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9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雅婕 (原名 林巧薰 )、 林家緯 (原名 林家德 )(即 林宸睿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萬5556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