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12號
原告 黃柏諭
被告 柯岱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岱潔間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