13.55元成交46張,以
13.50元成交4張;⒋11時52分30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13.4
5元委託買進25張,均未成交;⒌11時52分3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1
檔13.40元委託買進25張,後取消10張,餘15張均未成交;⒍12時23分15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13.4
5元委託買進50張,均未成交;⒎12時23分2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1
檔13.40元委託買進50張,後均取消;⒏12時37分36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13.5
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3.50元成交32張,18張未成交;⒐13時04分3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2
檔13.60元委託買進60張,以13.60元均成交;⒑13時25分50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13.65元委託買進80張,均未成交。
③92年5月9日
⒈9時01分5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開盤價20
檔13.70元委託買進50張,均未成交;⒉9時01分59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開盤價21
檔13.65元委託買進50張,均未成交;⒊9時02分0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開盤價22
檔13.60元委託買進50張,均未成交;⒋9時02分10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開盤價23檔13.55元委託買進50張,均未成交。
④92年5月12日
⒈8時55分2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開盤價13.60
元委託買進48張,以13.60元成交14張,34張未成交;⒉8時55分2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開盤價2檔
13.50元委託買進48張,均未成交;⒊8時55分30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開盤價4檔
13.40元委託買進48張,均未成交;⒋8時55分3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開盤價6檔
13.30元委託買進48張,均未成交;⒌8時55分3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開盤價8檔
13.20元委託買進48張,均未成交;⒍8時55分4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開盤價10檔13.10元委託買進48張,均未成交。
⑤92年5月23日
⒈13時25分5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2
檔13.45元委託買進50張,以13.45元均成交;⒉14時04分2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3.45元委託買進469張,以13.45元成交180張,289張未成交;⒊14時04分3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3.4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13.45元均成交;⒋14時04分4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3.4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13.45元均成交;⒌14時04分48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3.4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13.45元均成交;⒍14時04分5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3.4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13.45元均成交;⒎14時05分0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3.4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13.45元均成交;⒏14時05分05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3.4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13.45元均成交;⒐14時05分1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3.4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13.45元均成交;⒑14時05分1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3.4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13.45元均成交;⒒14時05分2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3.4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13.45元均成交;⑥92年5月29日
⒈10時54分3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5.4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5.40元均成交;⒉11時00分3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2
15.50元委託買進150張,以15.50元均成交;⒊11時01分25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5.60元委託買進60張,以15.60元均成交;⒋11時02分30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5.70元委託買進20張,以15.70元均成交;⑦92年6月5日
⒈8時48分55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開盤價18元委
託賣出499張,以18元均成交;⒉8時49分0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開盤價18元委
託賣出499張,以18元均成交;⒊8時49分06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開盤價18元委
託賣出499張,以18元均成交;⒋8時49分1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開盤價18元委
託賣出499張,以18元均成交;⒌8時49分2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開盤價18元委
託賣出499張,以18元均成交;⒍8時49分2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開盤價18元委
託賣出499張,以18元均成交;⒎8時49分36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開盤價18元委
託賣出499張,以18元均成交;⒏8時49分4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開盤價18元委
託賣出499張,以18元均成交;⒐8時50分0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開盤價18元委
託賣出8張,以18元均成交;⒑9時17分2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
18.6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18.60元均成交;⒒9時23分28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
18.6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18.60元均成交;⒓9時52分2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
18.20元委託買進150張,以18.20元均成交;⒔9時59分08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18.20
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⒕10時33分08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2
檔18.6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18.60元均成交;⒖10時33分2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2
檔18.6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8.60元均成交;⒗10時35分0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8.6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8.60元均成交;⒘10時35分26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8.6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8.60元均成交;⒙10時44分1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8.6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8.60元均成交;⒚10時46分1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8.60元委託買進25張,以18.60元均成交;⒛10時46分4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8.60元委託買進25張,以18.60元均成交;10時50分5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8.6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18.60元均成交;10時52分2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8.6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8.60元均成交;11時03分49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8.6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8.60元均成交;11時26分4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8.6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18.60元均成交;11時33分4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8.6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18.60元均成交;12時00分25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8.60元委託買進150張,以18.60元均成交;12時55分5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8.50元委託買進20張,以18.50元均成交;13時14分1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4
檔18.6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18.60元均成交;13時18分33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4
檔18.60元委託買進10張,以18.60元均成交;13時24分3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3
檔18.6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8.60元均成交;⑧92年6月6日
⒈12時36分28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9.5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19.50元均成交;⒉13時03分55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
檔19.7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19.70元均成交;⒊13時04分16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
檔19.70元委託賣出201張,以19.70元成交192張,以
19.80元成交9張;⑨92年6月10日
⒈12時58分59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2
檔19.8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19.80元成交34張;⒉13時00分33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19.9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9.90元均成交;⒊13時01分16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2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20元均成交;⒋13時21分43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20.20元委託賣出100張,以20.20元均成交。
⑩92年6月11日
9時34分25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4檔20.20元委託買進100,以20.20元成交92張,以19.80元成交8張。
⑪92年6月12日
⒈11時52分4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3
檔21.3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21.30元均成交;⒉12時15分26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21.90元委託買進42張,以21.90元均成交。
⑫92年6月26日
⒈8時59分2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開盤價6檔
22.60元委託賣出60張,後取消;⒉8時59分30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開盤價7檔
22.70元委託賣出60張,均未成交;⒊8時59分39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開盤價8檔
22.80元委託賣出60張,均未成交;⒋8時59分43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開盤價9檔
22.90元委託賣出60張,後取消;⒌8時59分50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開盤價10
檔23元委託賣出60張,後取消;⒍8時59分53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開盤價11
檔23.10元委託賣出60張,後取消;⒎8時59分5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開盤價12
檔23.20元委託賣出60張,均未成交;⒏10時03分35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2
檔22元委託賣出60張,以22元均成交;⒐10時04分4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
1檔21.90元委託賣出60張,以21.90元成交59張,以22元成交1張;⒑10時23分28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2
檔21.80元委託賣出120張,以21.80元成交30張,90張未成交;⒒10時26分00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1
檔21.60元委託賣出120張,以21.60元均成交;⒓10時27分13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1
檔21.50元委託賣出120張,均未成交;⒔10時28分59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4
檔21.1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21.10元均成交;⒕10時39分3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3
檔21.10元委託賣出200張,以21.10元均成交;⒖11時44分36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3
檔21.10元委託賣出60張,以21.10元均成交;⒗10時48分38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3
檔21.10元委託賣出300張,以21.10元均成交;⒘10時57分09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2
檔21.10元委託賣出100張,以21.10元均成交;⒙10時58分53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2
檔21.10元委託賣出100張,以21.10元均成交;⒚11時04分0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2
檔21.10元委託賣出200張,以21.10元均成交;⒛11時07分2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1
檔21.10託賣出300張,以21.10元均成交;11時11分05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2
檔21.1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21.10元成交398張,101張未成交;11時11分08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2
檔21.10元委託賣出1張,未成交;11時22分20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21.
10元委託賣出499張,均未成交;13時22分20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21.10元委託賣出2張,均未成交。
⑬92年6月27日
⒈13時18分41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3
檔20.40元委託賣出50張,以20.40元均成交;⒉13時19分1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4
檔20.30元委託賣出100張,以20.30元成交59張;⒊13時20分04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1
檔20.20元委託賣出100張,以20.20元均成交;⒋13時21分32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1
檔20.10元委託賣出100張,後取消80張,以20.10元成交20張;⒌13時24分3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2
檔20元委託賣出300張,以20元成交263張,以20.20元成交37張;⒍13時25分29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4檔19.80元委託賣出20張,以20.20元均成交。
⑭92年6月30日
⒈12時52分02秒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
價1檔20.50元委託賣出100張,後取消49張,以20.50元成交51張;⒉12時54分23秒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
價3檔20.20元委託賣出100張,後取消39張,以20.20元成交61張;⒊12時56分40秒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
價3檔19.90元委託賣出150張,以19.90元均成交;⒋12時58分52秒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
價4檔19.80元委託賣出150張,後取消29張,以19.80元成交121張;⒌13時00分35秒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
價3檔19.50元委託賣出150張,以19.50元均成交;⒍13時27分22秒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2檔19元委託賣出150張,以19.10元均成交。
⑮92年7月1日
⒈9時39分51秒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20.40元委託賣出18張,以20.40元均成交;⒉9時47分48秒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20.4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20.40元均成交;⒊9時47分55秒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1
檔20.40元委託賣出1張,以20.40元成交;⒋11時07分18秒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20.4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20.40元均成交;⒌11時07分28秒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20.4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20.40元均成交;⒍11時07分40秒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20.40元委託賣出2張,以20.40元均成交;⒎11時22分20秒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20.40元委託賣出250張,以20.40元均成交;⒏11時32分29秒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20.40元委託賣出150張,以20.40元均成交;⒐11時50分38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
檔20.40元委託賣出300張,以20.40元均成交;⒑12時04分46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
檔20.40元委託賣出100張,以20.40元均成交;⒒12時15分33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
檔20.40元委託賣出200張,以20.40元均成交;⒓13時10分17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
檔20.40元委託賣出142張,以20.40元均成交;⒔13時10分43秒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檔20.40元委託賣出148張,以20.40元均成交。
⑯92年7月11日
⒈12時13分18秒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
價5檔20.7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20.70元均成交;⒉12時13分25秒元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
5檔20.7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20.70元均成交;⒊12時13分32秒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20.7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20.70元均成交;⒋12時13分39秒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20.70元委託賣出3張,以20.70元均成交;⒌12時40分29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
價1檔20.70元委託賣出300張,以20.70元均成交;⒍12時41分48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
價1檔20.70元委託賣出200張,以20.70元均成交;⒎12時42分45秒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2檔20.70元委託賣出118張,以20.70元均成交;⒏12時43分28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20.7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20.70元均成交;⒐12時43分34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20.70元託賣出1張,以20.70元成交。⑰92年8月14日
⒈9時08分52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3檔18.70元委託買進45張,以18.70元均成交;⒉9時18分09秒元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
5檔18.3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18.30元均成交;⒊9時22分04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低於揭買價
5檔18.3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8.30元均成交;⒋9時26分04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
18.7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18.70元均成交;⒌9時26分10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1檔18.6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8.60元均成交;⒍9時26分26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2檔18.60元委託買進50張,以18.60元均成交;⒎9時37分48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1檔18.6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18.60元均成交;⒏9時40分40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3檔18.50委託買進200張,以18.50元均成交;⒐9時46分08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2檔18.40元委託買進350張,以18.40元成交。
⒑9時46分52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1檔18.50元委託買進150張,以18.50元均成交;⒒12時06分50秒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18.70元委託買進1張,以18.70元成交;⒓12時06分54秒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18.70元委託買進1張,以18.70元成交;⒔12時06分58秒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18.70元委託買進1張,以18.70元成交。
⑱92年8月22日
⒈12時57分51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19.70元委託買進499張,以19.60元均成交;⒉12時58分01秒元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3檔19.70元委託買進1張,以19.70元均成交;⒊13時06分06秒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高於揭買價
2檔19.70元委託買進250張,以19.70元均成交;⑲92年8月26日
⒈12時10分56秒元瑞公司華南永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21.80元委託買進150張,以21.80元均成交;⒉12時11分35秒元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1檔21.80元委託買進77張,以21.80元均成交;⑳92年8月27日
11時42分43秒智凱公司華南永昌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21.8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21.80元均成交。
⑵由上可知,自92年5月1日至92年8月31日止共85個營業日
,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買賣南港公司股票為20個營業日。而下列各營業日之交易難認有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而影響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情形,茲說明如下:
①92年5月7日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2檔委
託買進5張成交,以同揭買價委託買進20張、20張,均未成交,以低於揭買價1檔委託買進18張,均未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316,575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1頁),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股價無偏高,張數亦非大量,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②92年5月8日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委託買進
50張、25張、50張、80張,僅10時22分12秒委託買進之50張均成交,其餘皆未成交,以高於揭買價1檔、2檔委託買進50張、50張、50張、60張,均成交,以低於揭買價1檔委託買進25張(後取消10張)、50張,均未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555,422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1頁),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股價無偏高,張數亦非大量,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③92年5月9日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低開盤價20檔、21
檔、22檔、23檔之價格委託買進50張、50張、50張、50張,均未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465,000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1頁),委託買進之股價偏低,無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④92年5月12日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同開盤價委託買
進48張,成交14張,以低開盤價2檔、4檔、6檔、8檔、10檔委託買進48張、48張、48張、48張、48張,均未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439,144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1頁),委託買進之股價除8時55分21秒以開盤價委託買進,其餘均低於開盤價,且逐筆調降2檔,無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⑤92年5月23日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除13時25分52秒
以高於揭買價2檔委託買進50張,均成交,盤後均以高於揭買價1檔委託買進499張,共10筆,除14時04分27秒成交180張,其餘均全部成交,委託買進之價格並無偏高,而當日13時25分52秒委託買進之前一盤委託賣價5檔價格分別為13.40元、13.45元、13.50元、13.55元、
13.60元,13時30分11秒收盤成交價格為13.45元,此亦有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㈠第148頁反面),顯然係為確保能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張數而參考揭賣價委託買進,無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自非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⑥95年6月5日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於開盤時均是以開盤
價委託賣出而成交,共9筆,委託賣出價格無偏低之情形;9時17分21秒至12時55分54秒,以高於揭買價2檔委託買進15筆,以高於買價2檔委託買進2筆,以同揭買價買進1筆,委託買進之價格無偏高之情形,參以前揭委託買進之價格,除其中2筆亦高於揭賣價1檔,其餘均是同揭賣價,而委託買進價格均是18.60元;另於13時14分17秒、13時18分33秒、13時24分34秒以高於揭買價4檔、4檔、3檔委託買進,除第一筆委託買進之價格高於揭賣價2檔,後二筆同揭賣價,亦皆是18.60元,此有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之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20頁正面至第121頁正面),顯然係為確保能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張數而參考揭賣價委託買進,無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自非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⑦92年6月6日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19.
