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4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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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4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6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永清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前科部分更正為「陳永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院以民國92年度毒聲字第47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5月25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強制戒治期滿)。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5年度易字第10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訴字第
1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1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二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2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三案);上開第二案與第三案經同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70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與第一案接續執行,而於99年1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倒數第4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補充為「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依93年1月9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意旨,應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又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
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陳永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7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
5月25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4年10月31日10時45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初犯經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前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見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明,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而其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查,而其生活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簡 字第 2489 號判決(99.12.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 簡上 字第 73 號(100.04.27)[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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