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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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明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欽發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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