50元委託買進100張,前揭委託買進之價格同揭賣價,此有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之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
二、三、四、五、六第121頁反面),顯然係為確保能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張數而參考揭賣價委託買進,無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自非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另以高於揭賣價2檔19.80元委託賣出499張、201張,均成交,且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委託賣出以求獲利之情形,適與投資人以較低之價格買進,再以高於買進之價格賣出獲利之動機相符。
⑧92年6月11日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4檔20
.20元委託買進100張,前揭委託買進之價格亦高於揭賣價4檔,此有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之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21頁反面),惟買進之筆數1筆,自非屬連續高買,且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1,872,311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2頁),本營業日委託買進成交之股數占總成交股數5.340%,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張數亦非大量,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⑨92年7月1日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委託
賣出1筆,以高於揭賣價1檔之價格委託賣出7筆,元瑞公司長利證券帳戶以以高於揭賣價1檔之價格委託賣出5筆,自非屬連續低價賣出,且元瑞公司建華忠孝、長利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委託賣出以求獲利之情形,適與投資人以較低之價格買進,再以高於買進之價格賣出獲利之動機相符。
⑩92年8月14日元瑞公司群益大直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1
檔、2檔、3檔、5檔、同揭買價委託買進,自非屬連續高價買進之情形;至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之價格委託買進,價格並無偏高之情形,且與委託買進時之揭賣價相同,顯然係為確保能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張數而參考揭賣價委託買進,無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自非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⑪92年8月26日元瑞公司華南永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之價格委託買進150張、77張,均成交,委託買進之價格無偏高之情形,參以前揭委買價格與委託買進時之揭賣價相同,顯然係為確保能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張數而參考揭賣價委託買進,無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且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12,303,605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4頁),本營業日委託買進成交之股數占總成交股數1.845%(四捨五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張數亦非大量,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⑫92年8月27日智凱公司華南永昌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買
進100張,委託買進之價格無偏高之情形,且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4,658,770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4頁),本營業日委託買進成交之股數占總成交股數2.1464%(四捨五入),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張數亦非大量,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⑶而分析意見書指出可能影響股價之92年5月29日、6月10日
、6月12月、6月26日、6月27日、6月30日、7月11日、8月22日之交易,難認係基於拉高或壓低股價之意圖,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而影響南港公司股票價格,茲說明如下:
①92年5月29日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元瑞公司證券
帳戶於10時54分32秒至11時02分30秒分別以15.40元、
15.50元、15.60元、15.70元等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之價格,連續4筆合計委託買進250千股,股票價格逐次由15.40元上漲至15.70元(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94頁);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前揭4筆委託買進之價格雖然均高於揭買價1檔、2檔、1檔、1檔,委託買進之價格並無偏高之情形,且除第2筆高於揭賣價1檔外,其餘3筆皆同揭賣價,而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1,973,414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2頁),本營業日委託買進成交之股數占總成交股數12.668%(四拾五入),再參以當日開盤起南港公司之股票價格成交價由15.6元逐漸上漲為15.7元、15.90元、16元,之後成交價至前揭4筆交易成交前有15.90元、15.80元、15.70元、15.60元、15.50元、
15.40元,其間漲跌互見,於前揭4筆交易成交後,其他投資人交易之成交價雖上漲至15.80元,接著15.70元、
15.60元、15.50元下跌,之後又逐漸往上漲為15.70元、15.80元、15.90元、16元後,再下跌15.80元,又漲至15.90元收盤,均無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或賣出,此有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㈠第154頁反面至第157頁反面),後續投資人之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影響股票價格漲、跌;由上可知,此次營業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顯然係為確保能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張數而參考揭賣價委託買進,無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②92年6月10日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元瑞公司證券
帳戶於12時58分59秒至13時01分16秒分別以19.80元、
19.90元、20元等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連續3筆合計委託買進250千股,股票價格逐次由19.70元上漲至20元(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94頁);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前揭3筆委託買進之價格雖然均高於揭買價2檔、1檔、1檔,委託買進之價格並無偏高之情形,且除第1筆高於揭賣價1檔外,其餘2筆皆同揭賣價,而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2,661,330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2頁),本營業日委託買進成交之股數占總成交股數9.393%(四拾五入),再參以當日開盤起南港公司之股票價格成交價由19.50元即上漲為20.10元、20.20元,接著19.80元、
20.10元、20元、19.90元、19.70元、19.60元、19.50元、19.50元、19.40元等價格漲跌互見,下跌至19元後又逐漸往上漲為19.20元、19.40元、19.50元、19.60元後,再次下跌至19元,接著又往上漲為19.20元、19.70元、19.80元後,價格下跌為19.50元、19.40元,又上漲為19.80元,再跌為19.60元、19.50元互見;於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3筆交易成交後,其他投資人交易之成交價下跌為20元、19.90元,之後又逐漸上漲為
20.10元、20.20元,以20.20元收盤,均無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此有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14頁正面至第17頁正面),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3筆交易完成前,及交易完成後其他投資人之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影響股票價格漲、跌;由上可知,此次營業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顯然係為確保能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張數而參考揭賣價委託買進,無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③92年6月12日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元瑞公司證券
帳戶於11時52分41秒以21.3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買進100股,股票價格由21元上漲至21.30元(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94頁);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除於11時52分41秒以21.30元委託買進南港公司股票100張均成交,另於12時15分26秒以21.90元委託買進南港公司股票42張均成交,而前揭第1筆委託買進之價格高於揭買價3檔,惟低於揭賣價1檔,第2筆委託買進之價格則同揭賣價,此有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23頁正面)可稽;又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2,651,812股,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2頁),本營業日委託買進成交之股數占總成交股數5.354%(四拾五入),參以當日開盤起南港公司之股票價格成交價由20.60元逐漸上漲為20.80元、21元、21.10元、21.40元,之後成交價至11時52分41秒該筆交易前有21.30元、21.40元、21.20元、21.10元、20.80元、20.90元,其中20.80元成交6筆,20.90元成交6筆外,某餘均為21元、21.10元、21.20元、21.30元,漲跌互見,於11時52分41秒以21.30元委託買進成交後,其他投資人交易之成交價由21.30元漲至21.40元,又跌至21.30元後,又逐漸上漲為21.40元、21.50元、21.60元、21.70元、21.80元、21.90元、22元,並以22元收盤,均無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或賣出,此有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20頁反面至第23頁反面),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2筆交易完成前,及交易完成後其他投資人之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影響股票價格漲、跌;由上可知,此次營業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顯然係為確保能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張數而參考揭賣價委託買進,無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④92年6月26日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⒈元瑞公司證
券帳戶於10時39分31秒以21.1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賣出200千股,股票價格由21.40元下跌至21.10元;⒉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10時48分38秒以21.1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賣出300千股,股票價格由
21.40元下跌至21.10元(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95頁);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8時59分24秒開盤時起以高於開盤價6檔、7檔、8檔、9檔、10檔、11檔、12檔之價格委託賣出6筆,於10時3分25秒、10時23分21秒、10時23分23秒、10時4分43秒取消下4筆,其餘3筆皆未成交,自10時3分35秒起至10時26分0秒止、自10時28分59秒至11時7分24秒止均以揭買價、低於揭賣價2檔、1檔、2檔、1檔、1檔、4檔、3檔委託賣出皆成交,於10時27分13秒以揭買價、低於揭賣價1檔委託賣出120張,未成交,於11時11分5秒以揭買價、低於揭賣價2檔委託賣出499張,以揭買價成交398張,11時11分8秒以揭買價、低於揭賣價2檔委託賣出,未成交,於13時22分20秒、13時22分24秒以揭賣價委託賣出2筆,均未成交,而前揭委託賣出價格,除10時4分47秒委託賣出之價格與前盤其他投資人之成交價低1檔,其餘均與前盤其他投資人之成交價相同,此均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27頁正面至第128頁反面)、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52頁反面、第53頁正面)可稽,且審酌南港公司股票之價格於92年6月2日至92年6月16日之收盤價由17.50元逐漸上漲至24.80元,於92年6月17日、18日、19日、20日、23日、24日、25日之收盤價先後下跌為23.60元、23.20元、23.80元、22.80元、21.40元、22.60元、22.60元,此有92年6月南港公司股票各日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2頁)可稽,且92年6月26日南港公司股票自開盤起至收盤止,委託賣出之數量遠比委託買進之數量多,此亦有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51頁反面至第54頁正面)可稽,由交易紀錄可知,一開始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均是以高於開盤價委託賣出,嗣取消或未成交後,才以委買價即前盤其他投資人成交價委託賣出,益見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票顯係因股價下跌,為減少虧損而大量賣出,自難認是基於壓低股價炒作之意圖,並無連續低賣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⑤92年6月27日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收盤前連續以
低於或等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委託賣出6筆,13時18分41秒以20.40元低2檔委託賣出50千股,13時19分17秒以
20.30元低於1檔委託賣出100千股,13時20分04秒以20.20元低於1檔委託賣出100千股,13時21分32秒以21.10元同揭示成交價委託賣出20千股(100千股減量80千股),13時24分37秒以20元低2檔委託賣出300千股,13時25分29秒以19.80元委託賣出20千股,股票價格逐次由
20.60元下跌至20元(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95頁);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先後以低於揭賣價3檔、4檔、1檔、1檔、2檔、2檔委託賣出6筆,前揭委託賣出價格其中13時18分41秒、13時19分17秒、13時25分29秒委託賣出之價格分別低於揭買價2檔、1檔、1檔,其餘3筆委託賣出之價格均同揭買價,且第2筆雖以低於揭賣價4檔(低於揭買價1檔)委託賣出100張,成交59張,41張未成交等情形,此均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
五、六第127頁正面至第129頁正面);審酌南港公司股票之價格於92年6月2日至92年6月26日之收盤價由17.50元逐漸上漲至92年6月16日之24.80元,於92年6月17日、18日、19日、20日、23日、24日、25日、26日之收盤價先後下跌為23.60元、23.20元、23.80元、22.80元、
21.40元、22.60元、22.60元、21.10元,此有92年6月南港公司股票各日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2頁)可稽,又92年6月27日開盤後成交價由20.70元逐漸漲為20.80元、20.90元、21元、21.10元、21.30元、21.40元後,成交價在21.30元、21.20元、21.10元、21元、20.90元、20.80元漲跌互見,自11時11分25秒以後開始逐漸下跌為20.80元、20.70元、20.60元、20.50元、20.40元、20.30元、20.20元,之後委託買進股數量多,股票價格又逐漸往上漲為20.50元、20.60元、20.70元、20.80元、20.90元,接著又逐漸下跌為20.80元、20.70元、
20.60元、20.50元、20.40元,後又於20.50元、20.70元、20.60元漲跌互見,為其他投資人之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影響股票價格漲、跌,此亦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27頁正面至第129頁正面)、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54頁正面至第57頁正面)可稽,此外,本次營業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或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均無委託買進之紀錄,即無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南港公司股票之情形,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
二、三、四、五、六第129頁正面),衡情投資人買賣股票是為獲利,鮮少會刻意壓低股價後虧損賣出,是前揭證券帳戶以較低之價格委託賣出股票,顯係因股價下跌,為減少虧損而大量賣出,難認是基於壓低股價炒作之意圖,並無連續低賣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⑥92年6月30日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⒈智凱公司證
券帳戶於12時54分23秒以20.2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賣出100千股,股票價格由20.50元下跌至20.20元;⒉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12時56分40秒以19.9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檔委託賣出150千股;⒊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12時58分52秒以19.8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委託賣出150千股(成交107千股),股票價格由20.20元下跌至19.80元;⒋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13時00分35秒以19.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檔委託賣出150千股,股票價格由19.80元下跌至19.50元(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96頁);查,智凱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12時52分02秒起至13時0分35秒止,以低於揭賣價1檔、3檔、3檔、4檔、3檔之價格20.50元、20.20元、19.90元、19.80元、19.50元委託賣出成交,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正面),審酌南港公司股票價格於92年6月2日至92年6月26日之收盤價由17.50元逐漸上漲至92年6月16日之24.80元,於92年6月17日、18日、19日、20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之收盤價逐漸下跌為23.60元、23.20元、23.80元、22.80元、21.40元、22.60元、22.60元、21.10元、20.20元,且92年6月30日開盤價為19.80元,低於前日收盤價,此有92年6月南港公司股票各日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2頁)可稽,又92年6月30日開盤後至12時16分8秒止,委託買進之數量大於委託賣出之數量,股票價格逐漸上漲至20.70元,之後委託賣出之數量大增,股票價格亦開始下跌為20.60元、20.50元、
20.20元、20.10元、19.90元,期間因數筆委託買數量增加,價格上漲為20.20元,接著成交價又開始下跌為
19.80元、19.50元、19.80元、19.10元、19.70元、19元、19.2元、19元、18.9元、19元、19.2元、19.1元之情形,此亦有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57頁正面至第59頁反面),參以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前揭各筆委託賣出之價格與前一盤成交價或前二盤成交價相同,此亦有前揭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可稽(同前卷第59頁正反面),此外,本次營業日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或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均無委託買進之紀錄,即無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南港公司股票之情形,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正面),衡情投資人買賣股票是為獲利,鮮少會刻意壓低股價後虧損賣出,是前揭證券帳戶以較低之價格委託賣出股票,顯係因股價下跌,為減少虧損而大量賣出,難認是基於壓低股價炒作之意圖,並無連續低賣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⑦92年7月11日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元瑞公司證券
帳戶於12時13分18秒以20.7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委託賣出499千股,股票價格由21.10元下跌至20.70元(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96頁);查,元瑞公司建華忠孝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12時13分18秒起至12時43分34秒止,以低於揭賣價5檔20.70元委託賣出2筆,以低於揭賣1檔20.70元託賣出2筆,以同揭賣價20.70元委託賣出6筆,均成交,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29頁反面至第134頁反面至第135頁反面),惟審酌南港公司股票價格於92年5月1日至92年6月30日之收盤價,由
16.10元逐漸上漲至92年6月16日之24.80元,於92年6月17日、18日、19日、20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30日之收盤價逐漸下跌為23.60元、23.20元、
23.80元、22.80元、21.40元、22.60元、22.60元、21.10元、20.20元、19.10元,92年7月1日、2日收盤價又漲為20.40元,3日收盤價又下跌至19.90元,4日收盤價又上漲至20.70元,7日收盤價跌為20.60元,8日、9日、10日又逐漸上漲為21.30元、22.10元、22.20元,此有92年5月至7月南港公司股票各日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1頁至第63頁)可稽,又92年7月11日開盤第1筆成交價雖為22.20元,之後成交價則逐漸下跌,價格於22.10元、22元、21.90元、21.80元、21.70元、21.60元、
21.50元漲跌互見,11時35分25秒起之成交價繼續下跌為21.50元、21.40元、21.30元、21元、20.70元,接著價格於21.20元、20.80元、21.10元、21.40元、21.30元、21.20元、21.10元漲跌互見,於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9筆交易成交後,其他投資人交易之成交價由
20.70元漲為21.2元、20.80元後,又再跌為20.70元,雖又上漲為20.80元,最後收盤為20.70元,為其他投資人之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影響股票價格漲、跌;均無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此有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84頁反面至第88頁正面),參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之價格,即使揭賣價由
21.10元下跌至20.70元,均是以20.70元委託賣出,無繼續壓低價格委託買進之情形,此外,本次營業日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或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均無委託買進之紀錄,即無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南港公司股票之情形,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34頁反面至第135頁正面),衡情投資人買賣股票是為獲利,鮮少會刻意壓低股價後虧損賣出,是前揭證券帳戶以較低之價格委託賣出股票,顯係因股價下跌,為減少虧損而大量賣出,難認是基於壓低股價炒作之意圖,並無連續低賣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⑧92年8月22日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元瑞公司證券
帳戶於12時57分51秒及12時58分01秒分別以19.7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共委託買進500股,股票價格由
19.40元上漲至19.70元(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94頁);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12時57分51秒、12時58分01秒、13時06分06秒以高於揭買價3檔、3檔、2檔委託買進499張、1張、250張,均成交,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39頁反面),惟審酌本營業日自開盤起成交價於18.60元、18.80元、18.70元、18.50元、18.40元、18.30元18.90元、19元、19.10元間漲跌互見,於12時32分06秒起成交價逐漸上漲為19.10元、19.20元、19.30元、19.40元、19.50元、19.60元、
19.70元,於12時50分02秒起至12時56分46秒之成交價為19.70元、19.60元互見,至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12時57分51秒委託買進之前1盤成交價為19.40元,揭示賣價之參考價格為19.50元、19.60元、19.70元,此有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4頁正面至第7頁正面),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價格是依電腦揭示參考賣價委託買進;另參以本營業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為8,679,005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4頁),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成交之股數占總成交股數8.642%(四捨五入),且自12時58分07秒起至13時06分06秒止即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第3筆成交止,成交之股數共1,073千股,是除了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成交總股數750千股外,323千股是其他投資人成交之股數,而此段期間揭買價為19.40元、19.50元、19.60元,揭賣價大都為19.70元,僅3筆成交之揭賣價為19.60元;之後至13時30分10秒收盤止,已無委託賣出股數,只有委託買進,且數量大增,各次交易前之揭買價均為19.70元,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均未再委託買進或賣出,均為其他投資人委託買進成交之股數,成交總股數為484千股,成交價均為19.70元各情,此有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7頁正反面),顯然南港公司股票於12時57分22秒成交價19.40元,之後上漲為19.70元,並以19.70元收盤,是元瑞公司證券帳戶與其投資人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賣出股票之市場供需成交買賣而形成之股價;更由13時06分06秒起揭示買價均為19.70元,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未繼續抬高股價委託買進,益見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本次營業日委託買進股票無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⑷而且,據李友松、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之委託成
