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706號
聲請人 呂嘉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松勤玖 號社區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以111年度北司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