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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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73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第1號中關於發行公司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高偉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7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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