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14頁反面至第141頁正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1頁至第64頁)、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㈠第121頁正面至第162頁反面,同前卷㈡第1頁正面至第158頁反面、同前卷㈢第1頁正面至第25頁正面),本件臺灣證券交易所92年5月1日至92年8月31日查核期間,共85個營業日,李友松、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買賣南港公司股票共22個營業日,各該營業日買賣均是在揭示最佳五檔價、量之公開資訊下委託買進、賣出,甚且買進股票後股價就開始下跌,亦有賣出股票後股價卻開始上漲之情形,無拉高或壓低股價影響之情形,且各營業日間亦無連續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格委託賣出而影響南港公司股價之情形,更於各營業日股價上漲時未拉高價格下單或股價下跌時壓低價格下單,與一般投資人買、賣股票之情形無異,前揭李友松、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買賣南港公司股票,顯非屬基於拉高股價或壓低股價炒作之意圖,尚與連續高買或低賣而影響股價之情形有間。
㈥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林學
圃、賴秋貴有使用李友松證券帳戶,與被告林爭輝共同炒作南港公司股票股價;又固足認被告林爭輝於92年5月1日至92年8月31日間,有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買賣上市南港公司股票之行為,惟觀諸卷附本案分析意見書、卷內證人證述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函覆資料與相關書證,尚難認被告林爭輝委託買賣係出於拉抬或壓低南港公司股價,尚難因客觀上被告林爭輝有以自己及他人名義,以較高價格委託買進南港公司股票之事實,而推定其有主觀之犯意。本件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既不足以使本院達到確信被告林學團、賴秋貴、林爭輝確有起訴書所指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而涉有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犯行,而有合理之懷疑,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既不能證明被告林學團、賴秋貴、林爭輝此部分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陸、被告林爭輝被訴於95年4月2日至95年5月22日止炒作南港公司股票價格及製造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爭輝否認有起訴犯罪事實二之炒作股票價格及製造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之犯行,辯稱其都是參考證券交易所揭示之最佳5檔買賣價格去買賣股票,沒有炒作,其有買賣股票,是正常的投資,其買賣南港公司的股票價格期間,該檔股票之市場價格並沒有發生波動,也沒有影響市場交易,且在查核期間其買賣股票是虧損,其沒有炒作之犯罪意圖,95年4月2日至95年5月22日查核期間其沒有使用江秀慧之證券帳戶買賣南港公司股票等語(105年8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97頁正面、第299頁正面;103年10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18頁反面)。
二、經查,㈠被告林爭輝於91年間進入南港公司任職,91年11月間派駐大
陸廠擔任管理部主任,協助大陸廠廠長處理廠務、業務,並自92年4月間起為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及詮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詮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元瑞公司、智凱公司並先後於92年4月22日、92年8月14日完成董事長變更登記,嗣又向江秀珍受讓元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鴻公司)股份取得經營權,並完成董事長變更登記,據95年8月9日查詢之商工登記資料,元瑞公司登記事項最後異動日期95年4月13日,智凱公司登記事項最後異動日期95年4月10日,二家公司登記之董事長為被告林爭輝、董事為江秀珍、 戴品良 ,監察人為陳威陶,而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詮曄公司、元鴻公司先後為南港公司法人股東等情,已據被告林爭輝、證人詹美年、詹彩雲陳明在卷(95年6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64頁正面至第65頁反面,95年10月24日偵查筆錄,95年度偵字第17253號卷第104頁,林爭輝;95年5月2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38頁正面、第40頁反面,詹美年;95年6月2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48頁正面,詹彩雲),並有臺北市政府92年4月23日府建商字第092096486號函(主旨:元瑞公司申請補選林爭輝為董事、補選林爭輝為董事長變更登記,符合規定,應予照准)、臺北市政府92年8月14日府建商字第09217902800號函(主旨:准智凱公司申請補選董監事、補選董事林爭輝變更登記)(同前調查證據卷㈠第127頁、第160頁)、南港公司董事、監察人資料、元鴻公司、詮曄公司、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董事、監察人資料(同前調查證據二附件卷㈠第5頁、第7頁、第152頁至第155頁、第158頁至第161頁)、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南港公司、詮曄公司、元鴻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95年度他字第7059號卷第58頁至第63頁)在卷可稽。
㈡臺灣證券交易所因南港公司股票於95年4月2日至95年5月22
日間股價波動較大,交易有明顯集中於特定投資人、證券商之情事,依95年5月30日選案會議決議暨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就南港公司股票於上述期間進分析,並製作交易分析意見書,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成員(董事長被告林爭輝、董事江秀珍、戴品良、監察人陳威陶)、公司所在地(臺北市○○○路○段○○○巷○○號1樓)、開戶資料所載通訊地址(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相同,該二家公司皆委託詹美年(南港公司總經理詹彩雲之妹)辦理委託買賣及交割手續,被告林爭輝為上述二公司之負責人,亦是南港公司法人董事詮曄公司、元鴻公司之董事長,江秀慧與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董事江秀珍是雙胞胎姐妹,將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智凱公司證券帳戶、被告林爭輝證券帳戶及證人江秀慧證券帳戶歸為關聯戶群組;並以⑴該群組在上開期間總計買進南港公司股票45,186千股、賣出55,294千股,占分析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312,519千股之14.5%、17.69%,買賣數量明顯偏高;⑵上開帳戶於查核期間34個營業日,計有28個營業日有買賣成交紀錄,其中95年4月3日、11日、20日、27日及5月2日、8日、10日、15日等8個營業日之買進或賣出數量達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量20%以上,且於95年4月20日、27日、5月2日、4日、5日、10日、11日、12日、15日、18日等11個營業日之委託有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明顯影響南港公司股票盤中成交價上漲0.25元(5檔)或0.30元(3檔)至0.90元(9檔)之情形,已有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5款規定之虞,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製作之分析意見書可稽(同前他字卷第10頁、14頁至第39頁)。
㈢本件查核期間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之元瑞公司、智
凱公司、被告林爭輝、證人江秀慧證券帳戶之開戶時填寫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聯絡人及有無授權他人使用該帳戶買賣股票之各情形如下:
⑴智凱公司、元瑞公司於93年5月6日由被告林爭輝代表向台
證泰順證券開立帳戶,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對帳單均寄至通訊地址,並簽立委託買賣授權書,授權詹美年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交割銀行帳戶為台新銀行和平分行帳戶,以電話委託下單,委託買賣之營業員均為陳秀娟,此有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人買賣南港公司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預約開戶黏貼單證、委任授權﹨受任承諾授權書可稽(95年度他字第7059號案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員會95年9月11日金管檢七字第0000000000號所附證據三卷第1頁、第5頁、第6頁、第9頁、第17頁、第18頁、第19頁)。
⑵智凱公司、元瑞公司於91年8月29日由江秀珍代理向康和
證券申請開立帳戶,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聯絡人為江秀珍,對帳單均寄通訊地址,以電話委託下單,委託買賣股票之營業員均為李達琪,此有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人買賣南港公司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客戶基本資料卡、法人授權書、聲明書可稽(同前他字卷所附之證據三卷第27頁、第32頁至第34頁、第42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59頁)。
⑶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於93年5月5日由詹美年代理向大眾松
江證券申請開立帳戶,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緊急聯絡人為詹美年,被告林爭輝並簽立授權書授權詹美年使用前揭證券帳戶買賣股票;另被告林爭輝本人於94年7月12日向大眾松江證券申請開立帳戶,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聯絡人為陳月美(被告林爭輝之配偶),及授權陳月美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對帳單均寄至通訊地址,以電話委託下單,委託買賣股票之營業員均為潘慧玲,此有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之投資人買賣南港公司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開戶申請書、法人授權書、聲明書可稽(同前他字卷所附之證據三卷第65頁、第67頁至第70頁、第83頁至第86頁、第104頁至第107頁、第110頁、第112頁)。
⑷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於93年5月7日由被告林爭輝代表向一
銀永和證券申請開立帳戶,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聯絡人為江秀珍,並簽立授權書授權詹美年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被告林爭輝本人於94年7月14日向一銀永和證券申請開立帳戶,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聯絡人為江秀珍,並簽立授權書授權陳月美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以電話委託下單,委託買賣之營業員均為丁美月,此有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之投資人買賣南港公司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開戶契約書、委任授權、受任承諾授權書可稽(同前他字卷所附之證據三卷第119頁、第128頁至第133頁、第144頁至第149頁,第155頁至第160頁)。
⑸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於94年5月20日由被告林爭輝代表向
致和台北證券申請開立帳戶,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聯絡人為詹美年,並簽立授權書授權詹美年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被告林爭輝本人於94年5月20日向致和台北證券申請開立帳戶,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聯絡人為詹美年,並簽立授權書授權陳月美使用此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以電話委託下單,委託買賣之營業員均為張立芝,此有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投資人買賣南港公司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客戶基本資料卡、委任授權﹨受任承諾授權書、確認書可稽(同前他字卷所附之證據三卷第169頁至第172頁、第174頁、第184頁至第186頁、第188頁、第198頁至第200頁、第202頁)。
⑹智凱公司、元瑞公司先後於92年8月14日、92年8月15日由
詹美年代理向富邦新店證券申請開立帳戶,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聯絡地址:
「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或「00-00000000」,聯絡人為詹美年,以電話委託下單,委託買賣之營業員均為黃富裕,此有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投資人買賣南港公司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客戶基本資料卡、開戶確認書、委任授權暨連帶保證契約書、授權書可稽(同前他字卷所附之證據三卷第208頁、第209頁、第213頁、第214頁、第226頁至第228頁)。
⑺被告林爭輝於88年3月11日向寶來樹林證券申請開立帳戶
,戶籍及聯絡地址相同,均為其戶籍地,網路下單,營業員為 蘇志平 ,此有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之投資人買賣南港公司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客戶基本資料卡、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開戶確認書、委任授權暨連帶保證契約書、授權書可稽(同前他字卷所附之證據三卷第237頁至第240頁)。
⑻江秀慧於92年2月12日向建華忠孝證券申請開立帳戶,戶
籍及聯絡地址相同,均為其戶籍地,聯絡電話:「00-00000000」,聯絡人 鄧雲蘭 ,為江秀慧之母親,鄧雲蘭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由江秀慧本人網路下單,對帳單寄至其本人戶籍地址,未簽立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網路下單,營業員為莊凱喨,此有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之投資人買賣南港公司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客戶基本資料卡、聲明書、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開戶確認書、委任授權暨連帶保證契約書、授權書可稽(同前他字卷所附之證據三卷第243頁至第245頁)。
由上可知,江秀慧開戶所留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對帳單寄送地址均與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及被告林爭輝之證券帳戶所留在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對帳單寄送地址完全不同。
㈣而且,
⑴證人 江慧秀 證稱:「…(是否在南港公司工作過?)有,
負責整理資料…工作地點是在敦化南路巷內…我只有晚上才去打工,一個月可以領4萬元,我這個月才離職,之前做了三個月…(公司有關股務及帳務及投資方面的業務,你是否須負責?)不用,我做的只是整理資料…(你是否有姊妹?)有雙胞胎姊姊,叫江秀珍,我只知道她在南港公司工作…不清楚她的職銜…是自己去開戶的,有一本建華證券的帳戶…我只有買南港公司股票…因為我覺得南港很好…我大部分是網路下單,偶爾才會打電話給營業員…告訴他我是誰,要買幾張…(對帳單都寄到那裡?)寄到我致遠路的家…(是否認識林爭輝、林學團、賴秋貴?)不認識…」(95年11月16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第89頁、第90頁)。而證人莊凱喨亦證稱:「(江秀慧是否認識,提示江秀慧照片?)好像是我電子交易的客戶,是她自己打電話給我…我知道江秀珍,但我不知道她二人( 江珍 、江秀慧)是姊妹…江秀珍也是我的客戶…(江秀慧有無自己打電話給你要你下單過?)印象中是沒有…(江秀慧的姊姊江秀珍在南港公司服務,幫南港公司下單、處理股務等事情,你是否清楚?)不知道…我只有跟她(江秀慧)見過二次面,她是網路下單,不會透過我,有時候電腦壞掉或系統有問題,她可能會打電話給我…」等語(95年11月2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第96頁、第97頁),雖然二人就江秀慧是否有以電話委託下單一事互有出入,惟就江秀慧原則上是以網路下單之內容則一致,且證人莊凱喨亦表示「有時候電腦壞掉或系統有問題,她可能會打電話給我…」(同前他字卷第97頁),參以證人江秀慧在建華忠孝證券開立帳戶所留之聯絡電話、聯絡人、寄帳地址、通訊地址,均無與前揭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被告林爭輝證券帳戶於證券公司所留之相關資料有任何關聯,且元瑞公司、智凱公司之證券帳戶被告林爭輝均是指示證人詹美年下單買賣南港公司股票,其本人開立之證券帳戶則係指示其配偶陳月美下單買賣南港公司股票,證人江秀珍則係指示其處理交割款或其他款項提存匯等事,此已據被告林爭輝陳明在卷(95年12月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第114頁至第116頁;103年10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18頁反面),被告林爭輝顯然無法知悉江秀慧證券帳戶委託買賣股票之情形,且江秀慧申請開立之建華忠孝證帳戶下單買賣股票之方式與被告林爭輝指示證人詹美年或案外人即其配偶陳月美買賣股票之模式,即打電話委託營業員下單之模式不同(除被告林爭輝申請之寶來樹林證券帳戶是網路下單),證人江秀慧稱是其自己使用其申請開立之建華忠孝證券帳戶買賣股票尚非不足採信。
⑵雖證人江秀慧申請開立之建華忠孝證券帳戶只有買賣南港
公司股票,審酌該帳戶自92年2月12日開戶起即有下單買賣南港公司股票,由92年2月1日至92年10月31日止、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止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可知(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二、三、四、五、六第102頁正面至第160頁正面;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20頁至第102頁正面),江秀慧之建華忠孝證券帳戶幾乎每個營業日皆有買賣南港公司股票,各次買賣之數量出入不大,筆數亦不多,益見其買賣南港公司股票係賺取價差獲利;此外,證人江秀慧之姊姊江秀珍在南港公司任職,因此產生信任關係而僅買賣南港公司之股票尚無違常情之處。自不能據此即認江秀慧之建華忠孝證券帳戶與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被告林爭輝前揭證券帳戶是 關聯群 組戶至明。
㈤⑴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南港公司股票於95年4月2日至95年
5月22日止查核期間有關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之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114頁反面至第141頁正面),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之交易情形如下:
①95年4月3日
⒈9時27分6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
2檔43.65元委託賣出400張,以43.65元均成交;⒉9時27分21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43.65元委託賣出400張,以43.65元均成交;⒊9時27分22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43.65元委託賣出400張,以43.65元均成交;⒋9時27分25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43.65元委託賣出400張,以43.65元均成交;⒌9時27分42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43.65元委託賣出400張,以43.65元均成交;⒍9時27分47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43.65元委託賣出8張,以43.65元均成交;⒎9時27分47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43.65元委託賣出440張,以43.65元均成交;⒏9時27分57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43.65元委託賣出400張,以43.65元均成交;⒐9時28分21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43.65元委託賣出469張,以43.65元均成交;⒑9時28分27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檔
43.65元委託賣出330張,以43.65元均成交;⒒9時29分06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43.65元委託賣出494張,以43.65元均成交;⒓9時29分25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43.65元委託賣出462張,以43.65元均成交;⒔9時29分30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43.65元委託賣出300張,以43.65元均成交;⒕9時29分33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43.65元委託賣出383張,以43.65元均成交;⒖9時29分51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檔
43.65元委託賣出499張,以43.65元均成交;⒗9時29分54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檔
43.65元委託賣出1張,以43.65元成交;⒘9時31分50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43.65元委託賣出114張,以43.65元均成交;⒙9時32分06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43.65元委託賣出400張,以43.65元均成交;⒚9時33分24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43.6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43.65元均成交;⒛9時33分32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43.65元委託買進81張,以43.65元均成交;9時34分49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3.6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43.65元均成交;9時34分54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3.6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43.65元均成交;9時36分29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43.65元委託買進480張,以43.65元均成交;9時36分34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43.65元委託買進100張,以43.65元均成交;9時37分59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3.65元委託買進20張,以43.65元均成交;9時38分06秒智凱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43.65元委託買進5張,以43.65元均成交;9時38分45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43.65元委託賣出36張,以43.65元均成交;9時41分09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3.65元委託買進385張,以43.65元均成交;9時44分26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3.65元委託買進420張,以43.65元均成交;②95年4月4日
⒈9時52分21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3檔
43元委託買進200張,後取消;⒉10時11分59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4
檔43.10元委託買進200張,均未成交;③95年4月6日
10時46分26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帳戶以低於揭買價3檔43.2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43.20元成交30張,170張未成交。
④95年4月7日
⒈10時02分23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3檔42.70元委託買進150張,後取消;⒉12時02分31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43元委託買進150張,以43元成交102張,48張未成交。
⑤95年4月11日
⒈8時44分41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7檔46.50元委託賣出96張,後取消;⒉8時44分46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5檔46.40元委託賣出96張,後取消;⒊8時44分50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3檔46.30元委託賣出96張,後取消;⒋8時44分54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1檔46.20元委託賣出96張,後取消;⒌8時44分58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9檔46.10元委託賣出96張,後取消;⒍8時45分01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7檔46元委託賣出96張,後取消;⒎8時45分31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5檔45.90元委託賣出96張,後取消;⒏8時45分41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45.80元委託賣出96張,後取消7張,89張以45.80均成交;⒐9時17分32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45.
