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4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姵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書所載之「左下肢裂傷併蜂窩性組織炎、右足第一趾骨骨折及左足第五蹠骨骨折」,更正為「右足撕裂傷、右足蜂窩性組織炎」)。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徐陳敏毓 告訴被告陳姵妤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徐陳敏毓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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