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小調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小調字第270號

聲請人 蔡侑霖

相對人 鄭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位在苗栗縣苑裡鎮(詳卷),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因屬小額事件,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曾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