25元委託賣出451張,以45.25元均成交;⒑9時20分17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45.25元委託賣出480張,以45.25元均成交;⒒9時20分22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45.25元委託賣出100張,以45.25元均成交;⒓9時20分52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45.25元委託賣出115張,以45.25元均成交;⒔9時20分53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45.25元委託賣出499張,以45.25元均成交;⒕9時21分04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45.25元委託賣出179張,以45.25元均成交;⒖9時21分47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5檔
45.25元委託賣出499張,以45.25元均成交;⒗9時21分53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5檔
45.25元委託賣出175張,以45.25元均成交;⒘9時22分09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45.25元委託賣出400張,以45.25元均成交;⒙9時22分15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45.25元委託賣出313張,以45.25元均成交;⒚9時22分21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45.25元委託賣出400張,以45.25元均成交;⒛9時22分24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45.25元委託賣出66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2分31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45.25元委託賣出40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5分33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3檔45.25元委託賣出48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5分37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3檔45.25元委託賣出48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5分56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45.25元委託賣出499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6分07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45.25元委託賣出71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6分14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45.25元委託賣出40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6分21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以高於揭
賣價2檔45.25元委託賣出45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6分28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2檔
45.25元委託賣出499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6分39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2檔
45.25元委託賣出232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7分02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45.25元委託賣出346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7分25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45.25元委託賣出1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8分39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45.25元委託賣出40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28分53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45.25元委託賣出279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30分48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5檔45.25元委託買進43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30分51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5檔45.25元委託買進10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32分22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45.2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32分39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31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35分31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40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35分41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245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36分55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43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37分00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10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38分16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38分21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31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39分15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40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36分44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245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41分30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1檔45.25元委託買進40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41分48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13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42分28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400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42分35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226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44分58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
45.25元委託買進499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45分05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
45.25元委託買進146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49分16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5.25元委託買進403張,以45.25元均成交;9時50分53秒元智凱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
45.25元委託買進325張,以45.25元均成交;⑥95年4月13日
⒈9時20分40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10檔45.70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⒉9時21分58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12檔46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⒊10時11分31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1檔46.7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46.70元均成交;⑦95年4月17日
10時56分58秒林爭輝寶來樹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4檔50.80元委託賣出10張,以50.80元均成交。
⑧95年4月20日
⒈9時03分10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
49.30元委託買進300張,後取消;⒉9時03分52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49.7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49.70元均成交;⒊9時13分21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2檔49.7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49.70元均成交;⒋10時03分06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50元均成交;⒌12時43分36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2檔49.40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⒍12時43分39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4檔49.30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⒎12時44分25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同揭買價49
.50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50張,餘50張均未成交;⒏12時45分11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49.7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49.70元成交65張,35張未成交;⒐12時49分12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49.75元委託買進100張,以49.75元成交67張,33張未成交;⒑12時54分54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5檔5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50元均成交;⒒12時55分01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
49.75元委託買進100張,均未成交;⒓12時59分34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5檔50元委託買進60張,以50元均成交;⒔13時05分31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14檔49.30元委託買進100張,均未成交;⒕13時05分38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12檔49.40元委託買進100張,均未成交;⒖13時06分51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50元委託買進50張,以50元均成交;⒗13時07分05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6檔49.50元委託買進50張,均未成交。
⑨95年4月24日
11時20分40秒林爭輝寶來樹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7檔51.30元委託賣出10張,均未成交。
⑩95年4月25日
9時12分02秒林爭輝寶來樹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3檔54.40元委託賣出10張,以54.40元均成交。
⑪95年4月27日
⒈9時46分58秒林爭輝寶來樹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
13檔57.50元委託賣出10張,均未成交;⒉10時11分17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55.80元委託賣出93張,以55.80元均成交;⒊10時15分21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55.80元委託賣出83張,以55.80元均成交;⒋10時17分32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
5檔56.3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⒌10時17分37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
6檔56.30元委託賣出135張,以56.30元均成交;⒍10時18分01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
6檔56.3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56.30元成交;⒎10時18分39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
6檔56.30元委託賣出54張,以56.30元均成交;⒏10時18分45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
6檔56.3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⒐10時18分52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6.3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⒑10時18分52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
6檔56.30元委託賣出135張,以56.30元均成交;⒒10時18分58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6.30元委託賣出366張,以56.30元均成交;⒓10時19分10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6.3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⒔10時19分15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6.30元委託賣出130張,以56.30元均成交;⒕10時19分26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6.3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56.30元均成交;⒖10時19分34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6.3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⒗10時19分35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6.30元委託賣出31張,以56.30元均成交;⒘10時19分44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56.3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⒙10時20分01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7
檔56.3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56.30元均成交;⒚10時20分09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7
檔56.30元委託賣出146張,以56.30元均成交;⒛10時20分28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56.3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0分34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56.3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0分36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56.30元委託賣出4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0分39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56.30元委託賣出13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0分49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56.3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0分55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56.30元委託賣出31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1分11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56.3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1分15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56.30元委託賣出245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1分45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6
檔56.30元委託賣出325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1分56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56.3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2分03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56.30元委託賣出13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2分13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56.3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0分34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56.30元委託賣出127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7分48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5檔56.3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7分55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5檔56.3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29分28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元委託買進444張,後取消;10時30分16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56.30元委託買進444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1分33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3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1分44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30元委託買進13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3分10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3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4分11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56.3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5分17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30元委託買進444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5分39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56.3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6分08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30元委託買進444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6分56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3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7分02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30元委託買進13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7分04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3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8分32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30元委託買進444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8分43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56.3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9分20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3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9分27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30元委託買進13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9分40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30元委託買進3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39分44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1檔56.30元委託買進444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40分44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56.30元委託買進25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40分49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1檔56.30元委託買進444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41分38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1檔56.3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56.30元均成交;10時41分57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1檔56.30元委託買進60張,以56.30元均成交;12時05分29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2檔55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12時05分34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2檔55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12時05分37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2檔55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12時09分02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5檔54.90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12時09分06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5檔54.90元委託買進44張,後取消;12時09分45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8檔54.90元委託買進86張,後取消;12時10分02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6檔55.10元委託買進86張,後取消;12時10分17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5檔55.20元委託買進86張,以55.20元均成交;12時11分01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4檔55.20元委託買進30張,以55.20元均成交;12時12分17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3檔55.20元委託買進44張,以55.20元均成交;12時12分21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3檔55.2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55.20元均成交;12時12分44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4檔55.1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55.10元均成交;12時12分52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4檔55.1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55.10元均成交;12時12分56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4檔55.1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55.10元均成交;12時13分47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
1檔55.20元委託買進70張,以55.20元均成交;12時16分54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
55.20元委託買進6張,以55.20元均成交;⑫95年5月2日
⒈9時16分20秒林爭輝寶來樹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8
檔57.80元委託賣出10張,以57.80元均成交;⒉9時25分21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56.70元委託賣出95張,以56.70元均成交;⒊9時26分09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56.70元委託賣出195張,以56.70元均成交;⒋9時27分06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57.5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7.50元均成交;⒌9時27分13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57.50元委託賣出130張,以57.50元均成交;⒍9時27分25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8檔
57.5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57.50元均成交;⒎9時27分25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7.30元委託賣出444張,後取消;⒏9時27分30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8檔
57.50元委託賣出1張,以57.50元均成交;⒐9時28分13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高於揭賣價8
檔57.50元委託賣出444張,以57.50元均成交;⒑9時28分30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57.50元委託賣出240張,以57.50元均成交;⒒9時29分46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57.5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7.50元均成交;⒓9時29分55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57.50元委託賣出130張,以57.50元均成交;⒔9時30分06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7.5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7.50元均成交;⒕9時30分11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7.50元委託賣出100張,後取消;⒖9時30分17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7.50元委託賣出130張,以57.50元均成交;⒗9時30分18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7.50元委託賣出444張,以57.50元均成交;⒘9時30分31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7.50元委託賣出450張,以57.50元均成交;⒙9時30分40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7.5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7.50元均成交;⒚9時30分47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57.50元委託賣出130張,以57.50元均成交;⒛9時30分58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5檔
57.50元委託賣出325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31分53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57.50元委託賣出13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32分00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57.5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32分05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57.50元委託賣出444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35分27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2
檔57.5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35分31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2
檔57.50元委託賣出13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35分38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2
檔57.50元委託賣出444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36分14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2
檔57.50元委託賣出444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47分20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6.70元委託買進50張,以56.70元均成交;9時48分03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57元委託買進100張,以57元均成交;9時49分22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5檔57.5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49分37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5檔57050元委託買進126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0分35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4檔
57.50元委託買進499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0分39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4檔
57.50元委託買進1張,以57.50元成交;9時51分53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57.5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2分01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57.50元委託買進12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3分23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57.50元委託買進43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4分12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57.50元委託買進21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4分46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57.5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4分52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57.50元委託買進12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5分34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57.50元委託買進16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6分05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57.50元委託買進43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7分26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57.5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7分35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7.50元委託買進12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8分17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7.5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8分21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7.50元委託買進120張,以57.50元均成交;9時59分46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7.50元委託買進430張,以57.50元均成交;10時01分03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57.50元委託買進325張,以57.50元均成交;10時02分05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1檔57.5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57.50元均成交;10時02分10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1檔57.50元委託買進120張,以57.50元均成交;10時03分07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1檔57.50元委託買進430張,以57.50元均成交;10時06分03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57.50元委託買進430張,以57.50元均成交。
⑬95年5月3日
⒈9時46分14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
57.30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⒉9時46分22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7.4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57.40元均成交;⒊9時47分41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2檔57.30元委託買進200張,後取消;⒋10時17分21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4檔57.5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57.50元均成交。
⑭95年5月4日
⒈9時17分05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58.50元委託買進120張,以58.50元均成交;⒉9時29分31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8.5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58.50元均成交;⒊9時34分32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59元委託買進200張,以59元均成交;⒋9時37分09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59.5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59.50元均成交;⒌10時01分22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
58.80元委託買進50張,均未成交;⒍10時01分32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8.90元委託買進50張,以58.90元成交25張,25張未成交;⒎10時02分47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59.10元委託買進50張,以59.10元成交31張,以59元成交19張;⒏10時02分53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59元委託買進50張,以59元成交13張,37張未成交。
⑮95年5月5日
⒈8時50分56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64.50元委託賣出480張,以64.50元均成交;⒉9時10分31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1檔64.50元委託賣出228張,以64.50元均成交。
⒊9時22分14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2檔63.50元委託買進499張,後取消;⒋9時23分12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5檔63.50元委託買進400張,後取消;⒌9時24分09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6檔65.10元委託賣出5張,以65.10元均成交。
⒍9時24分29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6
檔65.1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65.10元均成交;⒎9時24分33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8檔63.50元委託買進101張,後取消;⒏9時24分34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6
檔65.10元委託賣出120張,以65.10元均成交;⒐9時24分52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7
檔65.10元委託賣出430張,以65.10元均成交;⒑9時25分48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8
檔65.10元委託賣出430張,以65.10元均成交;⒒9時26分05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9檔65.1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65.10元均成交。
⒓9時26分12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9檔65.10元委託賣出120張,以65.10元均成交。
⒔9時26分37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9檔65.10元委託賣出430張,以65.10元均成交。
⒕9時27分44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6檔65.1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65.10元均成交。
⒖9時27分50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6檔65.10元委託賣出120張,以65.10元均成交。
⒗9時27分51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6檔
65.10元委託賣出325張,以65.10元均成交。⒘9時44分57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16檔63.10元委託買進400張,後取消;⒙9時45分05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16檔63.10元委託買進60張,後取消;⒚9時45分45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65.1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65.10元均成交;⒛9時45分59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65.10元委託買進60張,以65.10元均成交;9時48分44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65.1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5元均成交;9時50分09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65.10元委託買進422張,以65.10元均成交;12時54分20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
63.7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63.70元成交190張,以63.50元成交110張;13時08分29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1檔63.80元委託買進200張,後取消10張,其餘以63.80元均成交;13時10分22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2檔64元委託買進190張,以64元均成交;13時10分55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64
元委託買進10張,以64元均成交;13時15分39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63
.5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63.50元均成交;13時16分41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63
.5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3.50元均成交;13時16分46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2檔63.7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3.70元均成交。
⑯95年5月8日
⒈9時05分08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檔
66.20元委託賣出95張,以66.20元均成交;⒉9時05分24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7檔
66.80元委託賣出405張,後取消;⒊9時05分42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66.80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⒋9時05分46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66.80元委託賣出120張,後取消;⒌9時06分19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66.80元委託賣出430張,以66.80元均成交;⒍9時06分23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66.8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66.80元均成交;⒎9時06分46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66.80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⒏9時06分49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66.80元委託賣出120張,後取消;⒐9時07分02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66.80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⒑9時07分05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66.80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⒒9時07分08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66.80元委託賣出121張,後取消;⒓9時07分11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66.80元委託賣出120張,後取消;⒔9時07分24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66.80元委託賣出430張,以66.80元均成交;⒕9時07分43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66.80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⒖9時07分48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66.80元委託賣出60張,後取消;⒗9時08分00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1
檔66.80元委託賣出300張,後取消;⒘9時08分15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0檔66.80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⒙9時08分21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0檔66.80元委託賣出122張,後取消;⒚9時08分40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
10檔66.80元委託賣出107張,後取消;⒛9時08分46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0檔66.80元委託賣出393張,以66.80元均成交;9時09分11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9檔66.80元委託賣出390張,以66.80元成交308張,以66.90元成交82張;9時13分34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66.5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3分38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66.50元委託賣出12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3分41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66.5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3分45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66.50元委託賣出12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4分11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4檔66.5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4分15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4檔66.50元委託賣出121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4分19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3檔
66.50元委託賣出405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4分32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3檔
66.50元委託賣出30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4分40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3檔66.5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4分47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3檔66.50元委託賣出6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5分23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66.5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5分28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66.50元委託賣出12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5分33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66.5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5分38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66.50元委託賣出122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6分15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66.50元委託買進48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7分38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66.5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7分46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66.50元委託買進5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19分23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
66.50元委託買進45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20分27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3檔
66.50元委託買進45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21分13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66.50元委託買進45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22分16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
66.5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23分45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66.5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66.50元均成交;9時26分20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66.8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66.70元均成交;9時27分23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6檔66.8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66.80元均成交;9時29分12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66.8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66.80元均成交;9時30分29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66.80元委託買進74張,以66.80元均成交;9時31分41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66.8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6.80元均成交;9時32分55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66.80元委託買進130張,以66.80元均成交;9時33分56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66.8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6.80元均成交。
⑰95年5月9日
⒈8時31分39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72元委託
賣出400張(開盤價為67.30元),後取消;⒉8時31分28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72元委託
賣出400張(開盤價為67.30元),後取消;⒊8時31分55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72元委託賣出200張(開盤價為67.30元),後取消。
⑱95年5月10日
⒈9時13分43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72元委託賣出499張,後取消;⒉9時13分50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72元委託賣出499張,後取消;⒊9時13分57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2檔72元委託賣出499張,後取消;⒋9時14分09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72.50元委託賣出499張,後取消;⒌9時14分14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72.50元委託賣出499張,後取消;⒍9時14分20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72.50元委託賣出499張,後取消;⒎9時14分29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72.50元委託賣出303張,後取消;⒏9時14分38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7.502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⒐9時14分42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50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⒑9時14分49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50元委託賣出200張,後取消;⒒9時14分50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50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⒓9時14分54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50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⒔9時14分58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50元委託賣出200張,後取消;⒕9時15分20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0檔72.50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⒖9時15分28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0檔72.50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⒗9時15分37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72.50元委託賣出200張,後取消;⒘9時15分38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72.50元委託賣出450張,後取消;⒙9時15分55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1檔72.50元委託賣出300張,後取消;⒚9時16分12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8檔
72.50元委託賣出300張,後取消;⒛9時16分34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50元委託賣出300張,後取消;9時17分19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72.50元委託賣出330張,後取消;9時17分19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72.50元委託賣出300張,後取消;9時17分46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72.50元委託賣出374張,後取消;9時18分28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50元委託賣出400張,後取消;9時18分42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50元委託賣出450張,後取消;9時18分43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50元委託賣出30張,後取消;9時18分48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50元委託賣出30張,後取消;9時19分02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72.50元委託賣出20張,後取消;9時19分03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7檔72.50元委託賣出215張,後取消;9時23分28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71.60元委託賣出234張,以71.60元成交221張,以71.70元成交13張;9時23分50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72.10元委託賣出45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4分04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10元委託賣出48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4分43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7檔
72.10元委託賣出3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4分59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1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5分04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10元委託賣出2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5分10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10元委託賣出2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5分11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1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5分16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1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5分22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10元委託賣出2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5分30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10元委託賣出216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5分54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10元委託賣出2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6分00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10元委託賣出25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6分10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1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6分19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1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6分24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9檔72.10元委託賣出3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6分24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9檔72.10元委託賣出2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6分32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9檔72.1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6分33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9檔72.1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6分37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9檔72.10元委託賣出303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6分39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9檔
72.10元委託賣出45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6分39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9檔72.1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6分43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9檔72.10元委託賣出3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7分02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9檔72.10元委託賣出374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7分07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9檔72.10元委託賣出3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27分33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9檔72.10元委託賣出33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38分41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72.10元委託買進41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40分41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72.10元委託買進41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41分52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
72.10元委託買進41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42分59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72.10元委託買進40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43分06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72.10元委託買進1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43分32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72.10元委託買進41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44分29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72.10元委託買進34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45分23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72.10元委託買進41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47分36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72.10元委託買進34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49分50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4檔72.10元委託買進34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51分00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72.10元委託買進34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52分01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72.10元委託買進34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53分13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
檔72.10元委託買進410張,以72.10元均成交;9時56分37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72.10元委託買進340張,以72.10元均成交。
⑲95年5月11日
⒈9時20分56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5
檔68元委託買進150張,以68元成交134張,以67.60元成交16張;⒉9時21分11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2
檔68.10元委託買進150張,以68.10元均成交;⒊9時32分28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66
元委託買進200張(無揭買價),後取消151張,餘49張以66元均成交;⒋9時40分06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3
檔66.20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⒌9時40分11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2
檔66.30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⒍9時59分06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67
元委託買進151張,後取消118張,餘33張以67元均成交;⒎10時01分27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7檔68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8元成交91張,以67.30元成交9張;⒏10時06分02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4檔68元委託買進150張,以68元均成交;⒐10時08分03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
7檔67.30元委託買進200張,均未成交;⒑10時12分26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67
.60元委託買進100張,均未成交;⒒10時12分33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高於揭買價4
檔68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8元均成交;⒓10時14分40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
4檔67.60元委託買進118張,均未成交;⒔10時15分24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
2檔67.60元委託買進200張,均未成交;⒕10時20分14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
2檔68元委託買進200張,以68元成交137張,63張未成交;⒖10時34分05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1檔68元委託買進200張,均未成交。
⒗11時39分19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
2檔68.30元委託買進118張,以68.30元均成交;⒘12時20分12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1檔68.4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68.40元均成交;⒙12時26分47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68
.5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8.50元均成交;⒚12時56分28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68
.10元委託買進100張,均未成交;⒛12時56分33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
1檔68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8.20元成交8張,92張均未成交;13時20分15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68
.5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8.50元成交19張,以68.30成交81張。
⑳95年5月12日
⒈9時03分14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7
檔66.30元委託買進200張,後取消;⒉9時06分51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67.
6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67.60元均成交;⒊9時08分13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7檔68.3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8.30元均成交。
㉑95年5月15日
⒈9時19分27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3
檔72.80元委託賣出183張,以72.80元成交162張,以
72.90元成交21張;⒉9時21分04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8
檔73.3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73.30元均成交;⒊9時21分09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8
檔73.30元委託賣出499張,以73.30元均成交;⒋9時21分20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8
檔73.30元委託賣出147張,以73.30元均成交;⒌9時22分21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7
檔73.30元委託賣出367張,以73.30元均成交;⒍9時22分47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5檔73.30元委託賣出410張,以73.30元均成交。
⒎9時24分14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5檔73.30元委託賣出340張,以73.30元均成交。
⒏9時24分36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6檔73.30元委託賣出340張,以73.30元均成交。
⒐9時25分52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6檔73.30元委託賣出410張,以73.30元均成交。
⒑9時26分09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6檔73.30元委託賣出410張,以73.30元均成交。
⒒9時26分29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7檔
73.30元委託賣出410張,以73.30元均成交。⒓9時27分10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8檔73.40元委託賣出400張,以73.40元均成交。
⒔9時27分17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8檔73.40元委託賣出10張,以73.40元均成交。
⒕9時29分34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8檔73.50元委託賣出410張,以73.50元均成交。
⒖9時35分39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5檔73.30元委託買進499張,以73.30元均成交。
⒗9時35分45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5檔73.30元委託買進1張,以73.30元成交。
⒘9時36分55秒元瑞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3檔73.30元委託買進405張,以73.30元均成交。
⒙9時37分57秒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73.30元委託買進405張,以73.30元成交。
⒚9時39分15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2檔73.50元委託買進340張,後取消216張,餘124張均以73.50元成交。
⒛9時40分13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3檔73.3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73.30元成交。
9時41分14秒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3檔73.3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73.30元成交。
9時42分08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2檔
73.3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73.30元成交。9時43分07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2檔
73.3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73.20元成交。9時44分06秒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2檔
73.3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73.20元成交;9時46分20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7檔73.3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73.30元成交。
9時47分07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7檔73.3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73.30元成交。
9時48分06秒元瑞公司康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5檔
73.3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73.30元成交。9時49分23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3檔73.3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73.30元成交。
9時50分45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4檔73.4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73.40元成交。
9時52分23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4檔73.4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73.40元成交。
9時53分35秒智凱公司台証泰順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5檔73.4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73.40元成交。
9時59分48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4檔73.5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73.50元成交。
10時01分01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4檔73.5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73.50元成交。
10時01分54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3檔73.5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73.50元成交。
10時02分40秒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73.5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73.50元成交。
10時06分01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7檔73.5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73.50元成交。
10時07分18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9檔73.5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73.50元成交。
10時08分25秒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5檔73.5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73.50元成交。
10時14分48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72.80元委託賣出340張,後取消;10時15分01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72.80元委託賣出410張,後取消;10時15分21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5檔72.80元委託賣出340張,後取消;10時15分33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72.80元委託賣出340張,後取消;10時17分33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8檔72.80元委託賣出216張,後取消;10時28分30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72元委託賣出340張,以72元均成交;10時28分33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72元委託賣出216張,以72元均成交;10時28分33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72元委託賣出410張,以72元均成交;10時28分53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72元委託賣出340張,以72元均成交;10時29分12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72元委託賣出340張,以72元均成交;10時34分00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7檔72元委託買進100張,以72元均成交;10時34分54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7檔72元委託買進200張,以72元均成交;10時35分54秒智凱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6檔72元委託買進150張,以72元均成交;10時36分26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72元委託買進200張,以72元均成交;10時37分09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72元委託買進200張,以72元均成交;10時38分39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72元委託買進200張,以72元均成交;10時40分08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5檔72元委託買進300張,以72元均成交;10時41分38秒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72元委託買進120張,以72元均成交;㉒95年5月16日
⒈9時31分46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
價10檔69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9元均成交;⒉9時31分53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
10檔69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9元均成交;⒊10時28分51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買價69元委託買進200張,均未成交。
㉓95年5月17日
⒈10時45分29秒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1檔65.70元委託買進200張(無揭買價),以65.60元均成交;⒉10時46分32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65.60元委託買進499張(無揭買價),以65.60元均成交;⒊10時46分39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同揭賣價
65.60元委託買進301張(無揭買價),後取消262張,餘39張均以65.60元成交。
㉔95年5月18日
⒈9時00分40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65元委託買
進50張(揭示買價62.10元),以63元均成交;⒉9時00分51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以65元委
託買進50張(揭示買價62.10元),以63元均成交;⒊9時02分49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3檔63.1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63.10元成交174張,以62.70元成交26張;⒋9時05分50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
價1檔63.40元委託買進50張,以63.40元均成交;⒌9時17分17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5檔62.70元委託買進200張,後取消。
㉕95年5月22日
⒈9時09分36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
價6檔64元委託賣出80張,後取消;⒉9時36分38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賣價1檔62.50元委託賣出80張,以62.50元均成交。
⑵由上可知,自95年4月2日至95年5月22日止共34個營業日
,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買賣南港公司股票為24個營業日。而下列各營業日之交易無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而影響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情形,茲說明如下:
①95年4月4日
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於9時52分21秒以43元委託買進200張,後取消,及於10時11分59秒以43.10元委託買進200張,均未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1,755,716股,且前揭2筆委託買進之前盤成交價分別為43.2元、43.25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3頁正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4月之個股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7頁)、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90頁反面、第91頁正面)可稽,可知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股價無偏高,張數尚非鉅量,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②95年4月6日
智凱公司康和證券帳戶於10時46分26秒以43.2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43.20元成交30張,170張未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1,127,455股,且前揭委託買進之前盤成交價分別為43.35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3頁反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4月之個股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7頁)、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95頁正面)可稽,可知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股價無偏高之情形,張數亦非鉅量,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③95年4月7日
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於10時02分23秒元以42.70元委託買進150張,後取消。及於10時02分31秒元以43元委託買進150張,以43元成交52張,48張未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2,234,998股,且前揭2筆委託買進之前盤成交價為42.85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4頁正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4月之個股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7頁)、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98頁反面)可稽,可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股價無偏高之情形,張數亦非鉅量,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④95年4月13日
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於9時20分40秒以45.70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於9時21分58秒以46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及於10時11分31秒以46.7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46.70元均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6,874,937股,且前揭3筆委託買進之前盤成交價均為46.90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8頁反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4月之個股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7頁)、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117頁正面、第118頁正面)可稽,可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股價無偏高之情形,張數亦非鉅量,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⑤95年4月17日
林爭輝寶來樹林證券帳戶於10時56分58秒以50.80元委託賣出10張,以50.80元均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9,549,310股,且前揭委託賣出之前盤成交價為50.40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9頁反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4月之個股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7頁)、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129頁反面)可稽,可知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賣出之股價無偏低之情形,張數亦非大量,難認有連續低賣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⑥95年4月24日
林爭輝寶來樹林證券帳戶於11時20分40秒以51.30元委託賣出10張,均未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6,100,263股,且前揭委託賣出之前盤成交價為50.50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52頁正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4月之個股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7頁)、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3頁正面)可稽,可知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賣出之股價無偏低之情形,張數亦非大量,難認有連續低賣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⑦95年4月25日
林爭輝寶來樹林證券帳戶於9時12分02秒以54.40元委託賣出10張,以54.40元均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10,923,425股,且前揭委託賣出之前盤成交價為53.40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52頁反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4月之個股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7頁)、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6頁正面)可稽,可知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賣出之股價無偏低之情形,張數亦非大量,難認有連續低賣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⑧95年5月3日
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於9時46分14秒以57.30元委託買進100張,後取消,於9時46分22秒以57.40元委託買進100張,以57.40元均成交,於9時47分41秒以57.30元委託買進200張,後取消,及於10時17分21秒以57.50元委託買進300張,以57.50元均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9,562,164股,且前揭委託買進之前盤成交價分別為57.40元、57.30元、57.60元、58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60頁正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5月之個股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8頁)、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
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33頁反面、第34頁正面)可稽,可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股價無偏高之情形,張數亦非鉅量,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⑨95年5月9日
元瑞公司富邦新店證券帳戶於8時31分39秒以72元委託賣出400張,後於8時32分02秒取消,於8時31分46秒以72元委託賣出400張,後於8時32分04秒取消,及於8時31分55秒以72元委託賣出200張,後於8時32分05秒取消;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9,966,213股,且前揭各筆委託賣出之前無撮合成交之筆數,開盤價為67.30元,第1筆撮合成交之時間為9時0分12秒,成交價為67.30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66頁正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5月之個股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8頁)、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33頁反面、第34頁正面)可稽,可知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之股價無偏低之情形,難認有連續低賣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⑩95年5月16日
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於9時31分46秒以69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9元均成交,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於9時31分53秒以69元委託買進100張,以69元均成交,及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於10時28分51秒以69元委託買進200張,均未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7,228,465股,且前揭各筆委託買進之前盤成交價分別為70元、70元、69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75頁正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5月之個股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8頁)、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85頁正面、第86頁正面)可稽,可知前揭智凱公司、林爭輝、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股價無偏高之情形,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⑪95年5月17日
元瑞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於10時45分29秒以65.70元委託買進200張,以65.60元均成交,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於10時46分32秒以65.60元委託買進499張,以
65.60元均成交,及於10時46分39秒以65.60元委託買進301張,後取消262張,餘39張均以65.60元成交,託買進200張,均未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12,212,491股,且前揭各筆委託買進之前盤成交價均為65.60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75頁反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5月之個股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8頁)、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92頁正面)可稽,可知前揭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股價無偏高之情形,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⑫95年5月22日
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於9時09分36秒以64元委託買進80張,後取消,及於9時36分38秒以62.50元委託買進80張,以62.50元均成交;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4,783,230股,而前揭各筆委託買進之前盤成交價分別為63.40元、62.50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76頁反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5月之個股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8頁)、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107頁正反面)可稽,可知前揭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股價無偏高之情形,張數亦非大量,難認有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⑶又投資人以融資方式購買股票,融資到期時(通常為半年
或1年),證券商即會要求結算,強制投資人將股票賣出以收回本金與利息;投資人如欲繼續持有原來之股票,則須重新辦理融資,再以此融資額度買進。再者,證券商給予投資人之融資利率及自備款成數各有不同,投資人以融資利率或自備款成數較高之證券帳戶買進股票後,為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會將股票賣出,以融資利率或自備款成數較低之證券帳戶復行買進;同樣的,投資人融資買進股票後,若以較低利率及保證金向私人取得借款,亦會將融資購買之股票賣出,再以向私人借得之證券帳戶復行買進,以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又投資人以現金買進股票後,如想增加持股數量,也會將現股賣出,再以融資方式復行買進。證券交易實務上,投資人如欲繼續持有同一股票,卻又有上開資金運用之考量,即會出現在同一天對同一股票為一買一賣之情形,因行為人本意在於繼續持有股票、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尚不得據此認定投資人有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引誘他人買賣及不法利得之意圖,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之罪。
⑷而分析意見書所指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有相對成交之95年4
月3日、4月11日、4月27日、5月2日、5月5月、5月8日、5月10日、5月11日、5月15日等9個營業日,難認係基於造成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及可能影響股價之95年4月20日、4月27日、5月2月、5月4日、5月5日、5月8日、5月10日、5月11日、5月12日、5月5日、5月18日等11個營業日,亦難認係基於拉高或壓低股價之意圖,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而影響南港公司股票價格,茲說明如下:
①95年4月3日之交易,前揭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智凱公司
證券帳戶自9時27分06秒起至9時32分06秒止,均以43.65元委託賣出400張、440張、400張、400張、30張、8張、440張、400張、469張、330張、494張、462張、300張、383張、499張、1張、114張、400張,共18筆,均以43.65元成交,及自9時33分24秒起至9時44分26秒止,均以43.65元委託買進499張、81張、480張、100張、480張、100張、20張、5張、36張、385張、420張,共11筆,均以43.65元成交;當日交易市場投資人委買進總股數11,162,000股,共1,658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買進股數2,570,000股,共10筆,投資人委託賣出總股數11,066,000股,共1,587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賣出股數6,007,000股,共20筆,且元瑞公司、智凱公司相對成交2,409,000股,相對成交股數占當日百分比23.17%,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反面)、證券交易所104年1月27日臺證密字第1040000505號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本院卷-前揭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3頁正面)可稽;雖分析意見書指出前述相對成交已有造成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同前他字卷第26頁、第27頁、第39頁)。查,本交易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有大眾松江、一銀永和、台証泰順、富邦新店、康和等證券帳戶,相對成交之證券帳戶均是融資委託賣出,委託買進之證券帳戶有大眾松江、一銀永和、台証泰順、富邦新店等證券帳戶,而相對成交之證券中台証泰順(3筆)、大眾松江(2筆)是融資委託買進,其餘皆是現金委託買進一節,此有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可稽(同前本院卷-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頁正面),而當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票確實有融資賣出股票償還融資金之情形,此有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年3月11日一銀證營字第0978031101號函及檢送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融資賣出償還融資金明細、康和證券綜合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13日康證(97)字第103號函送融資賣出償還融資金明細(原審卷㈡第262頁、第263頁、第265頁、第266頁、第271頁),審酌前揭交易是委託賣出後再委託買進,委託賣出之價格均為43.65元,分別為高於揭賣價2檔、1檔或同揭賣價,顯係基於能獲利之意圖委託賣出,而委託買進之價格均為43.65元,高於委託買進時揭買價3檔、1檔、2檔,惟除於9時33分24秒以高於揭賣價2檔委託買進,其餘均是同揭賣價委託買進,顯係為確保能委託買進成交,參以於9時44分38秒全部交易撮合成交後,即未再有任何委託賣出、買進,且成交股價亦逐漸上漲,並於43.95元、44元、44.15元、44.05元、44.10元、43.85元、43.90元、43.80元、43.75元、43.7元間漲跌互見,此亦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
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85頁反面至第89頁反面)可稽,參以智凱公司、元瑞公司公司並於95年4月4日以低於揭買價3檔43.00元委託買進、於95年4月6日以高於揭買價2檔43.20元委託買進、於95年4月7日以低於揭買價3檔42.70元、高於揭買價2檔43元委託買進,均低於95年4月3日委託賣出之價格;顯然被告林爭輝係因融資到期而委託賣出股票,惟為繼續持有始於融資到期委託賣出同日或其後又再買進,及因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之資金運用考量而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或之後買回,難認係基於造成集中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
②95年4月11日之交易,前揭智凱公司證券帳戶自8時44分
41秒起至8時45分41秒止,分別以高於開盤價14檔、12檔、10檔、8檔、6檔、4檔、2檔、同開盤價委託賣出96張,共8筆,後均取消,接著被告林爭輝證券帳戶、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元瑞公司證券帳戶自9時17分32秒起至9時28分53秒止,以同揭賣價、高於揭賣價5檔、7檔、3檔、1檔之價格45.25元委託賣出451張、480張、100張、115張、499張、179張、499張、175張、400張、313張、400張、66張、226張、480張、100張、499張、71張、400張、450張、499張、232張、346張、10張、400張、279張,均以45.25元成交;之後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智凱公司帳戶自9時30分48秒起至9時50分53秒止,以高於揭買價5檔、3檔、1檔之價格45.25元委託買進430張、100張、499張、31張、400張、245張、430張、100張、499張、31張、400張、245張、400張、130張、400張、226張、499張、146張、403張、325張,均以45.25元成交;當日交易市場投資人委託買進總股數14,101,000股,共1,430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買進股數5,952,000股,共24筆,投資人委託賣出總股數14,834,000股,共1,201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賣出股數7,758,000股,共41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相對成交4,693,000股,相對成交股數占當日百分比34.51%,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1頁反面至第44頁反面至第47頁反面)、前揭相對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3頁反面)可稽;雖分析意見書指出前述相對成交已有造成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同前他字卷第27頁、第39頁)。查,本交易日被告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有台証泰順、一銀永和、大眾松江、致和台北、富邦新店、康和等證券帳戶,其中相對成交之證券帳戶除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1筆,智凱公司大眾松江1筆是現金委託賣出,其餘均是融資委託賣出,委託買進之證券帳戶有一銀永和、大眾松江、台証泰順、致和台北、富邦新店、康和等證券帳戶,相對成交之證券帳戶中元瑞公司台証泰順(4筆)、智凱公司台証泰順(5筆)是融資委託買進,其餘皆是現金委託買進一節,此有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可稽(同前本院卷-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頁正面),而當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票確實有融資賣出股票償還融資金之情形,此有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年3月11日一銀證營字第0978031101號函及檢送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融資賣出償還融資金明細、康和證券綜合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13日康證(97)字第103號函送融資賣出償還融資金明細(原審卷㈡第262頁、第263頁、第265頁、第266頁、第268頁、第272頁),審酌前揭交易是委託賣出後再委託買進,委託賣出之價格均為45.25元,分別為同揭賣價、高於揭賣價5檔、7檔、3檔、1檔,顯係基於能獲利之意圖委託賣出,而委託買進之價格均為
45.25元,高於委託買進時揭買價5檔、3檔、1檔,惟除於9時30分48秒及9時30分57秒以高於揭賣價4檔委託買進,其餘均是同揭賣價委託買進,顯係為確保能委託買進成交,足徵被告林爭輝係因融資到期而委託賣出股票,惟為繼續持有始於融資到期委託賣出同日或其後又再買進,及因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之資金運用考量而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或之後買回。再參以本營業日林爭輝證券帳戶、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10時32分06秒全部交易撮合成交止(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6頁反面、第47頁正面),全部投資人成交之總股數為12,194,000股,之後被告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即未再委託買進、賣出,至13時30分1秒收盤止成交之總股股數為1,388,000股(13,582,000股-12,194,000股),成交股價亦逐漸上漲為45.30元、45.50元、45.60元、45.65元、45.75元後,又逐漸跌為45.70元、45.65元、45.60元、45.55元、45.50元、44.45元、45.40元、45.35元,接著於前揭價格間漲跌互見,於13時22分08秒起至13時30分1秒收盤止價格分別為45.25元、45.35元、45.30元、45.25元各情,此亦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107頁正面至第111頁反面)可稽,可知其他投資人並未因被告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當日委託賣出、買進之股票數量較多而受影響,其他投資人委託買進、賣出之股數遠少於前階段之交易股數,且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之全部交易成交後,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漲跌是後續其他投資人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影響價格之漲跌。從而,被告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後再於同一日買回,難認係基於造成集中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
③95年4月20日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⒈12時54分54
秒元瑞公司證券帳戶以高於揭示成交價5檔5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股票價格由49.75元上漲為50元,上漲5檔;⒉12時59分34秒元瑞公司證券帳戶以高於揭示成交價5檔50元委託買進60千股,股票價格由49.75元上漲為50元,上漲5檔(同前他字卷第19頁),以高價委託買進,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5檔2次。查,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除述12時54分54秒、12時59分34秒以高於揭買價5檔委託買進100千股、60千股外,另於9時03分10秒、9時03分52秒、9時13分21秒、10時03分06秒、12時43分36秒、12時43分39秒、12時44分25秒、12時45分11秒、12時49秒12秒以同揭買價、高於揭買價1檔、低於揭買價2檔、1檔之價格委託買進,其中低於揭買價1檔、2檔委託買進之交易,後均取消,同揭買價部分則均未成交,高於揭買價2檔委託買進部分皆成交,高於揭買價1檔,部分成交,部分未成交,嗣於12時55分01秒、13時05分31秒、13時05分38秒、13時06分51秒、13時07分秒以同揭買價、高於揭買價1檔、低於揭買價14檔、12檔、高於揭買價4檔、低於揭買價6檔委託買進,僅高於揭買價4檔委託買進部分均成交,其餘均未成交,由此可知,元瑞公司於本營業日委託買進股票並無連續以高於揭買價委託買進之情,參以上述以高於揭買價委託買進之價格,除9時03分52秒、12時54分54秒、12時59分34秒委託買進之價格高於揭賣價2檔、2檔、4檔,其餘皆同揭賣價,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可稽(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6頁反面、第50頁正面至第51頁正面),顯係為確保能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張數而參考揭賣價委託買進;另12時54分54秒、12時59分34秒這兩次委託買進,該二次交易股票價格雖有由49.75元上漲為50元,惟之後其他投資人進場交易,股票價格雖繼續漲為50.10元,旋即下跌為49.90元、49.80元後,又上漲為50元、50.20元,接著於50元,50.10元互見後,又於50元、49.95元、49.90元、49.80元、49.75元漲跌互見,最終收盤價為49.90元,此亦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148頁正反面)可稽,而此為其他投資人委託買進、賣出股票影響股票價格之漲跌,是知前揭2筆雖致成交價片時上漲,惟無繼續之單買,一時上漲之價格隨即變動,並不具特殊意義,尚難認係基於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④95年4月27日之交易,前揭被告林爭輝證券帳戶、元瑞
公司證券帳戶、智凱公司證帳戶自9時46分58秒起至10時22分13秒止,分別以高於揭賣價13檔、同揭賣價、高於揭賣價5檔、6檔、7檔、5檔價格委託賣出10張、93張、83張、400張、135張、499張、54張、400張、400張、135張、366張、400張、130張、499張、400張、31張、245張、499張、146張、499張、400張、4張、130張、499張、31張、400張、245張、325張、400張、130張、499張、127張,除9時46分58秒以高於揭賣價13檔委託賣出10張,未成交,10時11分17秒、10時15分21秒委託賣出部分以55.80元成交外,其餘各筆委託賣出部分均以56.30元成交;自10時27分48秒起至12時16分54秒止以高於揭買價5檔、1檔、2檔、低於揭買價5檔、8檔、6檔、4檔、3檔、同揭買價委託買進,400張、100張、444張、444張、400張、130張、400張、300張、444張、200張、444、400張、130張、100張、444張、300張、400張、130張、30張、444張、25張、444張、400張、60張、100張、100張、100張、100張、44張、86張、86張、86張、30張、44張、100張、100張、100張、100張、70張、6張,除10時29分28秒、12時05分29秒、12時05分34秒、12時05分37秒、12時09分02秒、12時09分06秒、12時09分45秒、12時10分02秒委託買進部分嗣後均取消,10時27分48秒至10時41分57秒各筆委託買進部分均以56.30元成交,12時10分17秒至12時16分54秒各筆委託買進部分,以55.20元成交6筆,以55.10元成交2筆;而當日交易市場投資人委買進總股數26,730,000股,共3,280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股數7,201,000股,共48筆,投資人委託賣出總股數28,375,000股,共3,214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賣出股數8,614,000股,共32筆,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相對成交4,480,000股,相對成交股數佔當日百分比17.10%,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1頁反面至第53頁反面至第56頁反面)、前揭相對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4頁正面)可稽;雖分析意見書指出:⒈前述相對成交已有造成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同前他字卷第27頁、第28頁、第36頁、第39頁);⒉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10時27分48秒、10時27分55秒,以高於揭示成交價5檔56.30元委託買進400千股、100千股,均以56.30元成交,股票價格由55.80元上漲至56.30元,以高價委託買進,影響盤中成交價5檔1次(同前他字卷第19頁)。惟查,⒈本交易日被告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賣出
南港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有一銀永和、大眾松江、致和台北、台証泰順、康和、富邦新店等證券帳戶,相對成交之證券帳戶除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3筆為現金委託賣出,其餘均是融資委託賣出,委託買進之證券帳戶有一銀永和、台証泰順、富邦新店、康和、大眾松江、致和台北等證券帳戶,而相對成交證券帳戶中元瑞公司台証泰順(3筆)、智凱公司台証泰順(3筆)、元瑞公司富邦新店(4筆)、智凱公司富邦新店(2筆)、林爭輝大眾松江(4)筆是融資委託買進,其餘皆是現金委託買進一節,此有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可稽(同前本院卷-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頁正反面),而當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票確實有融資賣出股票償還融資金之情形,此有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年3月11日一銀證營字第0978031101號函及檢送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融資賣出償還融資金明細(原審卷㈡第262頁、第263頁、第265頁),審酌前揭交易是委託賣出後再委託買進,委託賣出之價格分別為同揭賣價、高於揭賣價5檔、6檔、7檔、5檔,除2筆為55.80元,其餘均為56.30元,顯係基於能獲利之意圖委託賣出;而委託買進之價格前期為56.30元,之後則為
55.20元6筆、55.10元3筆,分別為高於揭買價5檔、1檔、2檔、低於揭買價5檔、8檔、6檔、4檔、3檔、同揭買價,於10時27分48秒至10時41分57秒止委託買進之價格均為56.30元,其中3筆高於揭賣價4檔、1檔,其餘均同揭賣價,顯係為確保能委託買進成交,又自12時10分17秒起至12時16分54秒止委託買進之價格低於揭買價5檔、8檔、6檔、4檔、3檔、同揭買價,足徵被告林爭輝係因融資到期而委託賣出股票,惟為繼續持有始於同日因融資到期委託賣出後,又再買進,及因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之資金運用考量而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買回。從而,被告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後再於同一日買回,難認係基於造成集中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
⒉元瑞公司一銀永和證券帳戶雖於10時27分48秒、10時
27分55秒以高於揭買價5檔56.30元委託買進400張、100張,並均以56.30元成交,該2筆交易之成交價高於前盤成交價55.80元,上漲5檔,且10時27分48秒起至10時41分57秒止各筆委託價格均為56.30元,並均以56.30元成交,均詳如前述;惟被告林爭輝一銀永和證券帳戶於10時41分57秒以56.3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南港公司股票,並於10時42分11秒以56.30元成交後,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及被告林爭輝證券帳戶於12時11分01秒始又開始委託買進,且價格均為低於揭買價之55.20元、55.10元,又南港公司股票價格於10時42分11秒以後之成交價初由56.30元逐漸上漲為56.50元、56.70元、56.80元、56.90元、57元、57.20元後,則開始下跌於57.10元、57元、56.80元、56.60元、56.30元、56.40元、56.50元、56.70元、56.30元漲跌互見,11時22分59秒起成交價下跌為56.20元、56元、55.90元、55.80元、55.70元、55.60元、55.60元、55.10元,雖又逐漸上漲為55.20元、55.30元、55.40元、55.50元、55.60元、55.70元、55.80元、55.90元、56元、56.20元、56.10元,11時58分51秒起再次逐漸下跌為55.90元、55.80元、55.70元、
55.60元、55.50元、55.40元、55.30元、55.20元、
55.10元、55元、54.80元、54.90元,其間並漲跌互見,更自13時09分14秒起繼續下跌為54.90元、54.80元、54.60元、54.30元、53.80元、53.90元、54.10元、54元、53.80元、52.50元、53.80元、53.70元、
52.80元、53.60元、53.10元,收盤價為53.10元,此亦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19頁正面至第22頁反面)可稽,是知前揭2筆雖致成交價片時上漲,惟未繼續拉高價格下單,一時上漲之價格隨即變動,並不具特殊意義,尚難認係基於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⑤95年5月2日之交易,前揭被告林爭輝證券帳戶、元瑞公
司證券帳戶、智凱公司證帳戶自9時16分20秒起至9時36分14秒止,分別以高於揭賣價8檔、同揭賣價、高於揭7檔7檔、6檔、5檔、2檔價格委託賣出10張、95張、195張、400張、130張、499張、444張、1張、444張、240張、400張、130張、400張、100張、130張、444張、450張、400張、130張、325張、130張、400張、444張、400張、130張、444張、444張,除9時27分25秒、9時30分11秒委託賣出部分後均取消,其餘均成交,成交價格除57.80元1筆、56.70元1筆,其餘均為57.50元;又自9時47分20秒起至10時06分03秒止,分別以高於揭買價1檔、4檔、5檔、4檔、3檔、2檔、1檔之價格委託買進50張、100張、400張、126張、499張、1張、400張、120張、430張、210張、400張、120張、160張、430張、400張、120張、400張、120張、430張、325張、400張、120張、430張、430張,以56.70元、57分各成交1筆,其餘均以57.50元成交;而當日交易市場投資人委買進總股數21,499,000股,共2,458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股數6,621,000股,共24筆,投資人委託賣出總股數19,569,000股,共1,964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委託賣出股數7,215,000股,共29筆,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相對成交5,268,000股,相對成交股數占當日百分比
26.93%,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1頁反面至第57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前揭相對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4頁反面)可稽;雖分析意見書指出:⒈前述相對成交已有造成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同前他字卷第29頁、第36頁、第37頁、第39頁);⒉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48分03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57元委託買進100千股,成交價由56.70元漲至57元,於9時49分22秒、9時49分37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5檔57.50元合計委託買進526千股,成交價由57元漲至57.50元,於9時51分53秒、9時52分01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57.10元合計委託買進520千股,成交價由57.10元漲至57.50元,於9時53分23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57.20元委託買進430千股,成交價由57.20元漲至57.50元,以高價委託買進,影響盤中成交價3檔2次、4檔1次、5檔1次(同前他字卷第19頁、第20頁)。惟查,⒈本交易日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賣出南港
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有寶來樹林、一銀永和、台証泰順、康和、大眾松江、富邦新店、致和台北等證券帳戶,相對成交之證券帳戶均是融資委託賣出,又委託買進之證券帳戶有一銀永和、台証泰順、康和、富邦新店、大眾松江、致和台北等證券帳戶,相對成交之證券帳戶中元瑞公司台証泰順(2筆)、元瑞公司富邦新店(4筆)、元瑞公司一銀中和(3筆)、智凱公司大眾松江(2筆)、智凱公司台証泰順(4筆)、智凱公司富邦新店(2筆)、林爭輝大眾松江(1筆)是融資委託買進,其餘皆是現金委託買進一節,此有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可稽(同前本院卷-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頁反面),而當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票確實有融資賣出股票償還融資金之情形,此有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19日環營字第20號函及檢送融資賣出償還融資金之明細、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年3月11日一銀證營字第0978031101號函及檢送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融資賣出償還融資金明細(原審卷㈡第256頁、第257頁、第262頁、第263頁、第265頁),審酌前揭交易是委託賣出後再委託買進,委託賣出之價格分別為高於揭賣價8檔、同揭賣價、高於揭7檔7檔、6檔、5檔、2檔價格委託賣出,57.80元1筆、56.70元1筆,其餘均為57.50元,顯係基於能獲利之意圖委託賣出;而委託買進之價格分別為高於揭買價1檔、4檔、5檔、4檔、3檔、2檔、1檔,除9時47分20秒、9時48分03秒委託買進之價格分別為56.70元、57元,同揭賣價、高於揭賣價3檔,其餘均為57.50元,其中11筆為同揭賣,高於揭賣價1檔有6筆,高於揭賣價2檔1筆,高於揭賣價3檔2筆高於揭賣價4檔2筆,顯係為確保能委託買進成交,足徵被告林爭輝係因融資到期而委託賣出股票,惟為繼續持有始於同日因融資到期委託賣出後,又再買進,及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之資金運用考量而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或之後買回。再參以於10時12分33秒全部交易撮合成交止(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58頁反面)全部投資人成交之總股數為19,489,000股,之後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即未再委託買進、賣出,至13時30分14秒收盤止成交之股數為4,765,000股(19,489,000股-14,724,000股),且於10時12分33秒起成交股價於57.50元、57.40元漲跌互見,於10時28分25秒起則逐漸上漲於57.60元、57.70元、
57.80元間漲跌互見,於13時14分39秒下跌至57.50元後,又上漲為57.70元、57.80元,收盤價為57.80元各情,此亦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29頁反面至第32頁反面)可稽,可知其他投資人並未因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當日前揭時段委託賣出、買進之股票數量較多而受影響,其他投資人委託買進、賣出之股數遠少於前階段之交易股數,且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之全部交易成後,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漲跌是後續其他投資人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影響價格之漲跌。從而,被告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買回,難認係基於造成集中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
⒉前揭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分別於9時48分03秒、9時49分
22秒、9時49分37秒、9時51分53秒、9時53分23秒以高於揭買價4檔、5檔、5檔、4檔、3檔之價格57元、
57.50元委託買進,成交價高於前盤成交價3檔、5檔、4檔、3檔,分別為57元、57.50元、57.50元、57.50元、57.50元,均詳如前述;惟9時49分22秒、9時49分37秒、9時51分53秒、9時53分23秒以57.50元委託買進,成交價均由57元、57.10元、57.20元上漲為
57.50元,惟旋下跌為57.40元、57元、57.10元、57.30元,其他投資人進場交易後,成交價又上漲為57.50元,而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10時12分33秒全部交易撮合成交後,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及林爭輝證券帳戶均未再委託買進、賣出,之後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亦逐上漲並於57.40元、57.50元、57.60元、57.70元、57.80元間漲跌互見,於13時14分39秒下跌為57.50元後,又上漲為57.70元、57.80元,收盤價為57.80元各情,此亦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29頁反面至第32頁反面)可稽,而此為其他投資人委託買進、賣出股票影響股票價格之漲跌。可知分析意見書所指之前揭5筆委託買進雖致成交價片時上漲,惟隨即變動下跌,因未繼續追高價格委託買進,自難認係基於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⑥95年5月4日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⒈智凱公司證券
帳戶於9時34分32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59元委託買進200千股,成交價由58.60元漲至59元;⒉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37分09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59.50元委託買進200千股,成交價由59.20元漲至59.50元(同前他字卷第20頁)。查,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除前述9時34分32秒、9時37分09秒以高於揭買價4檔委託買進200千股、200千股外,另於9時17分05秒、9時29分31秒、10時01分22秒、10時01分32秒、10時02分47秒、10時02分53秒以高於揭買價2檔、1檔、同揭買價、高於揭買價2檔、1檔委託買進,其中同揭買價委託買進,均未成交,高於揭買價1檔58.90元、59元委託買進50張、50張,以58.90元成交25張,以59元成交21張,而前述委託買進之價格,同揭賣價有3筆,高於揭賣價1檔有2筆,高於揭賣價3檔有2筆,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可稽(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60頁反面),顯係為確保能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張數而參考揭賣價委託買進;另9時34分32秒、9時37分09秒這兩次委託買進,該二次交易股票價格雖有由58.60元漲至59元、59.20元漲至59.50元,惟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是以同揭買價、高於揭買價1檔、2檔之價格委託買進,且之後其他投資人進場交易,股票價格雖繼續漲為59.60元、59.80元後,即下跌為59.60元、
59.50元、59.40元、59元、59.20元、59.10元、59元、
58.70元、58.50元、58.60元,之後又開始逐漸上漲為
58.70元、58.90元、59元、59.10元、59.20元、59.30元、59.40元、59.50元、59.60元、59.70元、59.80元、60元、60.10元、60.20元、60.30元,又再次下跌為60元、59.70元、59.60元、59.50元、59.40元後,繼續上漲,由59.50元逐漸上漲至61.70元,雖又下跌至59.90元,於12時9分37秒起13時30分15秒收盤止,價格均維持在60元以上,收盤價為60.90元,此亦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39頁正面至第44頁正面)可稽,而此為其他投資人委託買進、賣出股票影響股票價格之漲跌;是知分析意見書所指前揭2筆雖致成交價片時上漲,惟之後之委託買進均係以同揭買價或高於揭買價1檔、2檔委託買進4筆,價格分別是58.80元、58.90元、59.10元、59元,張數共400張,而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10,780,518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5月之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8頁),本營業日委託買進成交之股數占總成交股數6.641%(四捨五入),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之張數亦非大量,尚難認係基於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⑦95年5月5日之交易,前揭智凱公司、元瑞公司、林爭輝
證券帳戶於8時50分56秒、9時15分31秒止,以同揭賣價、高於揭賣價9檔之價格64.50元委託買進480張、228張,均以64.50元成交,及於9時24分09秒、9時24分29秒,於9時24分34秒至9時27分51秒以高於揭賣價6檔、7檔、8檔、9檔之價格65.10元委託賣出5張、400張、120張、430張、430張、400張、120張、430張、400張、120張、325張,均以65.10元成交,接著於9時22分14秒、9時23分12秒、9時24分33秒、9時44分57秒至9時50分09秒、12時54分20秒至13時16分46秒,以高於揭買價2檔、5檔、8檔、4檔、3檔、同揭買價、高於揭買價1檔、2檔之價格63.50元(5筆)、63.10(2筆)、65.10元(4筆)、63.70元(2筆)、63.80元(1筆)、64元(2筆)元委託買進499張、400張、101張、400張、60張、400張、60張、100張、422張、300張、200張、190張、10張、300張、100張、100張,除9時22分14秒、9時23分12秒、9時24分34秒、9時44分57秒、9時45分05秒委託買進部分均取消,13時08分29秒委託買進部分取消10張,其餘分別以63.10元成交2筆,以65.10元成交4筆,以
63.70元成交2筆,以63.80元成交1筆,以64元成交2筆,以63.50元成交2筆,而當日交易市場投資人委託買進總股數23,686,000股,共3,748筆,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股數2,026,000股,共23筆,投資人委託賣出總股數22,209,000股,共3,528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數3,893,000股,共14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相對成交649,000股,相對成交股數占當日百分比2.98%,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61頁正面至第63頁正面)、前揭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5頁正面)可稽;雖分析意見書指出:⒈前述相對成交已有造成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同前他字卷第29頁、第30頁、第37頁、第39頁);⒉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45分45秒、9時45分59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65.10元分別委託買進400千股、60千股,成交價由64.80元上漲至65.10元,於9時48分44秒、9時50分09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1檔之價格65.1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422千股,成交價由64.80元上漲至
65.10元,以高價委託買進,影響盤中成交價3檔2次(同前他字卷第21頁)。惟查,⒈本交易日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賣出南港
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有大眾松江、台証泰順、一銀永和、富邦新店、致和台北、康和等證券帳戶,其中相對成交之智凱公司富邦新店、致和台北及台証泰順證券帳戶均是融資委託賣出,委託買進之證券帳戶有台証泰順、富邦新店、致和台北、大眾松江等證券帳戶,其中相對成交之智凱公司台証泰順、富邦新店亦均是融資委託買進,此有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可稽(同前本院卷-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頁反面);又本營業日前揭交易是委託賣出後再委託買進,委託賣出之價格分別為同揭賣價、高於揭賣價9檔、6檔、7檔、8檔之價格委託賣出,以64.50元成交2筆,以65.10元成交11筆,顯係基於能獲利之意圖委託賣出;而委託買進之價格分別為高於揭買價2檔、5檔、8檔、4檔、3檔、同揭買價、高於揭買價1檔、2檔之價格,以65.10元成交4筆,以63.70元成交1筆,以63.80元成交1筆,以64元成交2筆,以
63.50元成交2筆,其中高於揭買價部分,分別高於揭賣價3檔、1檔或同揭賣價,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可稽(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61頁正面至第63頁正面),顯係為確保能委託買進成交,且除其中3筆委託買進成交之價格同委託賣出成交之價格65.10元,其餘委託買進成交之價格皆低於委託賣出成交之價格,由此益見是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之資金運用考量而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買回。再參以本營業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相對成交649,000股,相對成交股數當占日百分比2.98%,相對成交之筆數及成交數量非屬鉅量,尚難認已造成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
從而,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買回,難認係基於造成集中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
⒉前揭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分別於9時45分45秒、9時45分
59秒、9時48分44秒、9時50分09秒以高於揭買價3檔、1檔之價格65.10委託買進,均以65.10元成交,成交價高於前盤成交價3檔、1檔,均詳如前述;惟智凱公司台証泰順、富邦新店證券帳戶前揭委託買進之價格56.10元,高於揭賣價3檔、1檔,於9時50分35分全部成交後,南港公司之成交價格雖上漲為65.10元,於11時5分55秒下跌為64元,又逐漸上漲於64.20元、
64.40元、64.50元、64.90元、64.80元、64.30元、
64.70元、65元、65.10元間漲跌互見,接著於12時16分42秒起則逐漸下跌為65元、64.90元、64.80元、64.70元、64.60元、64.50元、64.30元、64.20元、64.10元、64元、63.80元、63.90元、63.70元、63.50元、63.60元、63.10元後,又逐漸上漲於63.50元、
63.20元、63.40元、63.70元、64元、64.10元間漲跌互見,最後收盤價為64.20元,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62頁正反面)、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45頁正面至第49頁正面)可稽,可知分析意見書所指之前揭4筆委託買進雖致成交價片時上漲,惟一時上漲之價格隨即變動,不具特殊意義;並由林爭輝證券帳戶於13時08分29秒才又開始委託買進,委託買進之價格分別為高於揭買價1檔、低於揭買價2檔及同揭買價,已如前述,可知無拉高價格繼續下單之情形,自難認前揭4筆委託買進之行為,係基於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⑧95年5月8日之交易,前揭元瑞公司證券帳戶自9時05分
08秒起至9時08分21秒,以高於揭賣價1檔、7檔、11檔、10檔之價格66.20元(1筆)、66.80元(17筆)委託賣出18筆,除9時05分08秒、9時06分19秒、9時06分23秒以66.20元66.80元委託賣出95張、430張、400張均成交,其餘皆取消交易,接著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08分40秒至9時15分38秒以高於揭賣價11檔、7檔、4檔、3檔、1檔、同揭賣價66.80元(4筆)、
66.50元(14筆)委託賣出107張、393張、390張、400張、120張、400張、120張、400張、121張、405張、300張、400張、60張、400張、120張、400張、122張,分別以66.80元(4筆)、66.50元(14筆)成交;而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自9時16分15秒起至9時33分56秒止,分別以高於揭買價1檔、3檔、2檔、4檔或6檔之價格66.50元(8筆)、66.80元(7筆)委託買進480張、400張、50張、450張、450張、450張、300張、300張、300張、300張、300張、74張、100張、130張、100張,均成交;當日交易市場投資人委託買進總股數18,293,481股,共3,045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買進股數4,184,000股,共17筆,投資人委託賣出總股數18,389,000股,共3,355筆,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賣出股數6,013,000股,共49筆,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相對成交3,274,000股,相對成交股數占當日百分比19.18%,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1頁反面至第63頁反面至第65頁反面)、前揭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7頁反面)可稽;雖分析意見書指出:⒈前述相對成交已有造成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同前他字卷第30頁、第31頁、第37頁、第39頁);⒉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26分20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66.80元委託買進300千股,成交價由66.40元上漲至66.70元,於9時29分12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66.80元委託買進300千股,成交價由66.50元漲至66.80元,以高價委託買進,影響盤中成交價3檔2次(同前他字卷第21頁)。惟查,⒈本交易日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賣出南港
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有康和、致和台北、大眾松江、一銀永和、台証泰順、富邦新店等證券帳戶,其中相對成交之元瑞公司一銀永和、台証泰順、康和、富邦新店、致和台北、大眾松江證券帳戶、智凱公司一銀永和、康和、富邦新店證券帳戶、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均是融資委託賣出,委託買進之證券帳戶有一銀永和、台証泰順、康和、富邦新店、大眾松江、致和台北等證券帳戶,其中相對成交之元瑞公司台証泰順(2筆)、康和(3筆)、富邦新店(2筆)證券帳戶、智凱公司康和(3筆)、富邦新店(2筆)證券帳戶亦均是融資委託買進,其餘為現金委託買進,此有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可稽(同前本院卷-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頁反面、第2頁正面);而本營業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票確實有融資賣出股票償還融資金之情形,此有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19日環營字第20號函及檢送融資賣出償還融資金之明細、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年3月11日一銀證營字第0978031101號函及檢送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融資賣出償還融資金明細(原審卷㈡第256頁、第257頁、第262頁、第263頁、第265頁);且前揭交易是委託賣出後再委託買進,委託賣出之價格分別為高於揭賣價1檔66.20元及高於揭賣價7檔、11檔、10檔之價格66.80元,顯係基於能獲利之意圖委託賣出,而委託買進之價格分別高於揭買價1檔、3檔、2檔、4檔或6檔,66.50元(8筆)、66.80元(7筆),惟同揭賣有9筆、高於揭賣價2檔有3筆,高於揭賣1檔有1筆,且同前盤成交價或高於前盤成交價1檔,並為所揭示之賣出價5檔範圍內,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63頁反面至第65頁反面)、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49頁反面至第50正面)可稽,顯係為確保能委託買進成交,足徵被告林爭輝係因融資到期而委託賣出股票,惟為繼續持有始於同日因融資到期委託賣出後,又再買進,及因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之資金運用考量而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或之後買回。再參以於9時33分36秒全部交易撮合成交止(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65頁正反面)全部投資人成交之總股數為10,887,000股,而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成交3,274,000股,其他投資人成交之股數為7,613,000股(10,887,000股-3,274,000股),之後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即未再委託買進、賣出,至13時30分14秒收盤止成交股數為6,089,000股(16,976,000股-10,887,000股),成交價亦上漲為66.90元、67元、67.50元、67.30元、67.20元、67.10元、67元、66.90元、66.80元,9時43分25秒起則逐漸下跌跌至65.50元後,又逐漸上漲於66元、65.80元、65.90元、65.70元、66.10元、66.20元、66.30元、66.40元、66.50元、66.70元、66.80元間漲跌互見,13時22分37秒起價格又繼續上漲為67元、67.30元,13時30分14秒盤時價格為
67.30元各情,此亦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49頁正面至第55頁正面)可稽,可知其他投資人並未因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當日該時段委託賣出、買進股票數量較多而受影響,之後其他投資人委託買進、賣出之股數少於前階段之交易股數,且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之全部交易成交後,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漲跌是後續其他投資人之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影響價格之漲跌。從而,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買回,難認係基於造成集中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
⒉前揭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分別於9時26分20秒、9時29分
12秒以高於揭買價4檔、3檔之價格66.80元委託買進,均以66.80元成交,高於前盤成交價3檔,均詳如前述;惟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9時34分17秒委託買進、賣出全部交易撮合成交後即未再委託賣出、買進,股票交易價格雖上漲於66.90元、67元、67.50元、67.30元、67.20元、67.10元、67元、66.90元、66.80元間漲跌互見,於9時43分25秒起則開始下跌由66.90元逐漸跌至65.50元後,又逐漸上漲於66元、65.80元、65.90元、65.70元、
66.10元、66.20元、66.30元、66.40元、66.50元、
66.70元、66.80元間漲跌互見,13時22分37秒起價格又繼續上漲為67元、67.30元,13時30分14秒盤時價格為67.30元各情,此亦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49頁正面至第55頁正面)可稽,可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買進全部交易撮合成交後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漲跌是後續其他投資資人之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影響價格之漲跌。由於分析意見書所指之前揭2筆委託買進雖致成交價片時上漲,惟一時上漲之價格隨即變動,且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無拉高價格繼續下單之情形,自難認分析意見書所指認前揭2筆委託買進之行為,係基於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⑨95年5月10日之交易,前揭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
戶自9時13分43秒起至9時19分03秒止,以高於揭賣價1檔、2檔、7檔、8檔、10檔、11檔之價格72元、72.50元委託賣出,後均取消,接著於9時23分28秒起至9時27分33秒止,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賣價1檔71.60元及以高於揭賣價6檔、7檔、8檔、9檔之價格
72.10元委託賣出234張、450張、480張、300張、400張、400張、200張、400張、400張、200張、216張、200張、250張、499張、499張、300張、200張、499張、400張、303張、450張、400張、300張、374張、300張、300張,均以委賣價格成交;於9時38分41秒起至9時56分37秒止,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4檔、3檔、1檔、2檔之價格72.10元委託買進410張、410張、410張、400張、10張、410張、340張、410張、340張、340張、340張、340張、410張、340張,均以委買價格成交;而當日交易市場投資人委託買進總股數25,793,000股,共4,569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股數4,910,000股,共14筆,投資人委託賣出總股數26,110,000股,共4,023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數8,994,000股,共88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相對成交4,511,000股,相對成交股數占當日百分比
18.08%,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66頁反面至第69頁反面)、前揭相對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5頁反面)可稽;雖分析意見書指出:⒈前述相對成交已有造成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同前他字卷第31頁、第32頁、第37頁、第38頁、第39頁);⒉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40分41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72.10元委託買進410千股,成交價由71.80元上漲至72.10元,於9時49分50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72.10元委託買進340千股,成交價由71.70元上漲至72.10元,以高價委託弱進,影響盤中成交價3檔、4檔各1次(同前他字卷第22頁)。惟查,⒈本交易日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賣出南港
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有台証泰順、一銀永和、富邦新店、大眾松江、康和、致和台北等證券帳戶,其中相對成交之智凱公司一銀永和(2筆)、康和(1筆)、富邦新店(2筆)、元瑞公司一銀永和(1筆)、富邦新店(2筆)證券帳戶是融資委託賣出,其餘均是現金委託賣出,委託買進之證券帳戶有一銀永和、台証泰順、康和、富邦新店、致和台北、大眾松江等證券帳戶,其中相對成交之元瑞公司台証泰順(2筆)、富邦新店(1筆)、智凱公司富邦新店(2筆)、台証泰順(3筆)、林爭輝一銀永和(2筆)證券帳戶是融資委託買進,其餘證券帳戶為現金買進,此有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可稽(同前本院卷-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2頁正面);又本營業日前揭交易是委託賣出後再委託買進,委託賣出之價格分別為高於揭賣價1檔、6檔、7檔、8檔、9檔,以71.60元成交1筆,其餘均以72.10成交,顯係基於能獲利之意圖委託賣出;而委託買進之價格為高於揭買價4檔、3檔、1檔、2檔,均以72.10元成交,前揭委買價格除4筆分別高於揭賣價2檔、1檔,其餘皆同賣價,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可稽(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61頁正面至第63頁正面),顯係為確保能委託買進成交,足徵被告林爭輝係因融資到期而委託賣出股票,惟為繼續持有始於同日因融資到期委託賣出後,又再買進,及因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之資金運用考量而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或之後買回。從而,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後再於同一日買回,難認係基於造成集中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
⒉前揭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分別於9時40分41秒、9時49分
50秒以高於揭買價3檔、4檔之價72.10元委託買進,均以72.10元成交,成交價高於前盤成交價3檔、4檔,均詳如前述;查,前揭2筆委託買進之成交價雖分別由前盤之71.80元上漲為72.10元、71.70元上漲為為72.10元,惟成交後接著成交價即下跌至71.70元、
71.80元,而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9時59分41秒委託買進、賣出全部交易撮合成交後即未再委託賣出、買進,股票交易價格雖逐漸上漲為72.60元、72.70元、72.80元、73元,接著逐漸下跌於72.90元、72.80元、72.60元、72.50元、
72.40元、72.30元、72.20元、72.10元、72元、71.90元、71.80元、71.70元、71.60元、71.50元、71.40元、71.30元、71.20元、71.10元、71元、70.90元間漲跌互見,於12時25分02秒起又繼續由70.80元逐漸下跌至68.30元,接著由68.40元逐漸上漲至70.90元收盤,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可稽(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66頁反面至第69頁反面)、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61頁反面至第66頁反面)可稽,可知分析意見書所指之前揭2筆委託買進雖致成交價片時上漲,惟一時上漲之價格隨即變動,不具特殊意義;並由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無拉高價格繼續下單之情形,自難認前揭2筆委託買進之行為,係基於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⑩95年5月11日之交易,前揭元瑞公司證券帳戶自9時20分
56秒起至10時34分05秒起,以低於揭買價5檔、2檔、3檔、7檔、4檔、1檔、同揭買價、同揭賣價(委託時無揭買價)、高於揭買價7檔、4檔、1檔之價格委託買進150張、150張、200張、100張、100張、151張、100張、150張、200張、100張、100張、118張、200張、200張、200張、118張、200張、100張、100張、100張、100張、200張、200張、100張,嗣9時32分28秒委託買進200張部分取消151張,9時59分06秒委託買進151張部分取消118張,及於9時40分06秒、9時40分11秒、10時08分03秒、10時14分40秒委託買進100張、100張、200張、118張均取消,其餘皆成交;而當日交易市場投資人委買進總股數11,027,000股,共2,647筆,被告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股數2,150,000股,共27筆,投資人委託賣出總股數10,921,000股,共2,547筆,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數0股,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70頁反面至第71頁正面)、分析意見書(同前他字卷第32頁、第33頁)可稽;雖分析意見書指出:⒈本營業日成交股數為9,278,246股,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與江秀慧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票有相對成交25,000股,相對成交股數當占日百分比0.26%,已有造成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同前他字卷第32頁、第33頁、第38頁、第39頁);⒉林爭輝證券帳戶於10時01分27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7檔委託買進100千股,成交價由67.30元上漲至68元,以高價委託買進,影響盤中成交價7檔1次(同前他字卷第22頁)。惟查,⒈江秀慧申請開立之建華忠孝證券帳戶是江秀慧本人使
用,其以網路下單買賣南港公司股票,其不認識被告林爭輝,未曾與被告林爭輝就南港公司股票買賣有任何交涉、協議,業經認定如前,是江秀慧之建華忠孝證券帳戶非被告林爭輝於本件查核期間使用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因此江秀慧華建忠孝證券帳戶賣出南港公司股票,於密接時間與被告林爭輝之證券帳戶委託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因電腦撮合成交,不構成相對成交。而且相對成交之南港公司股票股數占當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成交股數0.26%,比例甚微,尚難造成集中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
⒉被告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除於10時01分27秒以高
於揭買價7檔委託買進100張外,另於9時20分56秒、9時21分11秒、9時32分28秒、9時40分06秒、9時40分11秒、9時59分06秒、10時06分02秒、10時08分03秒、10時12分26秒、10時12分33秒、10時14分40秒、10時15分24秒、10時20分14秒、10時34分05秒、11時39分19秒、12時20分12秒、12時26分47秒、12時56分28秒、12時56分33秒、13時20分15秒,分別以低於揭買價5檔、2檔、同揭賣價(無揭買價)、低於揭買價3檔、2檔、同揭買價、高於揭買價4檔、低於揭買價7檔、同揭買價、高於揭買價4檔、低於揭買價4檔、2檔、2檔、1檔、2檔、1檔、同揭買價、同揭買價、高於揭買價1檔、同揭買價委託買進,無連續高價委託買進之情形,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可稽(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70頁正面至第71頁正面),而前揭以高於揭買價委託買進之價格,分別高於揭賣價3檔、1檔、同揭賣價(2筆)、低於揭賣價1檔,顯係為確保能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張數而參考揭賣價委託買進;另10時01分27秒以高於揭買價7檔68元委託買進100張,於10時01分44分以68元撮合成交91張,於10時02分09秒以67.30元撮合成交9張,成交股價雖有上漲為68元,隨即有跌為67.30元,之後10時06分02秒雖以高於揭買價4檔68元委託買進,成交價為68元,高於前盤成交價67.90元檔,惟之後又跌為67.90元、67.50元,此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68頁正面)可稽,是知分析意見書所指該筆交易雖致成交價片時上漲,惟一時上漲之價格隨即變動,並不具特殊之意義,參以之後委託買進之價格幾乎皆同揭買價或低於揭買價4檔、2檔、1檔委託買進,無拉高價格繼續下單之情形,自難認該委託買進之行為,係基於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⑪95年5月12日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林爭輝大眾松
江證券帳戶於9時08分13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5檔
68.3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成交價由67.80元上漲至68.30元,有高價委託買進,影響盤中成交價5檔1次。惟查,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9時3分14秒以低於揭買價7檔委託買進200張,9時07分03秒取消下單,於9時06分51秒以同揭買價67.60元委託買進200張,均以67.60元成交,於9時8分13秒以高於揭買價7檔68.30元委託買進100張,均以68.30元成交,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可稽(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70頁正面至第71頁反面);而本營業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5,945,106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公司股票95年5月之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8頁),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委託買進成交之股數占總成交股數5.046%(四捨五入),雖於9時8分13秒以高於揭買價7檔68.30元委託買進成交,成交價由67.80元上漲至68.30元,之後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即未再委託買進、賣出股票,南港公司股票成交價格亦上漲,於69元、69.10元、69.20元、69.30元、69.40元、69.50元、69.60元、69.70元、69.80元、
69.90元、70元、68.90元間互為漲跌,於12時07分33秒起逐漸由68.90元下跌於68.80元、68.70元、68.60元、
68.50元、68.30元、68.20元、68.10元、68元、67.80元、67.70元、67.60元、67.50元、67.40元互見,13時21分48秒起又由67.90元逐漸上漲為68.10元、68.30元、68.70元、68.80元,收盤價為68.80元,此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72頁反面至第78頁正面)可稽,由林爭輝大眾松江證券帳戶及被告林爭輝所使之證卷帳戶未於股票價格上漲時拉高價格繼續下單之情形,尚難認前揭該筆委託買進之行為,係基於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且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⑫95年5月15日之交易,前揭林爭輝、智凱公司、元瑞公
司證券帳戶自9時19分27秒起至9時29分34秒止,以高於揭賣3檔、8檔、7檔、5檔、6檔之價格72.80元(1筆)、73.30元(10筆)、73.40元(1筆)、73.50元(1筆)委託賣出183張、499張、499張、147張、367張、410張、340張、340張、410張、410張、400張、400張、10張、410張,均以委賣價成交,於9時39分15秒以高於揭賣價4檔73.50元委賣出340張,後取消216張,其餘124張均以73.50元成交,於10時14分48秒至10時17分33秒,以高於揭賣價5檔、6檔、8檔之價格72.80元託賣出340張、410張、340張、340張、216張,後均取消,於10時28分30秒起至10時29分12秒止,以同揭賣價72元委託賣出340張、216張、410張、340張、340張,均以72元成交;於9時35分39秒至9時37分57秒、9時40分13秒至10時08分25秒止,以高於揭買價5檔、3檔、1檔、4檔、2檔、7檔、9檔之價格73.30元(13筆)、735.50元(7筆)、73.40元(3筆)委託買進499張、1張、405張、405張、200張、100張、100張、100張、100張、300張、300張、200張、300張、300張、300張、100張、100張、100張、100張、100張、200張、200張、200張,均以委買價格成交,於10時34分00秒起至10時41分38秒止以高於揭買價7檔、6檔、1檔、5檔、3檔之價格72元委託買進100張、200張、150張、200張、200張、200張、300張、120張,均以委買價格成交;而當日交易市場投資人委託買進總股數21,196,000股,共3,728筆,林爭輝、元瑞公司、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股數6,180,000股,共31筆,投資人委託賣出總股數21,609,000股,共4,021筆,林爭輝、元瑞公司、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數6,606,000股,共32筆,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相對成交4,152,000股,相對成交股數占當日百分比21.30%,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72頁正面至第74頁反面)、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7頁正面)可稽;雖分析意見書指出:⒈前述相對成交已有造成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同前他字卷第33頁、第34頁、第37頁、第38頁、第39頁);⒉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35分39秒、9時35分45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4檔73.30元委託買進2筆合計500千股,成交價由72.90元上漲至73.30元,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36分55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3檔73.30元委託買進405千股,成交價由73元上漲至73.30元,林爭輝證券帳戶於9時41分14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3檔73.30元委託買進405千股,成交價由73元上漲至73.30元,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46分20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7檔73.30元委託買進300千股,成交價由72.60元上漲至73.30元,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47分07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7檔73.30元委託買進300千股,成交價由72.60元上漲至73.30元,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48分06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3檔73.30元委託買進200千股,成交價由73元上漲至73.30元,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52分23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4檔73.40元委託買進300千股,成交價由73元上漲至73.40元,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9時59分48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4檔73.5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成交價由73.10元上漲至73.50元,林爭輝證券帳戶於10時06分01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6檔73.50元委託買進200千股,成交價由72.90元上漲至73.50元,林爭輝證券帳戶於10時07分18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9檔73.50元委託買進200千股,成交價由72.60元上漲至73.50元,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10時34分00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7檔72元委託買進100千股,成交價由71.30元上漲至720元,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10時34分54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7檔72元委託買進200千股,成交價由71.30元上漲至72元,元瑞公司證券帳戶於10時40分08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5檔72元委託買進300千股,成交價由71.50元上漲至72元。惟查,⒈本交易日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委託賣出南港
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有大眾松江、致和台北、一銀永和、台証泰順、康和、富邦新店等證券帳戶,其中相對成交之大眾松江、致和台北、致和台北、一銀永和、台証泰順、康和、富邦新店證券帳戶,除林爭輝大眾松江帳戶(4筆)是現金委託賣出,其餘皆是融資委託賣出;委託買進之證券帳戶有大眾松江、台証泰順、一銀永和、致和台北康和、富邦新店等證券帳戶,其中相對成交之元瑞公司台証泰順(2筆)、林爭輝大眾松江(2筆)、元瑞公司富邦新店(4筆)、智凱公司富邦新店(4筆)、智凱公司致和台北(1筆)證券帳戶亦均是融資委託買進,此有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可稽(同前本院卷-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2頁正反面);而本營業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股票確實有融資賣出股票償還融資金之情形,此有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19日環營字第20號函及檢送融資賣出償還融資金之明細、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年3月11日一銀證營字第0978031101號函及檢送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融資賣出償還融資金明細(原審卷㈡第256頁、第257頁、第262頁、第264頁、第265頁);且前揭交易均是於某區間之價格委託賣出後再委託買進,委託賣出之價格分別為高於揭賣價5檔、6檔、8檔之價格
72.80及同揭賣價72元,顯係基於能獲利之意圖委託賣出,而委託買進之價格分別為高於揭買價5檔、3檔、1檔、4檔、2檔、7檔、9檔之價格73.30元(13筆)、73.50元(7筆)、73.40元(3筆)及高於揭買價7檔6檔、1檔、5檔、3檔之價格72元,惟同揭賣價有6筆、高於揭賣價1檔有4筆,高於揭賣價2檔有6筆,高於揭賣價3檔有1筆,高於揭賣價5檔有3,高於揭賣價6檔有1筆,且同前盤成交價或高於前盤成交價1檔,並為所揭示之賣出價5檔範圍內,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72頁正面至第74頁反面)、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78頁反面至第81頁正面)可稽,顯係為確保能委託買進成交,足徵被告林爭輝係因融資到期而委託賣出股票,惟為繼續持有始於同日因融資到期委託賣出後,又再買進,及因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之資金運用考量而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或之後買回。再參以於10時43分22秒全部交易撮合成交止(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74頁正反面)全部投資人成交之總股數為15,545,000股,而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成交12,788,000股,其他投資人成交之股數為2,757,000股(15,545,000股-12,788,000股),之後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即未再委託買進、賣出,至13時30分14秒收盤止成交之股數為3,901,000股(19,446,000股-15,545,000股),成交價則下跌為71.70元,後上漲為72元,接著即逐漸往下跌,於71.90元、71.80元、71.60元、71.50元、71.40元、71.30元、71.20元、71.10元、71元、
70.90元、70.80元、70.70元、70.60元、70.50元、
70.40元間漲跌互見,於13時13分23秒起雖又逐漸上漲為71元、71.20元、71.30元,接下跌為71.20元、
71.10元、71元、7.80、70.60元後,又上漲為71元,惟又下跌為70.90元、70.50元,13時30分15秒收盤價為70.50元各情,此亦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80頁反面至第84頁正面)可稽,可知其他投資人並未因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當日該時段委託賣出、買進之股票數量較多而受影響,其他投資人委託買進、賣出之股數少於前揭時段之交易股數,且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之全部交易成後,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漲跌是後續其他投資人之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影響價格之漲跌。從而,被告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買回,難認係基於造成集中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
⒉前揭智凱公司、元瑞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於9時35
分39秒、9時35分45秒、9時36分55秒、9時41分14秒、9時46分20秒、9時47分07秒、9時48分06秒、9時52分23秒、9時59分48秒、10時06分01秒、10時07分18秒、10時34分00秒、10時34分54秒、10時40分08秒雖分別以高於當時成交價4檔、3檔、3檔、7檔、7檔、3檔、4檔、4檔、4檔、6檔、9檔、7檔、7檔、7檔、5檔之價格委託買進,成交價亦因而上漲4檔、3檔、7檔7檔、3檔、4檔、4檔、4檔、6檔、9檔、7檔、7檔、7檔、5檔,惟旋即下跌,且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於本營業日10時43分22秒委託買進、賣出全部交易撮合成交後即未再委託賣出、買進,股票交易價格而成交價則下跌為71.70元,後上漲為72元,接著即逐漸往下跌,於71.90元、71.80元、71.60元、71.50元、71.40元、71.30元、71.20元、71.10元、71元、70.90元、70.80元、70.70元、70.60元、
70.50元、70.40元間漲跌互見,於13時13分23秒起雖又逐漸上漲為71元、71.20元、71.30元,接下跌為71.20元、71.10元、71元、7.80、70.60元後,又上漲為71元,惟又下跌為70.90元、70.50元,13時30分15秒收盤價為70.50元各情,此有前揭委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72頁正面至第74頁反面)、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79頁正面至第84頁正面)可稽,可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買進全部交易撮合成交後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漲跌是後續其他投資資人之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影響價格之漲跌。由於分析意見書所指之前揭14筆委託買進雖致成交價片時上漲,惟一時上漲之價格隨即變動,且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無拉高價格繼續下單之情形,自難認分析意見書所指認前揭14筆委託買進之行為,係基於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⑬95年5月18日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林爭輝證券帳
戶於9時00分40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8檔65元委託買進50千股,成交價由62.20元上漲至63元,智凱公司於9時00分51秒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8檔65元委託買進50千股,成交價由62.20元上漲至63元,以高價委託買進,影響盤中成交價8檔1次(同前他字卷第24頁)。惟查,本營業日⒈9時00分40秒林爭輝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65元委託買進50張(揭示買價62.10元),於9時00分57秒以63元均成交,⒉9時00分51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65元委託買進50張(揭示買價62.10元),於9時00分57秒以63元均成交,⒊9時02分49秒智凱公司致和台北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3檔63.10元委託買進200張,於9時03分04秒、9時03分27秒、9時03分52秒以63.10元成交174張,於9時09分40秒以62.70元成交26張,⒋9時05分50秒元瑞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高於揭買價1檔63.40元委託買進50張,於9時05分57秒、9時06分22秒、9時06分45秒、9時07分10秒,以63.40元均成交,9時17分17秒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以低於揭買價5檔62.70元委託買進200張,於9時17分35秒取消,此有前揭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可稽(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76頁正面);而本營業日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總成交股數4,783,230股,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可稽(本院卷㈡第68頁),前揭林爭輝、智凱公司、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成交之股數350,000股,占總成交股數7.312%(四捨五入),張數非屬鉅量;且林爭輝、智凱公司、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前揭委託買進後,成交價雖有62.20元上漲為為63元,惟隨即下跌為62.90元;而智凱公司大眾松江證券帳戶,於9時17分17秒以低於揭買價5檔62.70元委託買進200張,嗣於9時17分35秒取消之後,林爭輝、智凱公司、元瑞公司證券帳戶即未再委託買進、賣出股票,南港公司股票成交價格亦逐漸上漲,並於62.70元、62.80元、62.90元、63元、63.10元、63.20元、63.30元、63.40元、63.50元、63.60元、63.70元、63.80元、63.90元、64元、64.10元、64.20元、64.30元、64.40元、64.50元、64.60元、64.70元、64.80元、64.90元、65元間漲跌互見,13時10分03秒起成交價於65元上漲為65.30元後,價格於65.30元、65.20元、65.10元、65元、64.90元、64.70元、64.80元漲跌互見,13時30分15秒跌為64.20元收盤,此有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㈢第95頁反面至第101頁反面)可稽,可知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委託賣出、買進全部交易撮合成交後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漲跌是後續其他投資資人之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影響價格之漲跌。由於分析意見書所指之前揭14筆委託買進雖致成交價片時上漲,惟一時上漲之價格隨即變動,且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未於股票價格上漲時拉高價格繼續下單之情形,自難認分析意見書所指認前揭2筆委託買進之行為,係基於拉高股價炒作之意圖,非屬連續高買而影響股價之情形。
⑸而且,據前揭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之委
託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二第41頁反面至第76頁反面)、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本院卷-前揭函送光碟列印資料附件一、95年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特定證券揭示價查詢表卷㈡第85頁反面至第154頁反面,同前卷㈢第1頁至第112頁反面)、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之電子檔列印資料(本院卷-前揭光碟列印資料:附件十三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第13頁正面至第17頁正面)、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本院卷㈡第67頁、第68頁),本件臺灣證券交易所95年4月2日至95年5月22日查核期間,共34個營業日,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買賣南港公司股票共25個營業日,其中12個營業日均是高賣、低買,張數亦非鉅量,難認是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而影響股價之情形;其餘所指影響股價之11個營業日,交易數量較大及盤中影響股價,惟皆僅是價格一時上漲隨即變動,後續其他投資人進場交易致南港公司股票價格之漲跌,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林爭輝證券帳戶均未跟進追高或壓低價格委託賣出,且各營業日間亦無連續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而影響南港公司股價之情形,更於各營業日股價上漲時未拉高價格下單或股價下跌時壓低價格下單,與一般投資人買、賣股票之情形無異,顯非屬基於拉高股價或壓低股價炒作之意圖,尚與連續高買或低賣而影響股價之情形有間;另所指相對成交之9個營業日部分,於各該營業日其他投資人並未因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於當日該時段委託賣出、買進之股票數量較多而受影響,後續委託買進、賣出之股數少於前揭林爭輝、元瑞公司、智凱公司證券帳戶委託買進、賣出南港公司股票時段之交易股數,又除95年5月5日,其餘隔日交易數量反而減少,甚而遽減,難認有造成市場活絡而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買、賣之情形,且被告林爭輝係因融資到期而委託賣出股票,惟為繼續持有始於同日因融資到期委託賣出後,又再買進,及因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之資金運用考量而賣出股票後再於同一日或之後買回,已詳如前述,尚難認其有欲藉由相對成交以使股票交易活絡來達引他人投資之不法意圖。
㈥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固足認被告林爭輝於95
年4月2日至95年5月22日間,有以自己及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南港公司股票之行為,惟觀諸卷附本案分析意見書、卷內證人證述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函覆資料與相關書證,尚難認被告林爭輝委託買賣係出於拉抬或壓低南港公司股價,製造南港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之意圖,尚難因客觀上被告林爭輝有以自己及他人名義,以較高價格委託買進南港公司股票及曾有以不同帳戶為相反方向委買與委賣之事實,而推定其有主觀之犯意。本件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既不足以使本院達到確信被告林爭輝確有起訴書所指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而涉有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之犯行,而有合理之懷疑,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既不能證明被告林爭輝此部分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柒、撤銷改判原審認被告林學團、賴秋貴、林爭輝有起訴書所指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檢察官所所提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而形成被告林學圃、賴秋貴、林爭輝三人有罪之確信,本院業已詳列證據並析論理由認定如上,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判決未詳查及計算被告林學圃等三人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益,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修正前)宣告沒收,有認定事實違誤與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誤,及認被告林爭輝所犯原審判決事實欄三所載之犯行,未得利反有虧損,有情堪憫恕之處而依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與卷內資料、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立法意旨及國民情感不相適合,顯係適用法則不當等語,因本件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已經本院逐一論證,參互審酌,仍無從對被告林學圃、賴秋貴、林爭輝經起訴之事實獲得有罪之心證,被告林學圃、賴秋貴、林爭輝三人犯行尚不足以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業如前述,是知檢察上訴並無理由。而被告林學圃、賴秋貴、林爭輝不服原審判決,否認犯罪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為被告林學圃、賴秋貴、林爭輝三人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榮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等均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